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前进
2016-05-14朱杰
朱杰
备受各方关注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7月27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拟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文明形象。本市高度重视控烟立法工作,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国内首部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控烟法规。《条例》施行仅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即启动了为期逾两年的执法检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并建议适时启动修法程序。
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将“修订本市现行控烟法规,推进室内全面无烟环境立法”列入五年立法预备项目。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列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并建立了立法调研双组长工作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副市长翁铁慧任组长,开展联合立法调研和论证,并定期沟通和协调立法重点、难点问题。调研组聚焦《条例》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新关切,以全面排摸为基础,综合运用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有效拓展公民参与控烟立法的途径,力求最大程度地实践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例如,针对特殊场所吸烟区设定与否等争议较大问题,专程赴虹桥机场开展实地调研,依托专业机构采集监测数据;又如,委托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围绕控烟条例修改,带着调查问卷进社区,听取基层单位和社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完成7161份有效调查问卷,为条例修改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修正案(草案)》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包括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区域以及所有室内工作场所。二是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以下几类场所:(1)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2)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3)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同时,《修正案(草案)》授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长期或者临时禁止吸烟区域。三是提出了综合治理原则,强化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责任,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四是完善了行政处罚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进行罚款,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不听劝阻才可进行处罚,调整为取消不听劝阻这一前提,只要吸烟行为发生即可进行处罚。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重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一是关于室外吸烟点,建议修改为“除本条例规定的室外禁止吸烟区域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同时明确吸烟点设置的法定要求,“一是明显的指示标识;二是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是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二是关于吸烟者的自律义务,建议增加吸烟者的自律义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同时,鉴于各类排队等候队伍中人与人之间距离相对较近,吸烟者行为容易导致他人被动吸烟。建议增加“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相关内容,为公众抵制“二手烟”侵害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三是关于鼓励单位控烟,建议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鼓励自行实施全面禁烟”。四是关于宣传教育,建议规定大众媒体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规定在港口、机场、车站等人口流动密集区域,通过网信平台向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群推送控烟信息,加强宣传的实效性;明确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宣传培训职责,保证宣传教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