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6-05-14韩芳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侵权法律保护

韩芳

摘 要:当前,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在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频繁发生,虽然我国现有一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立法并不成熟,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较为薄弱,现实中受害者的损失也很难得到全面的补偿。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由此造成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约束力大大减弱,致使当下窃取个人网络信息的不法行为在社会中有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亟须完善立法,加强保护。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93-03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人们使用互联网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检索功能,使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的搜索到人们想要的信息。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1]。然而,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固有特性以及网络安全监管的缺失,公民上网查询、购物、理财、交友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被泄露。正因为如此,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它使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一览无遗,扩大了公民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途径。当前,一方面,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急需加强;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空白,现有法律规范明显保护力度不足。因此,进一步在法律上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是迫在眉睫。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而当下,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网络下的隐私权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严格来讲,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新的隐私权,而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当前,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对于网络隐私权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权利。”[3]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权利。主要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4]而笔者更赞同以下观点:“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及私人的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5]

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快速性、互动性等特性,较之于传统隐私权,除了具备的一般特点外,网络隐私权又有以下特点:

第一,内容更加广泛。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相对于传统隐私权来讲,范围要更加广泛,信息也更加多元化。除了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之外,还包括许多衍生内容,比如网络用户的数据信息或交易密码:QQ账户和密码、邮箱账户和密码、银行卡账户和密码、登陆网络游戏的个人身份信息等。

第二,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众所周知,网络是虚拟开放的空间,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不同于实际物品,具有可复制性,人们很难实际控制。因而比较于传统隐私权,网络环隐私权的侵犯并不易及时被发觉。在互联网时代,侵权人更容易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破译功能获得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一般网民即使个人信息泄露也很难及时发觉,往往在个人隐私被大面积传播、造成恶劣影响后才发觉。

第三,救济更加困难。在当前,我国公民网络信息登记并没有全面实现实名制,很多网民在网络上登记的个人信息资料并不真实,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很难查询。当侵权人在网络上搜集、传播、非法利用公民个人隐私时,其自身则隐身于网络背后。当侵权结果产生后,关于侵权主体的确定,存在很大的困难。还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时空性,使得侦查管辖权很难确定,所以要进行侦查相当的困难。首先,由于缺乏相关技术手段,一般网民无法查询IP地址,即使查询到也难以在第一时间锁定责任主体。另外,侵权证据也难以确定,网络内容可以随时删除,因此在网络上追本溯源很困难,也难找到首发的侵犯踪迹。最后,如何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则是第三大难点,通常情况下,网络隐私权被侵犯带给受害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本身难以量化并且不同当事人由于自身抗压能力与所处环境的不同,造成的损害也有所不同,因此要确定损害后果是很困难的。

第四,侵权结果的危害性大。因为网络隐私权侵权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除了造成物质损失外,更多的是给被侵害人造成了名誉上甚至是心理上的长久伤害,有时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2013年,广东陆丰高中女生安琪被怀疑偷窃服装,服装店主将她的照片发布到网上,随后安琪遭到人肉搜索,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女孩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并且,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个人隐私一旦在网上被披露,就有可能广泛传播于全球范围内,且其传播速度之快是不可估计的。2014年,苹果iCloud遭黑客攻击致使多位好莱坞女星裸照泄露,迅速在全球传播。另外,当前伴随着个人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的普及,一旦用户泄露个人银行账号信息,陷入网络陷阱,则其账户上的存款可能瞬间被划走,导致其巨额财产损失。

二、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当今,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的大量信息储存于互联网之中,人们工作、学习、购物、交流过程中往来的邮件、聊天信息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不乏个人隐私,这些通过互联网储存和传播的个人信息其安全该如何保护,这对于我国相关立法者和互联网管理部门都是一个必须要面对的课题。当前,我国有关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公民隐私权意识比较淡薄。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起步较晚,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单独立法,而是散于见其他法律规范中,而由此衍生的网络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更显苍白,相关的法律保护仅仅属于起步阶段。

首先是宪法层面的保护,我国《宪法》条文中并没有针对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条款,只是依托于对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保护的条款,间接为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其次是民法层面的保护,这方面主要有两部法律,一部是《民法通则》,另一部是《侵权责任法》。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也没有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条款,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意见》将侵犯隐私权等同于侵犯名誉权,并处于相同的保护处理,属于间接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予以保护,首次将公民隐私权由间接保护改变为直接保护。在刑事立法方面,依据我国《刑法》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缺少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难以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公民网络信息急需加强保护,司法机关在审理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时容易出现“真空”,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即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立法较为分散且缺乏针对性。大多数相关立法都是原则性的、笼统的概括,没有形成系统化的保护机制,很难加以具体的操作,并不能全面、充分地保护网络使用者的网络隐私权。

第二,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当前网络技术创新不断突破,网民上网形式不断更新,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面也在不断扩大。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很难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因此,需要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隐私权侵犯的新特点,进行不断的创新和完善。

第三,立法保护不够全面。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过于笼统概括,对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范围和侵权类型都规定得不够全面。另外,在网络运营商自律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自律规范,不利于发挥行业的自律性。

三、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第一,尽快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可借鉴国外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应当确定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对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清晰地划定范围,让公民了解守法与违法的界限。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也要进行明细的界定和划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侵权责任和侵权救济进行确认。

第二,适当修订《刑法》《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细化、扩充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方式的类型,还有对侵权主体的范围的扩充,把网络管理者等相关主体增加进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范围。

第三,健全网络管理制度。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属于技术领先、管理滞后。监管部门众多,但权力较为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监管漏洞,整体监管效力低下。今后具体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可以建立一个专门机构,集中管理权限,加强管理时效,要做到全面管理、不留死角。一方面,要加快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升级,以此来保护网络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加强入网的控制、身份鉴别等,同时加强对客户端访问资料的管理。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导致相关法律的保护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行业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发挥行业自律在规则制定、规则执行、规则监督中的作用。要尽快完善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协会,加强监督和宣传,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光明网,2015-02-03.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3]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言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6.

[4]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德国荷兰保密制度[M].北京:金城出版社,2001:36.

[5]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68.

[责任编辑 陈 鹤]

猜你喜欢

侵权法律保护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浅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