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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与发展模式建设

2016-05-14范晓芸陈璐

现代企业 2016年8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交易理论

范晓芸 陈璐

如何应对与日俱增的减排压力,缓解日益严峻的减排形势,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议》,根据协议,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于此同时,为建立互信并促进有效实施,各国同意设立一个关于气候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而我国于2008年起陆续建立碳交易所,发展至今,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七省市建立了碳交易所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一、碳交易的理论基础

碳排放权交易,即把二氧化碳(CO2)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简称碳交易。碳交易的理论基础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价值理论、产权理论、社会责任理论等,这些理论推动着碳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可持续发展理论既作用于碳交易的产生,同时也反作用于碳交易的发展。它的核心思想是“发展”,但是强调发展的可持续,它要求经济活动以自然资产和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生态资源的可接受范围内使边际效益达到最大化。基于该理论,低碳经济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建成更是迎合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产权理论进一步推动了碳交易的发展,它强调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产权理论正是认可了CO2排放空间的商品属性,实现了CO2排放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化交易,使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从而让大家都有环境保护的意识。环境价值理论则为碳交易中CO2排放权的计量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责任理论则要求企业乃至国家在关注其经济效益时,履行其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国外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1.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来。“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来源于两个国际公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和实施。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规定自2008-2012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降低5.2%。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超额排放的国家向未超额排放的国家购买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主要是二氧化碳的减排指标),碳交易和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对象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2.国际碳交易市场总体规模。目前的国际碳交易发展格局呈现出强制市场为主,自愿市场为辅;配额市场为主,项目交易为辅的特点。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英国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国家信托。碳交易市场作为新兴的商品交易市场,自2003年初具规模以来,以迅猛的态势不断发展;尤其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量和成交额两方面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综合世界银行和全球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碳市场总交易量在2008年达到48.11亿吨,市场交易总额达1263.45亿美元,2012年市场交易总额达1500亿美元,超越石油交易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

3.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特点。(1)市场细分程度较高。现有的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分类有很多标准。比如:碳交易市场按照碳排放权的来源可以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上配额市场居主体地位,项目交易市场作为其补充市场;碳交易市场按照地域划分可分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北美排放交易体系、大洋洲排放交易体系和亚洲排放交易体系四个交易体系。其中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交易体系在交易机制方面具有实践时间长、范围广、发展趋于成熟等优点。(2)交易机制比较成熟。国际碳交易市场起步早,基于配额和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已经趋于成熟。除此之外,在国际碳市场交易还可以结合国际排放交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的辅助交易机制。这三种机制,推动了减缓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促进各国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费用的有效分配,使双赢成为交易双方国家的共同目标。(3)市场监管完善。市场监管是否完善是衡量市场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准。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有些交易体系建立了自己的监管体制,而且不同交易体系的监管体制各具特色。以欧盟对碳交易进行监管为代表的多机构监管模式,机构涉及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监管机构。美国碳交易监管机构,采取由各州监管机构负责政府监管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区域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技术支持的分散监管模式。(4)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排放权本身不仅可以交易,由其衍生出的金融商品在国外市场上面又有广泛的交易。例如,金融机构以CDM为基础,从事CER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来广泛参与到碳交易的各个环节。

三、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1.宏观上,碳交易试点起步,但全国碳市场尚未建立。目前中国碳市场的建设,是由七个试点交易平台构成的。2011年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同意北京、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4年,七个试点已经全部启动上线交易,试点省市覆盖国土面积48万平方公里,人口总数2.62亿,GDP合计15.5万亿元,能源消费8.8亿吨标准煤。几年时间内,七个碳交易试点完成了数据摸底、规则制定、企业教育、交易启动、履约清缴、抵消机制使用等全过程,并各自尝试了不同的政策思路和分配方法。截至2015年底,七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量近8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突破25亿元人民币。然而,我国虽然是最大的CDM碳排放权供给方,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2.中观上,各地区发展不均衡,跨区域交易较少。我国由于各地区的经济结构、能源结构、减排压力等存在差异,导致各试点城市的碳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深圳市碳交易的价格甚至是湖北省的四倍多。另外,低碳转型与平衡经济增长的矛盾突出,各试点地区都面临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总量增加、碳排放配额总量设置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棘手问题。因此,如何加强跨区域交易,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3.微观上,企业对碳交易认识不足,自愿参与度低。由于我国目前的碳交易还处于自愿交易阶段,政府并未要求企业进行强制减排,加之碳交易尚属于新鲜事物,大多数企业缺乏经营碳市场的意识,甚至尚未意识到企业的碳排放行为是有成本的。因此,以企业为代表的微观主体,缺乏购买碳指标的意识,主动参与碳交易的企业较少。从调研结果来看,大部分企业并未建立起专业的人才队伍来核算自身的碳排放情况,目前企业的碳交易也仍然是为了履约。

四、我国碳交易模式建设的思考

1.尽快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建立起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才能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平合理定价。而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表现为分散的和不公开的状况,不能真正融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使中国企业在碳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七个交易所应尽快在交易平台、交易产品、交易规则、交易主体、交易监管等方面做到统一,这样才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做大、做强市场。

2.谋划市场融合,共建生态文明。空气是流动的,地域是相连的,碳市场也在打破区域限制、不断扩容。目前,京冀两地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已取得了积极成效,启动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不仅可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拓宽参与主体,提高市场容量和活跃度,还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挖掘两地不同的节能减排潜力、利用两地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成本差异,通过碳交易市场手段,推动区域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率先突破。

3.加强宣传,建立专业人才团队。碳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对于企业来说,这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个挑战。企业必须认识到,碳排放是有成本的。企业未来将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碳排放约束,我国已经对国际承诺了自己的减排目标,这些任务将会分解到各个企业。企业亟需建立一个团队,专门处理碳交易相关的工作。由于碳交易工作会同时涉及到技术部门、节能环保部门、财务部门等,因此企业还应建立一个系统性的机制,仔细研究这个市场,摸清自身排放状况,做好碳资产管理。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在种种问题和挑战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预计到2017年,我国有望实现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碳交易的发展,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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