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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2016-05-14赵福全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

赵福全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中对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如何操作及新老项目如何衔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政策的把握非常重要,笔者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文件,对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及相关影响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老项目

中图分类号: F0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9-54-2

0 引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从2012年开始对部分行业实施营改增后,至此,所有行业全部营改增,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笔者着重谈一谈以下几个问题。

1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前后税负测算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划分标准: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同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依据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该行为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该文中最重要的两个字是“可以”,不是必须,企业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那么我们通过下面的举例来看一下,房地产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前后税负的变化。

通过表1所示,所得结论:房地产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前后税负没有变化,但税额减少了1,066.67元,主要原因是销售收入营改增前是含税价,营改增后是不含税价的影响,这也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最大区别。

2 不同计税方法对利润表的影响

依据政策,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办法。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一下,房地产老项目在已编制16年预计利润表的前提下,实施营改增,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对利润表的影响。假设某房地产企业,有一在售的老项目,2016年预计利润表各数据如下:销售收入8000万元,销售成本5200万元,销售税金608万元,销售管理费用90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200万元,利润总额1092万元。

通过表2所示,所得结论为:

①营改增以后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对预计利润表中的销售收入有直接影响,其中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收入与营改增前对比减少380.1万元,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收入与营改增前对比减少792.8万元,理由是简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税率为5%,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对预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有直接影响,其中简易计税方法下利润总额与营改增前利润总额对比增加25.1万元,一般计税方法下利润总额比营改增前利润总额减少348.7万元,理由是简易计税方法下,不涉及抵扣进项税问题,销售收入的减少幅度小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减少幅度,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考虑与销售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损益科目,所以利润总额提高25.1万元;一般计税方法下涉及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房地产老项目已完工,处于现房销售状态,没有相应的成本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只能按发生的销售管理费来抵扣进项税,能抵扣的票据来源特别少,金额也特别小,但同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率为11%,大大降低不含税销售收入的金额,同时加大应交增值税,在不含税销售收入降低幅度大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降低幅度,同时,在销售管理费部分只能取得较少、金额较小的进项税发票,导致利润总额大幅降低至348.7万元,

综合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售老项目,应该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只有这样,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才没有变化,但利润总额能相应增加,如果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适得其反,税负增加,利润总额大幅下降。

3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税款预缴、申报、发票管理

税款预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

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也就是说,房地产新项目和老项目中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适用税率计算;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无论是新、老项目,只要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依据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纳税申报:房地产老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征收率全额申报,扣减预缴,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房地产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及新项目,按面积配比土地价款,按照11%税率,扣减预缴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票管理:无论是房地产新项目、老项目,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都可以自行开具,但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 考 文 献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2.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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