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
2016-05-14徐祥龙
摘要:2012年新三板实行改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代老三板市场,成为一个面向全国性的场外市场。而新三板市场较之于老三板市场最大的改革之处就是对交易制度的改革,新三板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次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与传统的竞价交易制度和协议转让制度的本质完全不同,这是新三板市场的一次创举,而对于这一新形式的交易制度的研究与探讨对于现行的交易制度的运行影响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证券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157-01
一、做市商制度的概述
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公司,作为特许交易商,向公众投资者同时给出某种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给出的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请求。从而完成特定证券的买卖过程的一种机制。
报价驱动机制不同于传统的指令驱动机制,它具有其区别于对方的自身特点。它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做市商制度下,证券的买卖双方,不能直接接触来进行证券的买卖,而是由做市商在新三板中,持续的发布买卖双向报价,由做市商与经营者进行买卖交易的模式。第二:该模式下的证券买卖价格的制定主体是做市商,交易成交的价格和数量存在可控性。这样的模式使得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变成了三方之间的交易,增加了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与可控性。从而降低了买卖双方的执业风险,而这种制度实现的关键就在于中间环节的选择上。即做市商的选择。
二、做市商制度的优缺点
做市商制度的本质是做市商(主办券商)通过其所拥有的专业能力对于新三板市场中的挂公司进行专业的评估,给出合理的股票价值,从而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过程。该制度是我国现阶段资本主义市场领域交易方式的重大突破。有着突出的优点:
第一:双向报价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稳定新三板市场的价格水平。
新三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关键一点就是双报价制度的引入,因为该市场的买入和卖出价格都是有同一家企业制定的,为了保证做市商所报出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的合理性,系统公司会在这两个价格的幅度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科学的可控区间,从而使得主办券商必须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对新三板市场的全部参与者进行综合有效的分析,从而给出科学的买卖价格,同时利用其作为两个交易价格的控制方,在市场交易量降低时,其可以作为买盘大量买入股票,在交易量上升时其可以作为卖盘而卖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新三板市场股价的稳定。
第二:该制度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
主办券商在进行双方报价之前,为了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对挂牌公司得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从而做到最正确的对该公司进行评估,给出其股份价格和企业价值。同时,主办券商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其手中的股票,也会最大限度的对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从而最大化的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最大程度的增加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
第三:有利于进行大额度的交易。
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选择标准非常的严格,对于主办券商的来说,因为其具有强大的资金和商业信誉做依托,从而能够在市场中同时持有大量的挂牌企业的股票,使其拥有充足的库存股票,另一方面,做市商可以利用双向报价制度,给投资者提供更加精准的投资信息,从而使得投资者进行大额度的股票交易提供了保障作用,也为新三板市场的稳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进而为新三板市场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融资渠道。
虽然做市商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是因为做市商在该制度中的作用巨大,该制度下,交易的委托,报价申请,成交确认以及交割清算等都需要主办券商进行独家代理。因此主办券商在该制度下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运行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该制度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主办券商。所以做市商制度的核心就是如何选择主办券商。笔者通过分析归纳总结为一下标准。
三、做市商的选择标准
新三板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做市商的引入,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的证券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做市商,系统公司发布的《主办券商管理规则》明确列出主办券商成为做市商的要求:
《主办券商管理规则》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该满足的条件。归纳为首先拥有雄厚的实力,从而能够建立起足够的库存股票;其次具备强大的库存管理能力,以此能够有效地降低库存证券存在的风险;同时必须具备的数据分析能力,从而能够准确的进行报价,获得相应的利益;最后必须具有成熟的自己监管与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机制,该制度能够确保主办券商在合法有效的环境下进行活动。除了受到应有的监督之外还应该利用做市商制度中的“双向报价”和“持仓位”对其进行约束,通过做市商的选择上级--系统公司对做市商所提出的买卖价格进行一个科学合理范围的界定从而使得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操纵价格,控制价格的波动;同时利用“持仓位”的规定,在双向报价中,当主办券商将其买入价格报的很高时候,此时投资者会将其所持有的挂牌公司的股票卖给主办券商,当其持仓量超出规定限度时,必须强制要求其减少持仓量达到规定标准从而防止囤货发生。
综上所述,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资本主义市场交易方式的一次创造性的尝试,该制度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该制度下的新三板市场的蓬勃发展具有强烈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该制度也有其自身明显的缺点及做市商的选择,做市商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有效的制度对其进行引导和控制,方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该制度的优点,为我国新三板市场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建逾:《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构建初探》,在《法学博览》,2013年第二期。
[2]李响玲:《试论我国证券场外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在《证券法苑》,2012年第六卷。
[3]张静帆:《我国新三板市场现行交易制度研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5月。
作者简介:徐祥龙,男,汉族 沈阳师范大学,14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