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中国民法典
2016-05-14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应该体现在《民法》的制度规范里,正是因为有人文关怀的精神,所以需要有新型责任法。在不幸的受害人遭受侵害之后,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充分的救济。甚至,在人文关怀的价值和私法自治发生冲突、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民法应当优先保护人文关怀的价值,优先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的尊严,私法自治应当退于其后。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互联网+”也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产业模式。中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民法典的代表,反映互联网时代的特征。
1.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给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网上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记录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强化人格权保护。
2.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散。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等权利的行为具有易发性,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因此,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禁令、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来保护网络侵权的受害人。中国的民法典除了从正面确认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益外,还应当着力预防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3.有效规范个人信息的利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蕴含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利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尤其是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形成,如果不能及时确认个人的信息权利,可能会严重威胁个人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中国的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同时,应当平衡好个人信息利用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4.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在网络环境下,要约、承诺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合同成立的传统规则也应作出相应改变。尤其是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新事物不断出现,如何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是合同法的新问题。因此,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关注网络环境对人们交易方式产生的影响,强化对网络交易消费者的保护。
5.丰富权利公示方法。互联网具有便捷性和无边界性,它不仅使建立统一的登记和查询制度成为可能,而且使权利的公示方式较之于传统更为便捷、有效、完整,查询更为方便,还扩大了可以公示的权利范围。借助于互联网登记,如动产抵押登记等各种新型的担保也成为可能,这极大地降低了登记的查询成本,对查询的条件和范围等产生影响。为此,也需要民法典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互联网时代的特征,有效引领时代发展。编纂民法典是近几年内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立法机关正在稳步推进这项工作。法律人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关注、参与,并为之努力。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