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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的“判后寄语”

2016-05-14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16年8期
关键词:忠告寄语人民法院

罗书平

“判后寄语”改革举措带来忧虑

“法官后语”的称谓,还有“判后寄语”“法官判后语”“法官忠告”等说法,故以下讨论中的不同称谓均可通用。

至于“判后寄语”的定义和功能,说法就更多了。2015年11月上旬,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杭州联合组织的“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改革研讨会”上,来自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毛煜焕、刘滢滢)提交了一篇题为“判后寄语:法官应‘情系何处”的文章,他们对“判后寄语”总体上讲是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判后寄语”是法官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接受裁判结果,附在裁判文书之后,于法理之外,运用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给予教育、劝诫和感化的情理表达,并认为,“判后寄语”作为一种裁判文书的说理方式,体现的是法官对当事人的劝导和期望,是法官对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引导。

尽管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是没有争议的,即“判后寄语”不是判决理由,也不是裁判结果,故“判后寄语”没有法律约束力。

近年来,从媒体上不断看到有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文书改革方面的报道。由于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法律作出裁判的书面文件,制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文书制作方式上的改革也是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因此,对各地人民法院进行的裁判文书改革的举措,本无可厚非。然而,从近期涌现出的一些诸如“法官后语”之类的“改革举措”来看,总有一些忧虑。

“判后寄语”只是看起来很美?

客观地讲,在裁判文书之后撰写“判后寄语”抑或“法官后语”的做法,虽然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但也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作为一种制作裁判文书方法上的改革举措,在司法实践中试行,也并无不可。只是从一些案例的“法官忠告”和“法官后语”的内容来看,似乎与“裁判理由”并无本质的区别,或者说有些“后语”或“忠告”的内容本来就可以成为裁判文书“裁判理由”的组成部分。

现在,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叙事不清、认证不力、说理不够、逻辑混乱、格式呆板、千篇一律的现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一再批评的那样:“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的确,据笔者观察,目前裁判文书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在叙述事实部分不写证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的具体证据和证明过程,特别是在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对事实的认定与否或者对证据的采信与否都不作任何解释;二是在“本院认为”部分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判决理由”实际上是没有理由,对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只是把法律的条文堆积在判决中,不阐述为什么适用这些法条的道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能正视裁判文书质量亟待提高和改进的现实,裁判文书不能达到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效果,而寄希望于“法官后语”或者“法官忠告”中的“借题发挥”,事实上是难以起到许多报刊上高度赞扬的当事人当即“和好如初”甚至原、被告“双双一起”到人民法院表示衷心感谢的作用的。要知道,在社会矛盾冲突发展到对簿公堂的程度,不切实际地提倡甚至追求表面上看起来很热闹实际上并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是没有多少意义的,也是缺乏生命力的。

“判后寄语”或引是非

据笔者多年来从事审判工作和应用法学研究的实践发现,不少当事人在法官按照“背靠背做工作,面对面和稀泥”的套路进行说服教育或组织调解时,对法官的批评、教育甚至忠告乃至警告,都不会过多计较,大都能够接受,可一旦发现法官将这些内容写进裁判文书甚至写进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笔录中就很有意见甚至会引发上诉或者申诉了。究其原因,并不是法官“说得对”但“写得不对”,而是因为许多当事人特别看重裁判文书,总认为裁判文书是历史资料,会装进“个人档案”中,一旦被人发现或者“公开上网”公之于众,岂不是“家丑外扬”和“第二次受伤”?

如前文周某被公婆告上法院的案例“后语”,中所称“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但为分割周某丈夫的死亡补助金而引发纷争,使亲属间的感情受到伤害,甚感遗憾”的内容,万一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非要法官解释清楚究竟是谁“引发”了纷争?谁使谁的感情“受到了伤害”?恐怕这是出乎法官的意料的。因此,笔者主张,现在的当务之急应当是把主要的精力用在阐述判决理由上,力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讲深、讲透上下功夫,而不要合近求远在判决之后再画蛇添足地添上一段可能引起非议的“后语”或“忠告”。

特别是在目前司法公信力尚未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尚未达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如果继续提倡

“法官后语”的改革举措,甚至将“法官后语”的内容写进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修订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赋予“法官后语”在裁判文书中有那么一席之地,这就必然面临着如下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判后寄语”能否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裁判文书不予上网的四种情形,似乎也可适用于“判后寄语”;二是对“法官后语”不服能否作为上诉的理由?由于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对当事人针对“法官后语”提出的上诉似乎无法拒之门外,这样一来,在裁判文书中添加

“法官后语”的本意就是为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可如果因为“法官后语”引发上诉,这岂不是“烧香引出鬼来”?

责任编辑: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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