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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惩防工作机制探索

2016-05-14刘家卿何林霞许丽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7期
关键词:暴力

刘家卿 何林霞 许丽丽

内容摘要:近年来,女性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故意杀人、放火、故意伤害(致死)、抢劫等女性重型暴力犯罪也并不少见。这类犯罪女性多为弱势群体,选择的犯罪对象多为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的犯罪手段异常凶残,造成的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而隐藏在这背后的深层次犯罪原因较为复杂,笔者尝试从家庭暴力、婚恋矛盾、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性格缺陷等方面予以探讨,并探索检察机关在有效预防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方面的机制构建,以期降低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发案率。

关键词:女性犯罪 暴力 惩防机制

近年来,女性暴力犯罪频频见诸报端及各大网络媒体,并迅速传播,有的犯罪手段异常凶残,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检察机关作为一线办案部门,直接接触案件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有更为直观的了解,理应通过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在女性严重暴力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在个案办理中通过刑事诉讼的一系列程序,做好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预防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与相关机构、部门的机制对接,将类案调研成果有效输出,及时遏制犯罪发展苗头,达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

一、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特征分析

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在犯罪类型上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抢劫、放火、爆炸、绑架等。本文以T市某分院五年间(2011年至2015年)审查起诉的15件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视角进行分析。其中,故意杀人8件,占53.3%;故意伤害(致死)2件,占13.3%;抢劫4件,占26.7%;放火1件,占6.7%。在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8件,其中,4件抢劫案件均為共同犯罪。具体如下表所示:

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庭审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发现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呈现出四方面特征。

(一)犯罪女性多为弱势群体

所谓弱势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低,上述15件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女性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二是经济条件较差,本人无职业,无生活来源,上述案件中,除1人有职业、1人系退休教师外,其余均无职业,无收入来源,如刘某某在其前夫去世后搬到其母亲家同住,靠其母1500元退休金生活,另如敖某生活窘迫,参与抢劫作案时系未成年孕妇;三是属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如岳某某20余年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造成耳聋、腰背部疾病等;四是身患疾病,如宋某经鉴定患有“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可见,实施重型暴力犯罪的女性在家庭、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劣势,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这些女性犯罪人都表现出对自己生活处境的悲观无奈,而这种状态在触发其犯罪动机方面均起到一定作用。

(二)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居多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模式也在发生改变,一定程度上导致婚姻家庭矛盾的产生和激化。2012年3月8日重庆晨报报道“丈夫出轨、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主因”、2012年3月12日深圳商报报道“女性暴力犯罪,收拾情敌居多”。[1]此外,婆媳关系、生子问题、再婚重组等均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在上述15件案件中,妻子杀害丈夫的3件,女儿弑母2件,继母杀害继女1件,还有杀害情人、前女友及好友各1件,比重达到81.8%。可见,除部分侵财类犯罪以外,女性暴力犯罪的对象较为特定,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接触密切的亲友。这一方面反映出女性严重暴力犯罪的辐射范围较窄,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多数是因家庭、婚恋矛盾长期积聚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另一方面反映出此类女性犯罪人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接触层面较为局限,缺乏有效的自我发展和矛盾疏通渠道。

(三)犯罪手段异常凶残

在人们以往的观念中,女性是柔弱的代名词,不太可能实施凶残的犯罪,但从本文选取的15个案例来看,结果恰恰令人瞠目。其一,其使用多种手段和凶器。如岳某某先使用安眠药,后又用绳索、斧头、剔骨刀、剪刀等工具,反复向被害人致命部位攻击。其二,犯罪后续行为残忍。多数女性在杀害被害人后继续实施肢解尸体、煮尸、焚尸、抛尸入河等残忍行为。如史某某使用斧子等工具砍击情人头部,肢解尸体,最后将尸块跨省运回原籍焚烧。通过对这些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能够发现,多数人实施上述异常凶残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掩饰犯罪,而更多的是出于极端愤恨和情绪宣泄。正如岳某某供述“分尸以后,他就彻底安静了,不能再打我了”。

(四)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女性重型暴力犯罪除了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外,还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一是触发一系列关联犯罪行为的发生,即产生触发剂效应。如史某某杀害情人后联系其二哥、三姐及外甥女婿等人帮助其运输尸体回原籍,焚烧尸体,导致其亲人实施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二是女性加入犯罪团伙后,凭借其组织、领导方面的能力使得犯罪团伙更加紧密、牢固,即产生凝固剂效应。如黄某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后迅速发展成为骨干成员、领导,并将他人领导的传销组织强行解散,壮大自己领导的传销组织,后指使传销组织成员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三是女性犯罪对家庭、子女产生重大影响,即产生腐蚀剂效应。对家庭而言,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母亲角色对孩子的人格形成、行为方式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犯罪的女性容易让子女习得错误的行为模式,使其模仿母亲非正常的生活习性。同时,女性犯罪后,常导致年幼的子女交由老人或其他亲属抚养,还有的被送往儿童福利院等社会机构。如沈某某虐待继女案,沈某某的亲生女儿交由天津市太阳村特殊儿童研发服务中心收养。可见,女性犯罪对社会、家庭的稳定以及未成年的教育都有重要影响,推动摇篮的手推动世界,忽视女性犯罪问题受惩罚的将是整个民族。[2]

二、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根源探究

从相关案例呈现出的特点分析,女性实施重型暴力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大多数是多种内外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引发犯罪的发生。具体来说,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根源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家庭暴力、婚恋矛盾缺乏有效的救助途径

据统计,我国24.7%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90%的家暴受害都为女性。2012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婚姻家庭类问题中家庭暴力问题占23.7%,暴力致死263件。[3]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4]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均是受害女性以暴制暴的情形。[5]家庭暴力通常呈现出阶段循环周期性的特征,一个周期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紧张关系的形成阶段、家庭暴力的爆发阶段、施暴人道歉双方重归于好的平静阶段。[6]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初期往往会顾念夫妻感情、家庭完整以及自身经济不独立等因素原谅男性,由此逐渐形成“受虐妇女综合症”,即慢慢放弃各种求助、维权的尝试和努力。“学会无助”理论是指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女性经常感到有陷入感而难以离开这种关系,受虐妇女经过无数次的失败,将会彻底明白自己无法阻止被打的命运。每一次的家庭暴力行为都会使她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无助。[7]这些女性在饱受煎熬后,会产生报复心理,一旦出现导火索即会失去理性,实施极端行为,实现从受暴者到施暴者的蜕变。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这些严重暴力犯罪的女性在接受讯问时更愿意讲述自己长期以来所受的伤害、所处的困境,甚至小到生活细节都娓娓道来。从内部因素看,这反映出在实施犯罪之前,这些女性无法将长期积累的问题有效地向他人进行倾诉,得到救助或疏解,亦或她们不了解可以向哪些机构寻求救助。从外部因素来看,一是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健全,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在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实施前,相关的规定仅是分散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且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力度,导致实践中执行不力。二是女性投诉、维权、救助等渠道不畅通、机制不健全。虽然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妇女救助站、派出所等机构可以受理此类求助,但是囿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上述机构存在互相推诿、衔接不畅、干预不及时、调解力度有限、跟踪回访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女性求助无门,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同时也导致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二)弱势女性的生存发展条件受限

从前述15个案件分析,个人生存发展的限制更易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性格偏激、嫉妒心强、与他人相处不和谐、家庭矛盾增多、仇视社会等。如只某某杀母案中,只某某仅有初中文化程度,长期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其决议杀害父母的目的是意图将所住房产据为已有。又如郝某某、敖某抢劫案,二人均系未成年少女,自幼家庭贫困,被迫辍学打工,敖某未婚先孕,身无分文,且时值隆冬季节,其衣服单薄,二人遂决定抢劫一服装店的瘦弱老人。此类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多表现得较为平静,虽然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其自认为作案前生活窘迫的状态得到缓解。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贫困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因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多为农村家庭)以及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绝大多数犯罪女性曾经被迫辍学,导致受教育程度不高,基本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水平。这些女性辍学后,有的在农村从事繁重的劳动,有的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女性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且无一技之长,往往难以找到有较高工资水平的工作,大多从事餐饮、服装等较为辛苦的工作,还有一部分女性不肯吃苦,长期依靠父母、丈夫、男友等的帮助,更有甚者,直接从事色情行业。这些女性先天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再加上后期自身努力不够以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歧视等因素影响,导致其逐步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据2009年统计,我国的女性犯罪约占整个犯罪的10-12%,其中70%以上犯罪类型与谋取物质财富有关。[8]

(三)女性特殊精神、心理问题缺乏跟踪疏导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来自社会、工作、家庭等方方面面的压力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的精神、心理压力也在加大,出现焦虑、烦躁、失眠等症状。有些女性严重暴力犯罪就是由于女性自身精神、性格问题而引发的,從个案角度看与他人关系不密切,但从宏观角度也反映出针对女性特殊心理问题的关注和疏导机制欠缺。

在本文选取的15个案例中,部分女性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心理问题。如宋某有失眠、被害妄想、性幻想等症状,经鉴定其患有“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徐某于案发四年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现狂躁、自残等症状。刘某某被诊断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这些女性在受到轻微刺激、或自身愿望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便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另有一些女性反映出性格缺陷,常见的为自私、冷漠、不合群等。如沈某某虐待继女致其死亡案中,沈某某与亲属、邻里关系恶化,认为自己对继女无抚养义务,遂对其采取关押、冷冻、殴打、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实施长达两年多的虐待,导致继女因病情严重未治疗而死亡。

由于女性思想较为敏感、细腻的特点,产生精神、心理、性格问题的可能性比男性稍大。由此类问题产生的家庭、社会矛盾,通常能够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得到反映,特别是在发生一些邻里纠纷、家庭问题的情况下,相关机构、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疏导。但是大量案件证实,有关部门任由矛盾延伸激化,是预防严重暴力刑事犯罪不利的重要原因。

三、检察机关在预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方面的探索

女性实施重型暴力犯罪是自身、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预防女性严重暴力犯罪要多管齐下,从教育、疏导及保护等多个角度,对女性的心理、生活方式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和帮助。虽然我国有很多女性帮教、救助机构,但工作范围和层面都有所不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日常工作接触到的女性犯罪人和女性受害人较多,是接触女性严重暴力犯罪的最前沿。因此,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探索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此类犯罪惩防方面的积极作用。

犯罪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检察机关恰恰可以将这两方面工作相互结合,探索创新工作思路。一方面做好特殊预防工作,即从已经发生的女性重型犯罪案件中,通过检察机关特有的审查起诉等业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延伸一般预防工作,即总结女性严重暴力犯罪的根源、特点和成因,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机制对接,将调研成果和经验进行输出,释放到社会生活的最前沿,以减少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发生。

(一)建立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案例库,强化大数据收集研究

女性严重暴力犯罪主要由分院一级的检察机关办理,其特点、成因和应对措施与其他轻微女性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因此惩治和预防手段也存在区别。检察机关应对女性严重暴力犯罪的优势是掌握第一手的案例、数据和资料,能够从中进行相关犯罪成因和惩防机制的分析。实践中,虽然个案分析和类案研究进行较为广泛,但从研究角度分析,系统的案件数据分析统计仍然欠缺。一方面,由于案件管辖上存在不同审级和地域的区别,掌握的案件情况不一,各单位的统计数据通常不具有完整性;另一方面,缺乏科学的统计标准,使得具有普遍性的犯罪特征无法得到全面呈现。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利用办理案件的独特优势,和案件管理系统的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对大数据的收集和有效运用,在分院一级的检察机关建立规范化的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案例库。一是保证案例收集的完整性,注重案例库的数据交流,特别是不同分院之间对已公开案件进行数据互通,保证本地区案例库的信息全面,避免个案研判的局限;二是将统计条目规范化,如对涉案女性的身份信息、涉及罪名、量刑情节、判处刑罚、执行情况等类目进行详细统计梳理,增加案例库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建立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案例库不仅可以用于女性犯罪问题的分析研究,更可以在实践中运用于多种帮教救助途径。

(二)探索“志愿者服务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对于女性的法制教育

从近年T市某分院办理的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实施上述犯罪的女性在家庭及社会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且多数存在经济贫困或无经济来源等的问题,从综合治理角度来看,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和生存能力是预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乃至女性犯罪的重中之重。生存能力教育主要体现在职业技能教育,以此提升女性在社会中独立生存的能力。而文化素质教育除提升个人修养,还应包括相应的法制教育。检察机关作为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机关,应当在对女性的法制教育方面,尤其是在预防女性犯重型犯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5年,笔者所在单位成立了“巾帼普法志愿服务小分队”,均由女检察官组成,小分队成立以后多次与市妇联合作深入基层社区、女子戒毒所、未成年管教所等地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向市妇联上报了志愿者名单及履历,在社区、单位需要志愿者讲座时,派遣相关女检察官前往授课,以女性的视角和检察官的专业,为社区、女子戒毒所、未成年管教所的女性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女检察官长期工作在办案一线,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结合真实案例向女性群众讲解法律,由个案向类案扩展,由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延伸,引起女性宣传对象的高度共鸣,课后提问也非常踊跃,法制宣传的效果十分明显。

同时,可以与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相关组织形成联系机制,对于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多发,或者近一时期有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发生的社区,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女性提供更多的贴近生活、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识,对于提高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具有重大的作用。

(三)借鉴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相关经验,探索检察官在女性心理健康方面的帮助机制

近年来,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纷纷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和审判部门,一部分办理未成年案件的检察官接受了相应的心理咨询培训,部分具有国家认可的心理咨询师资质,目的在于对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以修复心理创伤和预防犯罪。

通过对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案件的研究,女性实施的重型暴力犯罪呈现出对象多为身边亲近的人及手段残忍的特点,究其原因均是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内心仇恨长期积累的结果,因而关注女性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女性心理失衡、仇恨聚集、性格变化的情况,及时疏解,才能有效地防止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发生。

对此,可借鉴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相关经验,组织有心理学相关经验的检察官,对于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监所检察等工作过程中涉及女性犯罪人、女性被害人,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一方面防止再犯,一方面防止被害人由于心理伤害成为犯罪人。

在法制宣传活动、检察官兼任学校、单位、社区法制讲师过程中,发现的个别女性由于家庭、社会压力造成的心理失衡、精神状态不良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同时,可与社会的心理咨询机构、相关的女性教育机构协作,探索公益心理讲座、个体咨询等,对于办案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心理创伤的女性,如刑事案件的女性被害人、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女性以及因婚恋、家庭矛盾导致精神抑郁的女性、戒毒所、监狱等特殊场所的女性,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帮助她们改变心理活动的方向,减少女性因心理问题而产生的复仇性质的严重暴力犯罪,把犯罪诱因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探索对弱势女性的社会救助机制

女性严重暴力犯罪多由家庭、婚恋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矛盾发生初期及发展过程中会有所表现。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及城乡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与群众生活的联系广泛而密切,最能够及时发现社会成员生活及心理上的一些问题,对女性加强教育、保护和管理,预防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

检察机关处理的多为刑事案件,侧重对于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即对犯罪人的事后惩罚,对于女性实施的重型暴力犯罪的事前预防经验较少,需要加强与相关基层组织和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信息共享与反馈、线索移送等相关的平台或机制。

对于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处于弱势的女性被害人、案外人存在的生活困难的情况,应及时与相关的社会救助机构取得联系,对于生活困难、无家可归的女性予以救助,防止弱势女性,因贫、因弱导致犯罪。例如,针对涉及家庭暴力、伤害等案件中涉及的被害女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上述女性的生活环境,应当与女性生活的群众自治组织、派出所等基层组织机构建信息共享和联动平台,及时向相关基层组织反馈信息,密切观察女性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和生活状况,给予上述女性受害人生活上的支持和心理上的疏导,通过定期回访,进行教育培训等活动,促进受害女性走出心理阴影,回归正常的生活,努力减少女性因地位弱势或者受到侵害而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女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于实施犯罪的女性,及时了解女性的成长和生活环境,有效发挥监所检察部门驻监检察官工作优势,与女子监狱、未成年管教所等部门联合,对于女性服刑人员、女性戒毒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一方面使女性服刑人员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另一方面在精神和心理上予以开解,使上述女性释放后能够有能力独立开始新生活。同时建立跟踪机制,对于刑满释放或社区矫正女性定点监控,定期回访。

检察机关应与相关的社会救助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广泛的女性社会救助平台,使每一名女性在受到伤害时,因各种原因生活困难时,有所依靠,为广大女性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防止弱势女性因生活或经济窘迫、心理等原因实施重型刑事犯罪,有效防止女性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

注释:

[1]参见揭萍、巫勇群:《女性暴力犯罪现状调查与原因分析——以江西省为例》,载《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4期。

[2]参见汪新建等编著:《社会心理学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3]参见秦秀明:《家庭暴力的危害、形成原因和预防办法》,载《行政与法》2014年第7期。

[4]参见张年亮、李玉坤:《近10%的故意杀人案涉及家暴——最高法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统筹联动机制》,载《人民公安报》2014年2月28日。

[5]参见张先明:《推广审判经验 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8日。

[6]参见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案为主要视角》,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7]同[6]。

[8]参见高正霞:《贫困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http;//www.hinews.cn,访问日期: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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