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国企“另类内部人控制”
2016-05-14安林陈庆
安林 陈庆
由于党的组织管理原则问题,占董事会多数的外部董事,纵使均为中共党员,但因其组织关系不在该企业而不能成为其党组织成员,企业党委(组)成员则只能来自于组织关系在企业的内部人。于是,“国企重大决策须由党委讨论后董事会决定”,则可能由“重大决策须由党委先决定”而实质演变成为“重大决策须由全为内部人的党委成员集体决定”
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两份重要文件是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明确提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企重大决策须由党委讨论后董事会决定”。无疑,这一决定或要求,是新时期加强党的领导与深化国企改革的内在必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指出:国有企业改革首要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否则就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党的坚强领导,国企改革就会偏离正确方向,难以搞好。
但根据笔者所在的求是咨询团队对众多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咨询和调研情况看,“加强党的领导,国企重大决策须由党委讨论后董事会决定”已经产生了两种不良的现象,值得高度警觉和谨防:一种是“另类内部人控制”;另一种是“内外制横”,而不是“制衡”。
何为“另类内部人控制”?通常说“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经营者即内部人控制公司的现象。对国有独资公司而言,相对于由执行董事和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人”而言,“另类内部人控制”则是指国有企业中由党委(组)成员所组成的一种内部人。
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成为当下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主攻点。可以说,规范董事会建设成功与否,关系国企改革的成败。由于党的组织管理原则问题,占董事会多数的外部董事,纵使均为中共党员,但因其组织关系不在该企业而不能成为其党组织成员,企业党委(组)成员则只能来自于组织关系在企业的内部人。于是,“国企重大决策须由党委讨论后董事会决定”,则可能由“重大决策须由党委先决定”而实质演变成为“重大决策须由全为内部人的党委成员集体决定”。
何为“内外制横”?一般而言,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贵在形成一种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等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和关系。但“国企重大决策须由党委讨论后董事会决定”,在现实中却更容易造成“党委会”和“董事会”在“重大决策”上的冲突和不和谐。笔者曾不只一次在国有企业遇到此类现象。
故事一。一家世界500强中央企业,曾对一宗跨国并购案,由内部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兼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兼党委成员等组成的企业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但却遭到“外部董事过半数”的董事会投票否决,而后来的事实证明,董事会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
故事二。另一家世界500强中央企业,“外部董事过半数”的董事会,在外部考察期间发觉一个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项目,因“三重一大”规定须经党委会研究,但遭到了企业党委会(会议)的否决。原因很简单,董事会关注企业未来长远发展,认为需要做此重大战略投资安排。而党委会,由于均为企业内部人,他们更关注企业短期利润的增加和自身当期收入的增多,而对侵蚀即期利润的投资安排存抱抵触心态,故此不同意上马此项目。
“制衡”变成“制横”,在国有企业,司空见惯,已不足以大惊小怪。
由此,笔者寄望政策制定者在关系国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时,要全面、周到地权衡各方面因素和多方利益关系。既不能各说各话、言过其辞,又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颇。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市场”和“行政”的辩证关系上,理性思考、科学分析、审慎研究、系统对策。从而及时消除“另类内部人控制”或“内外制横”现象,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深化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