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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

2016-05-14李若涵

青春岁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市场经济

【摘要】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是一个承继和延续的过程,因为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一个转折和发展的轨迹。早期的计划经济对现在的市场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早期的经济计划也是一种调控为主的经济,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主要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反垄断法才逐渐发展起来。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思想;市场经济

垄断行为一直是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德国和美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主要就是以反垄断制度来进行经济秩序维护,不论是垄断协议还是经营者集中,或者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都会对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会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并严重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反垄断法的法律渊源

1、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行为侵犯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和同业竞争者的权益,但是对于非同业竞争者往往不产生直接的影响,除了纵向垄断协议,而当反垄断法律出现之前多是由其他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制,具体到我国就是依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真空地带往往是由商业准则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来进行规制。所以,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商业规范和政府的规章,以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一些其他的有规范竞争秩序的行为在内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深入,以及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逐渐恢复,国内外的经济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的规定已经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有关行政垄断规定方面。从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看,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行政性垄断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的太轻,并且欠缺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正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强、欠缺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机制,使得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起不到实质性作用,行政垄断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阻碍着市场的正常运转。市场的竞争是市场发展,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反垄断法把规范市场竞争者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其指导思想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在反垄断的执法之中尽可能的去关注市场效率的提升,因为只有正当的市场竞争才能够使得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否则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成为常态。

2、反垄断法的法律渊源

反垄断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出现产业联合和产业协作的高级形式,尤其是当原本已经通过自己自身的资本积累和市场份额的累加已经占据的市场份额往往使其形成一种自然垄断的地位,这种自然垄断的地位其实就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形式。这种垄断行为并不是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对象,但是当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此时就会形成一个发展的瓶颈,因为当其占据了市场绝对多数的份额,其市场利润空间也已经饱和,当其要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就不得不进行上下游产业得扩张,在扩张过程中与上下有协作产业之间形成得竞争协作得协议往往就是反垄断法规制得纵向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在出现之初一直受到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得激烈探讨,但最终还是将其定向为垄断行为。而产业内得一些反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商业规范和交易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一种反垄断得法律渊源。

一般而言,垄断行为侵犯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和同业竞争者的权益,但是对于非同业竞争者往往不产生直接的影响,除了纵向垄断协议,而当反垄断法律出现之前多是由其他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制,具体到我国就是依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真空地带往往是由商业准则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来进行规制。所以,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商业规范和政府的规章,以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一些其他的有规范竞争秩序的行为在内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

1、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思想

反垄断的内涵包含三个层面一个是宏观层面,侧重于整体的经济运行态势,一个是中观层面,侧重于经济关系的协调,一个是微观层面,即具体权益受到侵犯的同业竞争者和一般消费者。而我国有着计划经济的传统,在宏观调控方面一直比较看重,在中观层面上,总结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实施经验,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做了较多的关注,但是在微观层面上,反垄断法并没有做出足够的具有操作行的规定。

其实从反垄断的法律规定也不难看出,反垄断法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单位集体责任制,对于是对于单位进行一定的罚金,对于个人而言其实并没有很多的责任,尤其是公司制的企业往往很难处罚到个人,这就使得公司制度成为了对抗反垄断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而对于其他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而言,这种规定是现实公平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一带三的模式,反垄断委员会是负责主要的组织协调工作,发改委下设的价格司是主要负责与价格相关的垄断行为,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则是主要由商务部来负责管理,其他的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主要是由工商部来进行管理。由此看来我国在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方面无疑还是停留在宏观和中观的层面。

2、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完善

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在结合的理论分析,已经中国的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第一,以维护经济的基本稳定,和市场有效秩序为核心。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最根本的立法思想,同时这一立法思想也是合理,且与世界反垄断法律规定相契合的。但凡涉及到垄断行为的企业其往往会影响的整个行业的经济秩序,对于那些地区成长性的企业的垄断行为往往会影响整个地区的经济稳定,因此,把维护经济的基本稳定和有效竞争作为核心的立法思想是合理的。而且纵观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其宗旨部分也都是侧重于这种宏观的立法思想。

第二,规范市场竞争者的行为,制止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的竞争是市场发展,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反垄断法把规范市场竞争者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其立法思想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在反垄断的执法之中尽可能的去关注市场效率的提升,因为只有正当的市场竞争才能够使得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否则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成为常态。

第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对于垄断行为的罚款也都是上缴到国库,但是这并不是否认反垄断法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利益作为立法思想的理由。因为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方面,由很多是明确规定以切实侵犯到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为基础的规定。不仅如此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和一些其他危害性不大的垄断行为而言,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能够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甚至可以成为其免责的一种基本的理由。由此看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种基本立法思想。

【参考文献】

[1] 聂婴智. 反垄断法法益平衡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2012.

[2] 李 强. 试析美国反垄断法立法思想的变迁及其背景[J]. 当代法学, 2003,11:124-127.

[3] 靳 鑫. 论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D]. 山东大学, 2012.

[4] 李 娜. 论反垄断法在我国石油行业中的适用[D].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5] 刘立伟. 反垄断立法的立法思想更加符合中国国情[J]. 中国人大, 2007,13:12.

【作者简介】

李若涵(1990—),男,汉族,朔黄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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