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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巧不成书

2016-05-14朱明勇

民主与法制 2016年9期
关键词:高院鹤壁市手印

重审开庭“神眼”出场

这次庭审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显得格外重视,原来那个不愿意收我手续,并放言决不让我介入这个案子的刑一庭庭长本次担任审判长,在开庭前他专门将我叫到后台说:今天将有鉴定人出庭作证,到时候就看你的了。我没想到这次中院居然会安排鉴定人出庭,我也是窃喜。我本就一直想亲眼看看这个神眼到底是何等风采。此时的我也理解法官的确是因为对此案极为重视,才在当时环境下一拖再拖,也许在当时这是他们所能唯一坚守的底线。某种意义上讲,他们或许也希望在这样举世瞩目的大案中能遇到一个优秀的律师来给出他们想要的某种确信。

庭审到了鉴定人出庭环节,只见那名公安部的足迹鉴定专家在两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步入法庭,他穿着一件黑毛呢大衣,头戴一顶毛皮帽,真的可用气宇轩昂来形容那一刻的气场。而我也淡定异常,心里早已拟好了发问的题目。

他上场伊始,我就问:专家先生,请问您曾经作出的足迹鉴定结论有没有出过错误,本案的鉴定能否百分之百准确?但他不做正面回答,他说这个你可以去调查,公安部的很多大案都是我破的。我继续追问:那你到底有没有作出过错误的结论,他还是不回答。接着我又根据查阅到的一篇新闻报道问:《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说你在30多年的足迹鉴定研究中曾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那么请问你在走弯路的时候是否作出过错误的结论,否则怎么理解这个很长时间的弯路呢?

这一下彻底把这名专家激怒了,他厉声道:朱明勇,我要告你,你把我的名字都发到互联网上去了,全世界都知道了。审判长打断道:鉴定人,现在是你回答辩护人问题的时候。至于你们两个之间的民事官司等到休庭以后到民事法庭再说,好吧。

紧接着这位专家又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摞证书说要交给法庭。我说我也要求看一下,法警将这些证书拿给我。我随手一翻就发现他所带来的一份公安部刑科所聘其为高级工程师的聘书是1998年颁发的,有效期两年。

于是,我就从他的鉴定资格说起:我说你现在不是公安部的专家,现在是2007年,你的聘书早已过期了。所以,你不能说自己是公安部的特聘专家。你聘书中虽写到高级工程师,但是你并没有法定机构即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你为高级工程师和你是不是高级工程师职称是两个概念,高级工程师是由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称,而某一部门聘你为高级工程师,并不代表你就是高级工程师。

接着我又问他是否知道足迹鉴定中比较先进的静电吸附技术和MICS提取技术,他回答只听说过静电吸附技术,对MICS技术没听说过。

我说作为一名权威的专家,你连本行业国际上最先进的足迹鉴定技术都不知道更没有使用过,你怎么就能保证自己的足迹鉴定是百分之百准确呢?

这时候,他真的彻底愤怒了。他说:我的鉴定就是百分之百准确,不,是百分之二百准确!

我又问:你曾经和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合作搞了一个三维成像的足迹鉴定课题,还获了奖,但是你在这么重大的一个案子中怎么没有使用你的这项科研成果呢,三维成像不是可以更准确地得到鉴定信息吗?

他说,这个案子很简单,我一眼就能看出来是谁的,不需要三维成像技术。刚才马廷新进法庭时我又看了一下他走路的样子,现场的脚印就是他的,不会错的。

后来审判长又问了他几个问题:我们知道DNA技术鉴定的准确率可以达到99.999%,你这个足迹鉴定的准确率能达到多少?专家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说自己的鉴定破了很多大案。发问完毕后,我开始阐述自己对鉴定结论的质疑。如同高院二审开庭那次,我再次重述了我的十点意见。

最后我总结道:鉴定不是儿戏,是科学,但科学不是自己说的,科学的基本规律是其结果必须能得到反复验证。本案的足迹鉴定事实上进行过多次,也出现过多种结果。这种不同人在不同时间就会得到不同结果的东西能叫科学吗?

另外,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在案发现场有多处戴手套的血手印,手印和脚印在本质上都是人不同部位作用于客观世界而留下的痕迹。那问题就来了,穿袜子的脚印可以鉴定出来,戴手套的手印为什么不能鉴定出来?按照足迹鉴定的基本要素,穿袜子的脚印和戴手套的手印具有同样的个性特征,而且手比脚更加灵活。也就是说,更具有个性特征。穿袜子的脚印由于没有分开脚趾,肯定不如将五个手指分开来的戴手套的手印更清晰更具有识别价值。那么,在马廷新这个案件中为什么没有看见关于手印的鉴定结论?戴手套的手印究竟是谁的?无非有两种答案:一种是留在现场的戴手套的手印和穿袜子的脚印一样,无法确定穿戴人的身份;另一种结论就是鉴定结果另有其人,这难道不是本案的一个重大疑点吗?况且在这份足迹鉴定中鉴定人也认为检材与样本有不一致的特征,但奇怪的是他们却以此得出检材与被告人足迹样本同一的结论,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

这次庭审重点明显回归到足迹鉴定上来了,因此,我也更有信心我的观点能得到法官的采信。

果然,这一次开庭后仅仅过了13天,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6]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次宣告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好景不长,不到10天,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对此案提起抗诉,马廷新案进入第二次二审环节。说实在的,拿到抗诉书那一刻我真的疲惫了,这个案子从案发的2002年5月到被告人马廷新第二次被宣告无罪已经五年了。这五年,马廷新一直在看守所里关押着,这起我重入律坛的第一起大案也折腾了我四个年头,真的,我感到了疲惫。但是我又想,越是到了这个时候,应该是越要看到曙光了。

这次抗诉之后,案件又到了河南省高院,这一次我们等不及了,在漫长的等待中新一环节的审限又到了。我决定采取一个极端的措施促进这个案件的进展。我建议让菅素玲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刑事自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时清理超期羁押的政策,马廷新在这个阶段已经被超期羁押半年多了,那么主办这个案子的法院是河南省高院,自然高院院长对此要承担责任。非法拘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要让一个基层公安机关立案把一个高院院长给抓了,那一定是一个全国性的新闻,但是这样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样就又会出现基层法院将要直接逮捕高院院长的新闻,但是这种可能性也为零,尽管如此,这种自诉却是我们自己可以做到的,至于法院敢不敢立案、敢不敢逮捕、敢不敢判,那就不是我们关心的了。这样做其实也就是通过法律给予的途径制造新的关注点,但是这个想法最终并没有实施,因为我越发感觉到高院迟迟不准备开庭,也许真的就不会开了。就这样,马廷新依旧在看守所里继续“坚守”。我记得,这一年的中秋节,我没有回老家与父亲一起过,而是去了看守所给马廷新带去问候。我告诉他应该坚持,也许不久就会重获自由。

又过了一个春节,转眼到了2008年4月17日,下午3点左右,被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6号监舍长达五年零八个月的马廷新突然听到一位民警对他说:“你收拾一下行李回家吧,你被无罪释放了。”在看守所的一间办公室里,鹤壁市中院刑一庭的3名法官向他宣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2006]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附带民事部分(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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