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马法独有的三大特征
2016-05-14刘朔
【摘要】罗马法是世界法律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精美的概念构建、完善的制度设计、舒畅的规范表述,两千年来打动着各国的法律学者。作为古代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罗马法为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罗马法独具的三大特征,彰显出其不可或缺的历史地位。罗马法,是古罗马人留给后世最为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后世产生了无可限量的巨大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形成与发展;特征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贯穿了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所有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社会较为完整和详尽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体现出了世界性,它以独特的魅力,获得了世人极高的赞誉。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罗马法诞生的背景与环境因素
早期的罗马法律发展史,既是氏族制度被家族取代的历史,同时也是平民争取政治权力的斗争史。斗争源于罗马经济的发展和贵族的擅权。贵族垄断了政权,而当时的法律只有口口相传的形式,并且只有贵族才能掌握法律知识,因而贵族可以任意解释法律。当罗马在派遣一些专员前往雅典取经后,罗马的平民也如同雅典公民一样,一学会认字就要求看到成文的法律。这样,就促使了罗马法的诞生与形成。
2、“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
公元前451—450年编制的“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典的诞生,也代表着罗马早期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的终结。
“十二铜表法”的编制,是在保民官的领导下进行的。当罗马人接触到法律之后,他们开始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并且必须要面向大众。保民官哈尔撒针对当时的现状,便提出一项法案,建议成立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委员会,拟定各种法律来规定执政官的权利。然而,这一保障人民利益的提议遭到了贵族的反对,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贵族只是敷衍的成立了十人委员会,于公元前451—450年编制了十二条条文,记于铜表之上,这便是史上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因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而形成,使得法律不再是从前只为贵族所知,更不再神秘莫测。这部法典内容主要是基于罗马习惯法。该法典一直受到高度的评价,并被看成是罗马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3、屋大维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与鼎盛期
罗马法的发展与鼎盛期,可以说是在屋大维时期。在这一时期,罗马法被分为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种。
罗马的法学家们受古希腊哲学的影响,认为公民法和万民法是古罗马特有的适用法律,而公民法之上还有一种基于自然的共同法。事实上,这种自然法是不存在的。而万民法作为针对帝国境内的非罗马公民的法规,不是高于公民法的法律,而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到了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以公民权,自此,公民法与万民法不再有本质的区别。
在罗马帝国后期,整个帝国再度陷入无法制状态。查士丁尼的出现,让罗马法重新绽放光彩。他召集著名法学家,共同编撰了《查士丁尼法典》。其后,又编写了《新律》等一系列著作,经后人合并,成为《国法大全》。
二、罗马法的三大特征
1、宗教与皇权结合,法律依靠宗教实现
罗马法通过法学实施,并辅以法学家助力,其指导思想为宗教与皇权相辅相成,它是整个历史时代的产物。
从罗马法的历史渊源中可以看出,罗马法初期,宗教命令存续其中,法律和宗教杂糅不清,然而,罗马法即使与宗教紧密相连,但它也并不是产生于宗教,而是罗马奴隶主统治集团为了达到让皇帝专权的一己之需,从而实现掌控和利用宗教的目的而带来的结果。作为奴隶制国家的罗马,其统治者始终视宗教为一种内在信仰,他们尽其所能掌控宗教,他们看一个罗马公民对帝国是否忠诚,其衡量准则是看这些公民对官方宗教所持的态度和信奉的程度。
随着罗马帝国国土的不断扩充,建立与罗马帝国自身的国力国情相匹配的统一宗教已成大势所趋。因此,公元324年,基督教被定为罗马国教,这是皇权与教会真正结合的重要里程碑。可是,教会上层人物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和利益,对这样的结合心存不满,他们试图以教会制约国家。针对教会上层人物的心理及作为,罗马奴隶主统治集团为了达到利用宗教的目的,在以皇权与宗教相结合的前提下,直接用宗教原则来保护法律,让法律在宗教的辅助下达到统治的目的。
2、法与法律既二元对立,又互相渗透
“法”具有客观性,而“法律”则是主观意志的产物。罗马法的“法”与“法律”的二元对立,在罗马法史上有着冗杂的理论和历史渊源。
单纯从理论角度来看,对“法”与“正义”的关系,人们一贯认为其紧密相关。“法”是向善、公平、正义的化身,而“正义”源于自然,不为人的意志所左右,所以,“法”的基础是自然而不是人的意志。相比之下,“法律”的产生,是有目的的确立和制订,它源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
从社会历史因素来看,法与法律的对立,是罗马社会历史发展在法律渊源观念上的投射。法是一种自发出现的制度,是对社会现实的法律反映。“法”的产生无需具备掌管立法权的立法人,因为法的基础源于自然,它自身具有完善性,是传承下来的固有产物。而“法律”的产生则与之不同,它的制订必须具备掌有立法权的立法者,并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来抉择和确立,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是拥有公权力的政治共同体的衍生和发展。
“法”与“法律”,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密切统一。从是否具备确定性观之,“法”虽然拥有内在的完善性,然而不确定性却在其内容上有所呈现;而“法律”的明显特质则是具备毋庸置疑的确定性。作为体现法律的核心价值的规范的确定性,我们不容小觑,运用相应的立法权对“法”的内容进行明确,是不可或缺的抉择。同时,因为“法律”的建立方法有其特殊性,并且其结构与公共事务紧密相关,所以,对个人事务缺乏关注度,法条不够详尽细密,为了弥补其不足,对于首次制定的法律,则需通过解释而使之更加确切。可见,法律需要法的支持与补充。
3、由保守到灵活创新的成功过渡
罗马法,这部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虽然成就卓著,但最初也存在着保守性与局限性。例如,作为早期罗马国家法律的市民法,它不仅具有体系结构庞杂、法理简单幼稚、法律形式主义严重、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等特点,而且这一法律在当时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从中不难看出市民法的保守性与局限性。
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市民法规范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社会要求,因而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兴起。最高裁判官法拥有皇帝赐予他们发布告示和命令的特殊权力,因此,在对民事案件的处置过程中,面对旧的法律不能适应新的实际需求的时候,最高裁判官法可对新生法律实施调整和司法保护,因为他们的审判实践活动是国家认可的,对各种案件的处置建议也因此具备了法律制约力,因而他们的告示逐步自成体系,且较为详尽规范,这就是最高裁判官法。
罗马法以市民法为起点,接着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随之产生。从保守到更新,从落后到发展,罗马法历经由保守到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渐进过程,它形式上沿袭了旧法的保守落后,但内容上又灵活巧妙的为旧法添加了新的东西,这种保守性与灵活性的相对统一,正是罗马法演变成完备法律形式的坚强基石。
总之,罗马法体系完整,特征鲜明,影响深远,是古罗马人留给后世最为宝贵的文化遗产,是西方后世各国立法的蓝本,它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了巨大而深远的贡献,可以说,现代法律的源头均是绵延了二千余年的罗马法体系,它推动了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的历史进程,推动了整个文明世界前进的脚步,它在世界法制史上,为人类世界树立了一座秩序的丰碑。
【参考文献】
[1] 姜守明.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J]. 历史教学, 2006(5):13-17.
【作者简介】
刘朔(199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