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研究
2016-05-14王飔溦
摘 要: 近年来,患有不孕不育症的人群不断增加,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患有不孕不育的夫妇大约有10%-15%。人工生育方式的采用,对解决不孕不育问题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它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对人工生育中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屈指可数,随着人工生育的不断发展,人工生育亲子关系愈发复杂,现有法律存在诸多不足。
关键词:人工生育 亲子关系 法律地位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7-0316-02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背景和概念
1.人工生育子女的背景
繁衍后代是人类进行种族延续的需要,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压力不断增多,加之环境受到污染,引发的食品问题,在各种原因的作用下,患不孕不育症人数的显著增多。人工生育子女方式的出现,弥补了传统的自然生育存在的缺陷,解决了繁衍后代的问题。同时它对于提高生育质量,减少遗传病的发生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早在1988年,我国大陆的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诞生。第一例赠卵试管婴儿和第一例代孕试管婴儿在随后的几年内也相继诞生。随之而来的,它的产生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变的错综复杂。
2.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
人工生育子女的方式和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不同,它主要采用的是人工生育的方式来实现生育孩子的目的,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其注入妇女的子宫内,使其受孕的过程。人工生育子女,是一种新出现的子女类型,不同于婚姻法上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自然血亲和居于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不同。
在目前,学界上所研究的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生育。由于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较多,它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比较复杂,本文将对这三类进行简要的探析。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主要种类和法律地位
1.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方法把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此种方式主要用来解决男性不育的问题。根据精子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人工授精分为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同质的精子来源于丈夫,异质的则来源于丈夫以外的第三人。
1.1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在学界上,我国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达成相同的意思表示,所生育的孩子视为婚生子女,拥有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承担其在法律上的义务。因为同质人工授精所采用的精子来源于丈夫,其他国家的法律也都认定婚生子女,父母与孩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
1.2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包含的情形和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比较复杂。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把丈夫是否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育子女作为确立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关键。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意采取人工授精,则所生育的孩子为婚生子女,反对则是非婚生子女。对于此种情形,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1972年的《美国统一亲子法》中规定:“在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况下,丈夫必须书面承诺,并要求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对丈夫和胎儿的自然父亲同样对待。”提供精子的人在法律上不是所生育的孩子的父亲。英国在1987年的《家庭法改革条例》规定:“妻子是由于捐精进行人工受精而生下孩子,丈夫应被视为孩子的父亲,除非丈夫不同意妻子接受人工受精。”这部法律也是从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同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合意,只要丈夫同意进行人工受精,丈夫就应视为孩子的父亲。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凡是人工受精生育的婴儿,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是婴儿的父母。”虽然各国在具体条文做出的规定不同,但立法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权利。
2.体外受精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体外受精,是用人工的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妇女子宫内妊娠的一种生殖技术。通过体外受精培育的婴儿又可以称为试管婴儿。体外受精主要解决的是女性不育的问题。按照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不同,可以将体外受精分为同质和异质体外受精。同质体外受精的精子和卵子都是来源于夫妻双方本身。异质体外受精的精子和卵子中有一个来源于第三人或者两个都来源于第三人。
2.1同质体外受精生育子女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由于精子和卵子都是出自于夫妻双方,与夫妻本身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自然血亲。经体外受精生育的子女同婚生子女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受抚养权、隐私权和受监护权。两者区别在于受精地点不同,同质人工授精的受精地点是在母亲的子宫内,而同质体外受精的受精地点是在培养皿中。
2.2异质体外受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异质体外受精中的精子或者卵子至少有一方来源于第三人。相比于同质体外受精,异质体外受精子女所处的法律地位就复杂的多。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异质体外受精在法律上的地位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由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进行的体外受精所生育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将其视为婚生子女,提供精子的第三人同孩子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第二,由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结合,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从子女的最佳利益出发,笔者认为妻子应为孩子的法律上的母亲,孩子应视为婚生子女,提供卵子的第三人同孩子没有法律关系。第三,由丈夫和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夫妻双方应视为孩子的法律上的父母亲。从保护人工生育的孩子的角度,也应该将其视为婚生子女。捐赠者的本意只是提供精子或者卵子,使不孕夫妇拥有自己的孩子,与所生育的孩子不具有直接的联系,不应该作为体外受精生育子女的父母亲。
3.代孕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代孕是指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妻与第三人签署代孕协议,使用夫妻一方的精子或者卵子,或是直接使用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在体外进行受精,后将完成受精后的胚胎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由代孕母亲进行生育的一种生育方式。代孕母亲指提供子宫代替他人怀孕生育的妇女。代孕也是主要用于解决女性不孕不育的问题。代孕生育对于解决男女双方都患有不孕不育症的人群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代孕行为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家庭伦理问题和孩子的归属问题,例如母权之争,代孕母亲不愿意交出自己的孩子。因此,需要迫切地做出明确具体的法律,来明确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3.1各国对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不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生者为母。就是不管卵子和精子的来源,生育孩子的母亲及其丈夫就是其父母亲。如:澳大利亚。生者为母,侧重的是子女和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只要是生育孩子的母亲就将其视为法律意义上得母亲。二是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婴儿归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所有。英国是典型代表。遗传学则主要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来决定代孕生育孩子的父母。三是按契约关系确定亲子关系,即委托方夫妇为孩子的父母。美国的一些州有规定。不孕夫妻与代孕母签订代孕合同,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谁是孩子的父母亲。各国在立法中的出发点不同,但是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代孕生育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时结合各国的具体国情。
3.2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禁止一切代孕行为,包括商业和非商业的代孕。2001年2月卫生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笔者认为,代孕生育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代孕行为,即非商业代孕行为。非商业代孕行为不违反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它对于给不孕不育的夫妻提供孩子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通过代孕生育的子女,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所生育的孩子应视为婚生子女,任何一方不得居于与所生育的孩子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而提起否认之诉。不孕夫妻与孩子之间具亲子关系,双方互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代孕母亲与所生育的孩子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规制构想
1.人工生育子女的现行规制及其不足
在目前,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达成合意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均应认定为婚生子女。任何一方都没有否认权,不可以提起否认之诉。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三:
1.1对人工生育的特殊情形规定不足。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采取欺骗的手段生育子女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只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协议进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要如何认定孩子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医疗机构误用他人的精子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没有规定。另外,法律规定禁止代孕,对代孕行为进行了完全否定,没有对代孕做出具体的区分。当前的法律规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的亲子关系问题。
1.2人工生育的主体范围过窄。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仅规定了可以进行人工授精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其他单身男女、死刑犯者是否可以采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没有规定。人工生育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其他主体采取人工生育方式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形成的亲子关系都没有规定。
1.3关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规定的效力相对较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复函,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做出的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中对人工生育子女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法律效力都比较低。
2.对人工生育子女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2.1对人工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妻子在没有经丈夫同意而采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虽然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权,但从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出发,应该先认定夫妻与所生育子女之间具有父母子女关系,享有法律上权利义务。但是丈夫有权利提起诉讼来否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对于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而采取第三人的精子进行的人工授精生育,所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笔者认为,妻子就是所生孩子的母亲,妻子的丈夫是其法律父亲,但对子女具有否认权。夫妻双方均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禁止一切代孕行为,完全否定代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将代孕行为做出具体的区分,将其分为商业代孕和非商业代孕。并对非商业代孕实施严格的限制,对代孕母亲的身体条件、年龄、健康情况以及代孕次数进行限制。在委托方夫妇方面,必须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患有不孕不育症。
2.2扩大人工生育的主体范围。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不孕夫妻可以采用人工生育子女。笔者认为,依据人工生育的目的性原则,我国应该拓宽人工生育的主体范围。社会上存在着一部分单身男女,他们并不打算结婚,但是仍然希望可以为人父母,对于此类情形完全合乎情理,笔者认为,他们也可以成为人工生育的主体。此外,死刑犯也可以被纳入人工生育的主体范围。被判处死刑的罗锋妻子提出想借助人工授精为丈夫生个孩子的请求,该地的人民法院以人工授精为死刑犯生育孩子在全国范围内是首例为由,且在目前的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拒绝了她的要求。笔者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罗锋仍然拥有生育权。赋予死刑犯成为人工生育的主体,并不违反当前的法律规定,还体现了对死刑犯的人文关怀,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2.3对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其他国家,有些是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对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还有一些是在民法典中做出对人工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在专门的章节的做出规定。建议我国根据目前的关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规定,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婚姻家庭法的专门章节中做出详细的规定,用具体的条文来确定人工生育子女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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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飔溦,(1992.1.14-),女,福建泉州人,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