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矛盾化解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基石
2016-05-14杨树立
杨树立
摘 要: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该是人合加资合的共生体,只有人合而没有资合,律师事务所就不会有强大、全面的发展动力,某些利益分配也会失去平衡;只有资合而没有人合,律师事务所则会因利益分配失去平衡而分化瓦解。人合加资合,是典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其内部矛盾也不可忽视,化解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矛盾,使合伙人律师及聘任律师相互包容,共同寻求利益分配、扩张的平衡点,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重要基石。
关键词:合伙;律师;规范化;发展;创新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140-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人合加资合的共生体,人合是基础,资合是最基本的利益分配体现,人合加资合,能体现出执业律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促进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平衡,但人合之间埋藏的矛盾与资合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都不应被社会所忽视,特别是不应被最初合伙人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所忽视。
解决合伙人之间、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聘任律师之间和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应当是社会管理的新课题,也是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因此,解决好这些矛盾,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源泉。
县域和中、小城市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最初改制时,大多律师事务所仅是人合所。所谓人合所,是指改制时合伙人并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规范,改为合伙制,是大势所趋,以人合为基础,制作的多数改制文件会有不同程度的虚假成份,合伙人没有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注册资金是虚假的或是由牵头的合伙人一人出资或者是其想方设法筹资进行注册的。这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最初应当是有生命力的,这是因为长时间受国资所某方面的束缚,一旦激情被释放,很可能会成为工作中的某种动力。但时间一长,各种矛盾就会暴露出来,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出现大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就有土崩瓦解的可能。大多数合伙人认为应按出资额分担风险而对出现的风险不管不问,而牵头成立合伙所的合伙人或主任则会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分担风险份额,矛盾若化解不了,律师事务所就会解体。若所内有所积累,合伙人之间也会因如何占有积累或分享积累而发生矛盾,这些矛盾的出现和不化解,迟早会导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或导致律师事务所解体。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改制时,有些合伙人确实出了资,但由于不乐意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是另外组建律师事务所不够条件,不得已才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旦条件成熟或有其他原因,没有人合基础的合伙人肯定会退出合伙,另外组建新所或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时,确实是以人合为基础,再加上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资合,应当说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这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会因增加新的合伙人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资产,合伙人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承受退出合伙人的股份份额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虽不太深,但处理不当,也会为产生新的矛盾埋下隐患。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所认出资额相同的合伙人,会因为所付出的工作量不一而产生矛盾;出资额不同的合伙人,会因承担风险或分得利益不同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均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更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与创新。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长时间运作,会出现一些以局部利益为目标的利益集团,特别是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各利益集团往往会因某些利益分配不平衡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主要是规范化管理下的利益分配不均或规范化管理与以往管理模式冲突而发生的利益添加或减少,这种矛盾的产生往往与部分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重视私利有关,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总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应该与其利益相结合,应该与其惯常的不规范做法相适应,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这些做法,不仅不能使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贯彻始终,而且还会使律师事务所因不能规范化管理而分崩离析。
律师事务所内部受理案件也会因有些律师为争揽案源降低同一案件的收费额或给介绍人好处而造成律师之间产生矛盾;工作中,也会因有些律师对相同案件压低收费数额造成不正当竞争导致争抢案源而使律师之间产生矛盾,这些矛盾的出现,常常会导致律师之间的互不配合、相互拆台而使全所律师形不成合力。
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与创新、发展,离不开合伙人的共同奋斗,更离不开全所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主任不把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放在首位,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律师事务所自身矛盾不化解,该所就不可能实现规范化管理,更不可能有健康发展和创新,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当以全体合伙人的目标一致和共同奋斗为基础,以全体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律师事务所自身矛盾化解为途经,以律师事务所主任统筹、统管为主导,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会有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与创新。
合伙人之间经常交流,能使合伙人之间减少误解和增进了解,能化解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合伙人与外界交流,能更多地吸取他人的创新方法和管理经验;合伙人与本所律师经常交流,则能更多地了解本所实际和使全所律师理解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化解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及其他律师之间的矛盾;多方位、多渠道地进行交流,能化解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更能化解合伙人律师之间以及合伙人律师与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更能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活力,减少律师事务所内部矛盾、减少内耗和增强律师事务所发展、创新的动力。
当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能满足部分合伙人的欲望,一些管理规则与这些合伙人的惯常做法有冲突时,其他合伙人不应漠视不管,更不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这些合伙人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想方设法做这些合伙人的思想工作,给其创造条件让其接受规范化管理的每一项规则,寻找各种途经引导这些合伙人理解、接受和支持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使之不成为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阻力,并争取这些合伙人投身到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中来,使之成为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源泉。但由于一些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长时间积累的陋习很难改正,这些合伙人又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之上,若长时间将这些合伙人争取不过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其他合伙人则应统一思想,劝这些合伙人退出合伙,反之,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由于有这些合伙人的存在而很难实现,更无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
劝退这些合伙人应该首先使其他合伙人意见一致,这些合伙人感到孤立也有可能会幡然醒悟,若他们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加以改正,这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若这些合伙人想组建新所,则应创造条件使其目的达到,这样做,不仅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利,而且也有利于这些合伙人换位思考问题而会去掉原来的不良习惯,实现相互包容、共同发展的目的。
化解律师事务所内部矛盾,使合伙人及全所律师形成合力,是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基础工程,主任将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与创新放在首位,放在自己的经济利益之上,是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中的根基,只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发展、创新的理念,只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勤于学习,不图私利,有发展、创新的追求,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健康地发展,才会有创新,反之,律师事务所就不会有发展与创新可言。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建立在合伙人的思想统一、齐抓共管和有明确的目标之上,也应建立在全体律师的理解和支持之上,没有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和统一思想,没有合伙人的目标明确,没有全体律师的理解与支持,也很难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
规范化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创新的重要基础。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根本不会有发展和创新的机遇,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发展和创新的基础与动力,因此,只有加强规范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健康发展、创新之路可走。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新与主任的努力分不开,也与合伙人的思想统一、目标一致分不开,更与全体律师的理解、支持相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相适应,应当与全体律师的利益分配相协调,只有个人利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法制化进程相适应,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才有坚实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发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