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与路径
2016-05-14
通过官方主持之下、社会广泛参与的“私法”法典编纂活动,民法典的有效适用由此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礼让、相得益彰,共同走向持久稳定与繁荣的保障机制
□张力
作
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还素有“一般私法”、“世俗宪法”、“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超级部门法”、“尘世的圣经”等殊荣。这一特殊地位使任何民法典的编纂都当仁不让地成为它所在国家与社会中的重大公共事件与政治事件。这是挑战,更是机遇:通过官方主持之下、社会广泛参与的“私法”法典编纂活动,将有机会促成曾经分庭抗礼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进入持续的和解、协商与协作关系状态,民法典的有效适用由此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礼让、相得益彰,共同走向持久稳定与繁荣的保障机制。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目标:
法源重整与价值引领
当前的民法典编纂是在官方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开展的,这使其处于显著不同于制定《民法通则》乃至更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下。新中国成立以后,立法者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最大障碍是当时经济社会,尤其是经济体制的不完备、未定型与探索性,难以稳定与持久地担当统一民法典的社会基础与规范来源,民事立法要防止“闭门造车或束缚群众的手足”。故而,长期以来,民事立法主要围绕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逐步总结地方与群众经验,在经验逐步定型的基础上,遵循“由简到繁”、“由通则到细则”、“由单性法规到成套法律”的“经验主义”的路径,分散形成民法制度体系。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走向深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更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与外延、机遇与挑战等逐步取得自上而下的共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体社会构造,足以稳定支撑“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建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民事法律体系的全面总结、整饬与最终系统化——编纂民法典——便水到渠成。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官方宣告不仅不是对民法典编纂必要性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民法典编纂“时机已经成熟”的宣告,这也就规定了此次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目标与“问题意识”。
其一,民法典编纂不是在一张法制白纸上全新立法,而是要充分依托并尊重由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乃至由在这些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发展出的配套性司法解释体系所共同确立的既有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尊重这一法律体系赖以立基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基本格局、改革开放的的基本任务,故法典编纂仍旧偏向于对过往法律实践中成功经验、失败教训的及时总结,形成立法成果。比较法上的成功经验的引进当然必要,但要防止脱离中国实践、文化传承与既有法律体系大格局的单纯知识概念引进。
同时,此次民法典编纂也不是将现有民事法律法规简单汇编为法规“数据库”,而是明确针对现有民事法律体系的症结所开展的高度技术化、科学化的法律渊源重整。现有民事法律体系的病症表现在:缺乏可有效统帅民事法律体系全局的总则性顶层设计,单行法内部、单行法之间在规定效力、概念表达等方面的重复、矛盾、错位,或者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立法回应,形成缺位,导致法律适用中的混乱,以及民事立法技术不能满足民事司法需要,造成极富中国特色的“二立法”——司法解释——膨胀,越位立法普遍等。此次民法典编纂,就是要重新确立民法总则与各分则(过去的单行法)之间的统帅关系、各分则之见的分工调整与协调关系、成文法与因成文法的固有不完全性而导致的续造性法律渊源(司法解释、民事判例、习惯与法理等)之间的关系。最终是理顺由民法总则到分则,由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由一般性规定到特别规定的规范体系逻辑,最大限度地让社会公众与法律工作者感受到民法规范的公平、高效与便捷。
其二,民法典不仅是一国民法体系化高度发展、民法理论研究与技术总结相对成熟的体现,也是一国对其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与模式高度自觉自信的体现。在此,民法典编纂的目标已不再限于法源重整,而一跃成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要求民法典编纂必须具有价值引领意识,不必也不能拘泥于局部某些落后社会现实的牵掣与理论准备的相对不足。实际上,在传统社会形态中,要等待民法得以完全贯彻所需的一切理想化的社会条件具备再推出民法典,是不现实的。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及其配套性传播普及活动,促使以“权利神圣”、“意思自治”等为代表的传统民法之“权利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中国精神”,以及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代表的“民族精神”在社会各阶层中形成观念碰撞与融合,是得引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法治精神的重要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