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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应当立法

2016-05-14

浙江人大 2016年8期
关键词:常务委员会规章人民代表大会

近日,《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提出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此次根据立法法的新精神,北京市人大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衔接性内容。其中,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此次修订,在立法审议项目程序上也有调整,将以往惯例的“二审三通过”,调整为“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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