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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危机与我国商品现货交易所监管问题研究

2016-05-14郝德海

时代金融 2016年8期
关键词:市场监管

【摘要】我国商品现货市场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风险事件,对整个市场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兑付危机的研究,总结我国目前商品现货市场建设中存在的监管缺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关键问题,并对针对性的提出改进监管方面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泛亚危机 商品现货市场 市场监管

近年来,我国现货交易所市场快速发展,伴随着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市场的发展。交易所市场的乱象一方面源自于交易所自身经营的不合理,另一方面源于我国目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本文将通过对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称“泛亚”)经营模式的研究,分析此次兑付危机发生的原因,同时从泛亚事件中分析我国在交易所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未来商品交易所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2015年7月,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了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付,从而引发了投资者集体维权的风险事件。泛亚危机产生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入分析。

一、泛亚交易模式的缺陷

(一)平台的交易模式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需求

通过对泛亚经营模式及运行过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泛亚交易所的经营中,交易模式并不能够反映出真实的市场需求,也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首先是泛亚交易所平台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能够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对于生产商与泛亚,二者之间存在供求关系,但泛亚并非是真正的商品需求者。只要生产商在平台出售商品,泛亚就有一定的义务来支付商品资金,持有货物。泛亚的行为无疑造成了市场需求增大的假象,导致平台价格的不断上涨。而对于生产商和贸易商,贸易商交割方式的灵活以及泛亚平台价格的非正常高涨,贸易商在平台商品需求的真实成交是比较小的,真实的市场需求量并不能够在泛亚平台得到有效的反映。因此,在泛亚模式下,生产商和泛亚成为了市场供需的主体,决定了平台商品价格的形成。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泛亚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是一个中立的市场组织。因此,泛亚平台也不可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情况,必然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

(二)投资者是平台流动性的唯一驱动

在泛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商可以持续的交割商品,需要更多的资金来完成支付,维持交易所的运作。对于市场参与主体,生产商、贸易商及泛亚并不能够为平台带来充足资金流动,投资者是提供平台流动性的最重要的保障。在泛亚的委托受托业务下,投资者作为受托方逐渐变成了实际的买方,资金通过泛亚流向了交货方手中,并不会在泛亚平台沉淀。随着商品的不断进入,受托的规模也越来越多,需要的资金也就越来越多,同时需要支付高额的递延费用,泛亚资金链的更加紧张。只有大规模投资者进入,才能维持平台运行。因此,泛借助互联网金融、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等名义来筹集资金,平台的运作也就脱离了现货交易所最基本的功能。

所以,泛亚平台为实体经济导入大量的资金,服务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是不安全的,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需信息。在这样的模式下,受益者只有生产商和平台,泛亚逐步由一个交易所演变成为了一个庞氏融资的骗局,因此危机的爆发是必然。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泛亚危机的发生也再次暴露出我国对交易所监管的缺陷与不足。

(一)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缺位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

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现货市场的监管,中央层次上,商务部、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都具有对我国的现货交易监管的职能;地方层级上,政府对当地的各类型交易所具有直接的监管义务。但是,在泛亚危机事件中,出现了出现了中央和地方监管的脱节,中央层级和地方之间的监管缺乏有效的沟通,出现了监管的漏洞。

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对于交易所的业务经营、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等具体方面的监管几乎真空,完全依赖交易所企业自身的自律。在泛亚经营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泛亚修改交易规则不受监管。由于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等方面不明确,地方性的交易市场往往会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监管的缺位,造成了比较频繁的风险事件的发生,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

(二)监管法律的不完善,监管无法可依

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发展速度而言是明显滞后的[1]。目前,我国的现货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由中央层级的规范,包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的实施意见》等,以及地方各自的交易管理条例组成,但是这些条例和规范尚未对电子交易市场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此次泛亚危机中,我们找不到一部针对类似于泛亚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依据。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市场发展所带来的不同的问题。

三、完善监管,规范市场发展

我国现货交易市场未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自律,更不能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因此,未来我们的监管要更加完善。

(一)明确交易所在现货市场的定位,加强现货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

我们要明确交易所在现货市场的定位,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在借鉴国外发达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各个市场现状的客观实际,科学规划,适应性的超前规划,做好现货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应对未来市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的问题。

(二)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体系,形成动态监管机制

首先,明确我国现货市场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的责任。第二,完善监管体系。协调市场监管的各个部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第三,市场的监管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发展,需要形成动态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使得监管和风险防范更加有效。

(三)加快立法,完善我国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首先,我国急需出台一部统一的商品市场监管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避免地方保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发生,依靠统一立法来保障监管权力的有力实施。第二,建立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加快中央层面、地方层面监管现货市场内容和监管法律的制定。对于交易所的审批设立、交易机制、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建立更加全面的法律。第三,在立法内容上,应摒弃粗放立法的模式,法律条文应更加具体,使之更具可遵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立法的超前意识,做好立法规划,使之能够更好的服务与我国市场的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继续,我国交易所发展将会迎来一个更加有序的发展环境。面对未来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合理的顶层设计、完善的监管体系、动态的监管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才是保证我国现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赵京芳.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J].经济丛刊,2012,04:40-42.

作者简介:郝德海(1989-),男,汉族,山西汾阳人,就读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金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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