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证角度浅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本质及解决方案
2016-05-14胡兰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逐渐成为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提单便是该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倒签提单的盛行,扰乱了国际贸易的秩序,甚至给买方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将从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学界对倒签提单法律上的定性作为引子,从辩证地角度去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本质以及其存在的危害与合理性,并提出如何规避倒签提单造成的风险。
【关键词】倒签提单;信用证;法律本质;责任竞合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买卖双方选用安全、便捷的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提单便成了运输、交货、付款等环节的重要凭证。由于信用证必须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进行,所以在实践中为了保证提单与信用证相符,倒签提单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学术界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但是绝大多数都是认为倒签提单属于“欺诈”,持坚决取缔的态度,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多角度看待该问题。故本文欲从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学界对倒签提单法律上的定性作为引子,从辩证地角度去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本质以及其存在的危害与合理性,并提出如何规避倒签提单造成的风险。
一、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使签发提单的日期比实际装船完毕日期提前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一般是基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原因而产生的。
1、托运人的原因
在准备货物的过程中,托运人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备货或者未及时办理相关的出口手续,使得货物的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装船的最后期限。此时托运人为了使得装船日期与信用证上的日期相符,顺利结汇,托运人正确的做法是与买方(收货方)协商修改信用证,但是对于托运人来说这样会比较麻烦,一方面买方也许不一定会同意修改信用证甚至会要求托运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这样来来回回手续复杂、成本又高,所以此时托运人便会跟承运人商量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更为“便捷”的方式,让承运人签发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即倒签提单。
2、承运人的原因
在承运人方面,一般是由于承运人的装货船只延误没有及时到港或者虽然到港但是由于货物比较多没有及时完成装货,使得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船期。此时,托运人如果与承运人解除运输合同重新租船不仅成本更大,而且会消耗更多的时间使得迟延交货的风险增大,损失更大,一般不会与承运人解除合同。而承运人基于自己的过错,为了使得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往往也会倒签提单。
综上,不管是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原因,倒签提单主要是为了使得装船日期与信用证上规定的日期相符,顺利结汇。
二、倒签提单在学术界的法律定性
倒签提单到底如何定性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国际贸易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界对此也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见解,一是违约性质,二是侵权性质,三是违约与侵权竞合性质。
1、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性质的行为
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性质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他们认为:首先,提单作为收货人据以收货的凭证,实际上也代表着承运人与收货人的一个合同凭证,这是是承运人倒签提单违约的前提。其次,按照国际贸易中对于合同、信用证、提单等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以及信用证规定按照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而承运人违背合同义务,私自修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既是违背民商事的诚信原则,更是违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再次,正是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使得货物迟延送达,增加了收货人在途货物的风险,货物市价的贬值等等经济损失。所以,认为承运人倒签提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当然,针对托运人原因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形,承运人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
2、认为倒签提单是侵权性质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是侵权性质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们认为:首先,承运人倒签提单主观上有过错是故意为之。不论承运人是由于托运人原因被迫倒签提单还是是由于自身过错主动为之,都是承运人在明知货物已过装船日期仍然倒签提单,主观上是故意的。其次,倒签提单一般都会导致货物迟延到达,会产生损害事实,会给买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再次,上述损害事实正是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造成的,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他们认为倒签提单符合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与侵权竞合性质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倒签提单既符合上述违约的性质又符合侵权的性质,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让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从辩证的角度分析倒签行为
分析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看到一方面,而是应当更深入的思考,在倒签提单背后隐藏的本质的东西。在笔者看来,倒签提单应当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
1、倒签提单的危害
(1)倒签提单给买方造成损害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实际装船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时间才使得承运人倒签提单,这样往往会导致迟延交货。于买方而言时间便是金钱,也许正是由于迟延到货市价下跌丧失大好的交易机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倒签提单影响提单作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的稳定地位
提单是收货人与承运人处理在运输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证明,更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物权凭证,对于无记名提单而言更是可以背书转让,可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及其重要的东西。但是倒签提单的行为一旦被发现,便会影响其转让性,破坏国际贸易经济秩序。
(3)倒签提单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正是由于倒签提单现象大量存在,而对此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使得法院对其法律性质难以统一定性,而不同定性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使得法院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倒签提单涉及到的当事人及关系人众多,调查取证以及审查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这不仅会给法院带来沉重的压力,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2、倒签提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1)从鼓励交易的角度说,倒签提单一定程度上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倒签提单是因为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船日期,如果按照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就会导致提单记载与信用证的记载不符,无法通过银行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审查,银行便会拒绝付款。由此一来,当事人又会卷入处理银行拒绝付款等等一系列后续纠纷中,而处理的最终结果可能会以托运人和承运人以“欺诈”的方式倒签提单为由,使得合同无效,最终导致交易失败。也许最后买方或者提单持有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这样大费周折所获得的赔偿也并非让当事人满意,或者说合同无效并不是买卖双方想要的最终结果。正是为了让提单记载与信用证相符,承运人才冒着风险倒签提单,虽然里面存在不诚信的因素,但是最终结果是为了顺利结汇,方便买卖双方当事人。如果确实由于倒签提单而导致到货迟延而造成了买方的经济损失,买方完全可以追究承运人或者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这样不仅可以获得补偿并且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岂不更为方便有利。这样更符合当今国际贸易中鼓励交易的原则,更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行和发展。
(2)倒签提单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跟单信用证严格审查制度给贸易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倒签提单现象,其本质源于跟单信用证的严格审查制度,否则即便是因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装船迟延承运人也没有必要去倒签提单。正是由于信用证过于着重于表面审查忽视了一些实质性的内容,倒签提单反而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得买卖双方均能得到想要的交易结果。从合同段角度来看,倒签提单造成的交货迟延在多数合同中也并非构成根本违约而直接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只是说由于价格规律的作用,有可能由于倒签提单导致交货迟延给买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也有可能正是由于交货迟延恰逢市价上涨,反而有利于买方。如果硬要追究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买方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即可,也不用大动干戈地去解除合同,浪费大量的交易成本和诉讼成本。
四、如何处理倒签提单问题
首先,原则上,承运人严格按照规定不倒签提单。当遇到装船日期的确晚于信用证的规定期限时,要求托运人(卖方)按照规定途径与收货人(买方)协议修改信用证,避免倒签提单带来的法律风险。虽然修改信用证程序复杂,耗时较多,但是却是保证了运输过程的真实性,维护了提单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确需要倒签提单,则最好告知买方,及时将货物装船并按照约定约定的航线尽可能快地将货物运到。
其次,买方也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多方面审查卖方的相关情况,防止倒签提单的情况发生。首先,审查卖方的资信问题、财产状况,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其次,审查卖方的信誉问题,是否在从前的国际贸易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是否有违约和毁约的历史。
再次,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尤其是初次交易最好使用更利于自己的贸易术语。比如常见的CIF、CFR等都是由卖方来安排运输,对于租船公司的选择以及运输的相关安排都是由卖方来控制,买方便会对此便会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倒签提单现象难以预防更是难以查明。所以买方在选择时可以尽量选择于己更可控的贸易术语,比如FOB,买方便可以自己安排可靠的海运公司来对货物进行运输,这样更有利于防止倒签提单的发生。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买方之所以对倒签提单如此在意,最终需要解决的是当存在倒签提单时如何补救的问题。首先,虽然提单法无法预防和杜绝倒签提单的发生,但是应当完善提单法关于倒签提单的性质和补救措施等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约定迟延履行或迟延到货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当遇到倒签提单给买方带来的损失,不论各国将倒签提单如何定性,卖方或者承运人都将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对于倒签提单的问题,目前国际司法上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性,司法实践中也各有偏差,所以各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争取有朝一日形成完整的预防和惩治倒签提单的国际法体制。
【参考文献】
[1] 王孝春.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J].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1.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2(52).
[2] 吕冬, 邹化勇.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浅析[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7(3).
[3] 常爱芳.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J]. 山东省青羊管理干部学院报. 2006(5).
【作者简介】
胡兰(1991—),女,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