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维权也是违法
2016-05-14凌瑜
凌瑜
维权意识的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维权的方式要理性,维权的手段要合法。否则,就可能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2014年5月,两家建筑公司共同在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某地块动工建设。动工初期,住在附近的姚某就发现自家房屋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他认定这是该施工项目造成的,便找到施工建设的两家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两公司并未推卸责任,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然而,经政府相关部门召开3次协调会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方式与标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维权”,姚某纠集多人到该施工项目工地,用货车堵路、堆放石块、拉横幅等方式阻挠工地正常施工。其间,两建筑公司两次报警未果,最终由所在镇的综治信访中心工作人员做工作劝离了闹事的群众。由于姚某的阻碍行为,该项目只能暂停正常施工,造成了两家公司误工费、设备租赁费、材料损耗等多项损失,两公司遂将姚某诉至平远法院,要求其排除妨害并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纠集多人在两原告公司施工地通过摆太阳伞、堆放石块等方式阻碍施工,妨害时间共8天,该行为已构成侵权。两公司于动工初期虽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但却是在施工手续、证照并未齐备的情形下动工兴建,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姚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80%的责任,两公司自行承担20%责任。最终认定两公司因姚某的妨害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判令姚某赔偿两公司损失32万余元。
维权意识的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维权的方式要理性,维权的手段要合法。换言之,任何人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维权活动,否则,如果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弄巧成拙、得不偿失,甚至像本案中那样,受害者反倒成为了被告。
无论刑法、信访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法采取过激手段维护权利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其中最为严重的处罚是依据刑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
对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行为,则会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姚某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房屋损害是两公司施工行为导致的情况下,擅自纠集多人阻挠妨碍两公司施工,且不听相关部门劝阻调停,故应对侵害行为负主要过错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指出,关于姚某认为房屋受损是该施工项目所导致的问题,因与本案并非相同法律关系,姚某可另行起诉进行维权。
在要求维权者采取理性、合法手段的同时,我们同样希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切实增强尊重公民、职工合法权益的观念,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当矛盾、纠纷发生时,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应当负起责任,积极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力避免激化矛盾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