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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寄语”是应该完善还是必须取消?

2016-05-14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16年8期
关键词:寄语文书裁判

李天琪

什么是“判后寄语”?

1999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一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附设“后语”,这是“判后寄语”在司法实践中的首次亮相。

该案中被告周某的丈夫在一场车祸中身亡,死者单位给付周某赔偿款8.1万元,给付死者父母9000元。死者父母即周某的公婆与周某因赔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周某给付公婆l万元。此案虽然从法律上对补偿款作了公平分割,但公婆与儿媳之间因诉讼而遭受的亲情创伤却一时难以修复。

为追求更好的效果,承办法官张铮在裁判文书上附加了一段话:“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但为分割黄某的死亡补助金而引发纷争,使亲属间的感情受到伤害,甚感遗憾。吴某、黄某涉讼求自身权利,并以寄托对儿子黄某的思念,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同样遭受不幸的儿媳周某和孙子今后所面临的生活艰难则缺乏应有的同情与体谅。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摈弃前嫌、真诚以待、敬老爱幼、相互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乃至吴某、黄某的其他子女今后应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

就是这一段循循善诱、意味深长的话语,改变了以往裁判文书传统模式,开“判后寄语”在司法实践中的先河。并且,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续有选择地在二审、再审民事、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试行该创新,并将其定名为“法官后语”。

“判后寄语”又称“法官后语”,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文书后附加的针对个案的道德说理。办案法官依据具体案情,以通俗易懂、富有人情味的“后语”从情理人手,或意图感化当事人,或谴责、训诫不道德行为,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达到息诉宁人、钝化矛盾的效果。

比如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在一桩遗弃老人的刑事自诉案的裁定书后,附注这样一段话,以求打动遗弃老人的不孝子女,希望今后他们能善待老人,尽好为人子女的义务责任:“人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谁不喜欢年轻,谁愿意承受岁月无情的变迁?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即将成为老人的你,同样需要子女的赡养,相信老人所需要的不仅是几十元钱几十斤大米,更需要的是儿女的一声呼唤、一句慰语、一个关怀,望善待古稀老人的殷殷期盼,扶老以颐享天年。”

在我国,长期以来法院裁判文书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不少当事人感觉只讲事实、证据、法理而缺乏人情味的判决书有些“冷冰冰”。如若像官渡区法院这样,在裁定书的固定格式后留下一个“尾巴”,表达出了法官的热心肠,说不定能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温暖的人性关怀!

“判后寄语”存在的意义?

司法裁判文书是传递法律正义的载体,担负着适用法律、阐明法理、定分止争的重任。长期以来受职权主义思想影响,裁判文书强调自上而下的服从和权威,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从实践看来,过度的强制非但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反而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和抵抗。如何使当事人认可法院的公正裁判,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国内部分基层法院看来,作为“司法软实力”的“判后寄语”便是最佳良药。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风雨同舟二十载,苦尽甘来待发展。你二人已逾不惑之年,上有古稀老人殷殷期待,下有未成家儿女翘首以盼。扶老颐享天年,携幼走好人生关键几步,实为你们二人当前之要务。奉劝二位重修于好,举案齐眉。”陕西省铜川市耀县法院在一份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活用文字合辙押韵的古诗,字里行间极尽感染,以求打动双方当事人。

解除婚姻的战斗中,没有赢家。不论判决的结果如何,早已在彼此的心里留下累累伤痕。一纸写满为何不能离婚之法律依据的判决真的能让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吗?未必见得。在耀县法院看来,适时地借用文学元素来感动抚慰受伤的心灵,是推进当事人理解法院判决之用心的有效手段。在一般人眼里,最无法抗拒的就是具备文学元素的感染、打动,而通向心灵抚慰的最佳途径正是文学化的情真意切。

在婚姻和亲属赡养继承领域中,法律不是万能的。当亲人间的问题最后只能诉诸法律来解决时,司法介入后的一纸冰冷判决,只能使原已破裂的亲情关系更加难以复原,更提不上化解矛盾、修复感情。借助判决书的权威,“判后寄语”囊括了判决书正文里不能纳入的情理释明,拉近法官与当事人间的距离,以一个专业懂法的第三人身份给他们以警示,意图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

“判后寄语”除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可以得到有效应用,在未成年犯罪中也有其独特“疗效”。如果说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判后寄语”的职能是“修复”,那么在未成年案件中“判后寄语”的宗旨则是“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两名不满18岁的被告人将制止他们不法行为的被害人活活打死,法院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承办法官在“判后寄语”中写道:“虽然你们尚未成年,对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对素不相识的同龄人竟会如此凶狠地将他活活打死,难道十二年的徒刑能够赎回一条人命?如果你们还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记自己犯下的致死人命的重罪。”短短的一段话义正词严,发人深省。

未成年人裁判文书不仅仅是一份判决书,更是一份教育书。那些因智力身心未发育成熟而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将来还会回归社会,帮助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重新融入到社会中去,才是重中之重。

除了在婚姻家庭、未成年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出现了“判后寄语”的身影,更有法官把“判后寄语”当作普法释法、保证生效裁判文书被自觉执行的得力工具。

“买房,是中国老百姓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当我们被售楼书中对楼盘的美好描述所吸引时,一定要记住,以后到手的房子可能不一定与售楼书上所写的一样。而且售楼书并不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仅凭售楼书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一般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所以,要想售楼书中关于小区绿化、设施建设等描述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楼书的内容明确地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这可是法律赋予购房者的权利噢!”

如同上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于指引、教育意义较大的案件,会编辑法官后语、案例评述等引导性评论,从法律、道德、亲情三个层面说明注意事项,提醒当事人以后要注意的问题,同样供面临类似问题的其他人借鉴。

“判后寄语”:完善还是取消?

近年来,伴随着司法文书改革的热潮,过去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判决书纷纷变脸,尤其是各地尝试推行的“判后寄语”,突破过去裁判文书生硬僵化的模式,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也有刻意追求道德劝诫乃至充斥大量花哨辞藻之嫌,无论是在司法界还是在社会上都引发了很多热议。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说,‘判后寄语是对公众引导所作的说明,使得相关人员对判决能够产生更深刻的理解,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这才是设计‘判后寄语的初衷。‘判后寄语体现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判案的心路历程不好在判决书中表述出的,可以通过‘判后寄语表达,使得人们真正理解认识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和裁判文书的指导思想。”

对“判后寄语”存疑者认为,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改革,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倡“快审快结”,提倡民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庭前证据展示、听证,取消审结报告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对审判予以“提速”,而撰写一篇劝告当事人的“判后寄语”,势必会拖延诉讼时间。因此,与其花费大量精力,费时费力去撰写所谓的“判后寄语”,倒不如在调解或庭审时告知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完全没有必要附在裁判文书上。

另外,“判后寄语”与“法言法语”有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该假设、想象,更不能置法律于不顾,乱发议论。法官既不是社会传媒的传声筒,更不是自由评论家。应该说,一名法官对言之凿凿、有理有据的裁判文书,是没有理由作出任何补充说明必要的。一名称职的法官,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言法所能言,不言法所不能言,写法当写,不写法所不当写。

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曾发文提到这一问题:“法官‘判后寄语有损司法的权威,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裁判文书是法官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内容所作出的表达,必须法制化、规范化,应全部由法律来说话,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公正性。而法官的‘判后寄语却是感性化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东西,感性化的寄语无论如何得体,也容易冲淡法律的理性。在依法审判的国家政治框架下,法官实际上很难有对某种社会价值进行单独判断的权力,因为这种判断完全游离于符合法律性的框架之外,从而丧失其合法性,必然损害司法的权威。”

对于“判后寄语”中浓墨重彩的热心释法教诲部分,反对者更是大声反对,觉之有画蛇添足之嫌:“判决书应当以辨法析理为第一要务,一份不合法理的判决书,任凭法官再如何煽情,也决不是一份合格的判决书。但鉴于执法环境欠佳,法官可能会担心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切实地履行,或者惧怕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于是在司法审判中就有人寄托于‘判后寄语,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劝告,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安慰败诉一方,为法官自己判案进行辩白、自圆其说,实际上给人一种无可奈何的感觉。”

也有法官认为,裁判文书改革迫切需要的是增加裁判理由的分量,防止法官恣意审判,而不是在裁判文书后附寄语。抛开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和寄语的内容、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难以把握不谈,仅就寄语道德性内容而言,也不适合置于国家法律文书之中。

马宏俊会长认为:“对‘判后寄语的评价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案件适用‘判后寄语的确是有必要的,但是实践中有很多法官把判决理由写在‘判后寄语里,我认为并不妥当。‘判后寄语是使得人们更好认识裁判文书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它不应成为判决理由的一种说明。在裁判文书只写上一个结论,然后在‘判后寄语里把理由说出来,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

彰显法官“司法温情”的“判后寄语”究竟是良药还是无用药?恐怕还得对症下药。可以发现,对于“判后寄语”不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认为在裁判文书改革中,急切需要提高法官法学理论素养,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完善裁判理由。可以肯定的是,对“判后寄语”的探索实践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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