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的探讨
2016-05-14徐扬
徐扬
摘要:笔者将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现状,提出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问题,并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分配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91年的上海实施,随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流行开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尤其是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和人们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制度的修订有时候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变化,相应问题也逐步产生。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势必会阻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发展,给房产行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形成过程中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之间产生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就叫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指的利息收入,包含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委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两部分,还有少部分的国债利息收入;业务支出包含利息支出和手续费。由此我们能够容易的看出利息无论是在收入方面还是在支出方面,都是重要的组成成分。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现状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条例的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用在了以下三个方面,分别是: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节奏,在各方面都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停滞不前,具体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过程存在问题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另一种是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每个地区都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按道理采用的方式不同,目的应该是相同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这两种方法提取出来的准备金数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专业人士进行过统计,采用不同的提款方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如果提取的风险保证金超出范围,就会过多的占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而提取数量过少又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这二者的矛盾充分显示出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存在问题
国家在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方面的政策上是预算标准可以稍微高于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各地财政部门对于稍微高于这个词语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费用管理标准不同,宽松严谨程度不同,因此各中心提取的管理费用差异巨大。
(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存在问题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上述两种方式分配完后,剩下的余额将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使用,上交给财政部门,这一项内容在当前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争议最大。很多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人士认为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产生的,它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而交给财政部门和我国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内容产生分歧,不能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具有的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的原则。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优化的对策
(一)对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国家应修订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贷款风险准备的提取标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对于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率高于85%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反之可以按照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其次,对于贷款的核销问题要出台管理条例,杜绝呆账的产生。核销过程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审核条件应严谨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核销程序要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减少舞弊事件的发生。贷款核销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保持对贷款的追索权利。最后,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时提供贷款核销情况统计表和准备金提取情况表,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核查准备金的提取,评估准备金的充足率。
(二)对管理费用的提取对策和建议
国家在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方面的政策是预算标准略高于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经费总额时,基本上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鉴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特殊性,从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长远发展出发,应修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标准应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绩考核相挂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劳资福利标准应由同级人社部门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审定,管理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同时应建立奖励机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奖励资金总额按其上年度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建议为5%)提取。
(三)对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对策和建议
住房公积金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互助性,它通过对余额的调剂,能够解决很多缴存职工购房困难的问题。当前的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财政,在现有政策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何在从增值收益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同时不影响缴存人的切身利益,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注的焦点。例如上海市政府将城市廉租房补充资金用于廉租房收储,收储社会闲房作为廉租房,大大能够改善贫困家庭人员的住房条件,是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利用中较为成功的一步。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租房)和非住宅的维护、管理以及人员工作经费(含临时工工资)等支出。其他省市完全可以在这一做法上适当改进,结合自己地区的需求实现补充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四、如何优化增值收益配置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三项配置分配,即: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该模式已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模式渐渐显现出弊端,所受争议较大,社会上对修订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的呼声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由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一条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增值收益存入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但笔者认为并不妥当,主要是这样的分配方式容易造成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过高,并不能提高增值收益的利用率,容易造成资金的沉淀,大额资金沉睡在账户里,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与当前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精神也不相符。目前最好的方式是增加更多分配项目,下面将对此展开论述。
(一)为中低收入的缴存人提供贴息贷款
目前在增值收益的分配过程中对,缴存人并不享有增值收益,对缴存人而言并不公平,为了增加公平性,满足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可以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拿出来为低收入缴存职工提供贴息贷款,对于符合城市低收入标准的缴存职工在购房时,住房公积金对其提供贴息贷款(职工购房地贷款只用偿还本金,利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有了这一政策支持,这部分有贷款购房意向的低收入公积金缴存职工就能极大地缓解购房压力。
(二)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分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多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些年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超出预期,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考虑让广大缴存职工也享受到这一成果,具体的做法是每年的按上述四种分配方式分配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后,余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分红,比例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百分比确定,将分红所得直接打到缴存人的个人账户。
参考文献:
[1]伍静瑛,曾庆荣,陈晓燕,叶志锋.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实现途径优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3(06).
[2]党虹.探讨如何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4).
(作者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