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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判决书的个性变成任性

2016-05-14林木

民主与法制 2016年8期
关键词:寄语审判法官

林木

“判后寄语”恐将成为法官负担

前不久,和几位朋友闲谈,聊起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其间,有位朋友提出“判后寄语”要不要写以及如何写好的问题,并逐个征求在场各位的意见。我当时是第一次听说“判后寄语”这个概念,在问清大体意思后,便本能地提出了反对意见。当时这么做,主要是出于对法官群体和司法职业的感情。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案件解决的难度不断增大,司法改革的任务日益紧迫繁重,各项考核评比层出不穷,如果再为“判后寄语”这样的改革鼓与呼,给法官增加新的任务,不仅会使他们更加不堪重负,而且也不利于其专注于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但本能和情感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只能作为深层次思考的起点。如今仔细想来,我仍不改初衷,并认为“判后寄语”这一改革措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判后寄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很难给它下一个精准的定义。从内容上看,它是一种道德宣讲和驯化,就是法官在判决后再给当事人说几句,讲些伦理道德知识,从而实现增强对判决结果的情感认同以及从源头上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的目的。从形式上看,它形成白纸黑字,并附于判决文书之后。从效力上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官个人对当事人的希望和规劝。说到底,“判后寄语”就是法官在法律之外宣讲道德;“判后寄语”要不要的问题,实质也就是法官是不是该作这种宣讲、该宣讲哪些内容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宣讲的问题。

法律之外写道德 引发标准混乱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道德在形成底线、规范行为、解决纠纷方面的强大功能,我想任何人都是不会否认的。法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外代表国家机器,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和效仿对象。所以,法官不仅要做法律的化身,而且要做道德的楷模,向社会提供正能量,引领社会风气发展。但这并不是说,法官要通过寄语这种方式来宣讲道德。从形式上看,裁判文书是以人民法院名义制作的正式法律文书,内容严肃、格式严格,是法院和法官执法成果的展现。将法官自认为合理的道德信条写入法律文书,有失文书的严肃性。从实质上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的基本原则。法官判案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认定事实、分配权利义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法律和事实外,没有其他任何因素应该进入法官视野,并成为对审判的影响因素。道德是与法律相辅相成但又不能混为一谈的另外一套社会规则体系,将道德信条写入判决,即便是附在正式文本之后,也会让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为,衡量公正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在法律之外,又写入了道德,难免使人感到判案标准的?昆乱,并进而怀疑判决的公正。

如果结合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就更会发现,“判后寄语”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反而很可能制造新的麻烦,纯属画蛇添足。

首先,从利益和道德的较量关系看,“判后寄语”的初衷难以实现。利益和道德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在很多情况下,有利益无道德,有道德无利益。道德要求人们在利益面前的态度无非就是两种:忍和让。如果道德能够解决利益纷争,那么,当事人也就不会到法院打官司了。正是因为在与利益的较量中,道德总是处于下风,所以才会有法律诉求,才会形成案件。而审判的任务就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各方的利益诉求进行评判,并使有理方实现利益、使无理方让出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追求的是利益,法院要解决的是利益问题。这是道德解决不了的,更是三言两语的“判后寄语”解决不了的。

其次,从具体内容看,“判后寄语”很难操作。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通过调解,或者通过判决结案。调解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官苦口婆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的过程,其间既要运用法律,也要运用伦理道德和生活常识。由于伦理道德渗透到调解的全过程,所以“判后寄语”自然也就无需在调解书中再次体现。对于通过判决结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来说,总有胜诉一方和败诉一方。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是否要对双方都写寄语,如果都写,是否要一样?我想,如果写,肯定是要都写,否则就会让人认为法官厚此薄彼,只写给胜诉方,败诉方会认为法官偏心才会让对方胜诉;而只写给败诉方,会让他觉得法官对他有成见,所以才会判其败诉。出于同样的考虑,为防止当事人产生误解,如果写的话,还要对双方写的一样。即便如此,误解仍不可避免。比如:在不予离婚案件中,法官寄语双方当事人要相互忍让,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这种寄语是无可厚非的。但法官看到的事实往往仅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对于法律事实之外的生活琐事,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知道。你让他们相互忍让,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给你举出各种忍无可忍、让无可让的例子。如果这样,法官如何收场?

在刑事案件中,“判后寄语”对被告人进行道德训诫,教育其不要重蹈覆辙,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但这样做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和效果呢?刑罚的功能之一就是教育改造。罪重刑重、罪轻刑轻,不仅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也是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需要。因为,从理论上讲,所犯罪行的轻重与教育改造的难度是成正比例的。试想一下,如果刑罚都难以达到教育改造效果的话,“判后寄语”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而且,教育训诫被告人是庭审功能之一,法官在庭审中有一百次机会可以当面教育训诫被告人,为什么非要在判后采用寄语这种书面方式呢?这是否会给人一种作秀的感觉呢?

第三,从对审判的要求来看,“判后寄语”也不适宜在判决书中出现。在法官面前,当事人的个人特征是不存在的;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不能有个人好恶。这是世界公认的公正审判的前提,也是对审判的最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审判是对事不对人的,所谓的“事”就是呈现在法官面前的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道德往往是针对具体人的,正是因为看到了一个人在某些方面体现出来的道德瑕疵,才会有针对性地进行道德规诫。在对事不对人的判决中出现对人不对事的道德判断,不仅让人感觉不伦不类,而且还会使人怀疑法官用先入为主的道德判断影响判决。

最后,从当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推广“判后寄语”也不具有可行性。一般来说,道德训诫和教育的前提是双方在道德上能区分出高下,而被训诫和教育的一方又心悦诚服地接受这种区分。而我国当前的司法状况却是“司法权威不够”“司法公信不足”“司法能力有待提高”。法院和法官没有被社会公认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甚至可以说社会较普遍地认为,法官和普通群众一样,在道德上是平等的,谁也不比谁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让法官不仅扮演法律的化身,而且还扮演道德的化身,会让人产生对法官群体的轻蔑之感。

判决文书切勿盲目追求个性

法官不宜以“判后寄语”的形式宣讲道德,并不是说法官不能宣讲道德,关键是要选择好宣讲的内容和方式。法律和道德是不能断然割裂开来的,道德要向法律渗透,法律也要体现和确认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对于这些渗透和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法官不仅要讲,而且要讲清讲透。这也是很多学者强调的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的一个方面。判决书中要说的“理”包括三个方面:事理、法理和情理。其中的情理就是渗透和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比如:讲规则、守规矩是最大的道德,也是渗透到各个法律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渗透到民事法律中的道德,也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及个人、不能牵连无辜是道德,也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确认的法律原则,等等。对于这些渗透到法律中、需要用法律来提倡和落实的基本道德要求,要在判决主文中讲清说明,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信服。对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可以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口头提出,也可以用自己的言行亲身示范,但不宜出现在判决书中。

近些年来,各方面对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呼声越来越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越来越多。在这种形势下,提倡判决书不能干篇一律,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增强说理性,体现判决书“个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此,我是完全赞同的。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就像世界上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体现因案而异的“个性”是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进步的体现,也是未来的必然发展趋势。我想,“判后寄语”这种司法文书改革措施能成为一种声音,与体现判决书“个性”的呼声是有一定联系的。但个性不能盲目追求,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充分论证,否则走过了头,很可能会变成“任性”。

责任编辑: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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