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法律意见书公正“防火墙”
2016-05-14陈辉
陈辉
2015年8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16000余字的文章,从学术角度带着强烈的感情对绍兴中院、浙江高院、最高法院法官“滥用自由心证”进行了批评。孟教授的文章引起了法律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相关刊物主编都纷纷撰文回应。“专家法律意见书”一时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通常情况下,“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指在法学领域内有一定造诣、被公认为学界权威的学者,接受委托针对某一具体案件或某些法律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并出具的书面意见。专家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法院、其他机构的委托,对个案提出专业意见;也可以在非诉讼情况下接受有关机构或个人的委托,就某些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甚至可以在无人委托时,专家个人就某个案件或某个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其中,以专家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收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争议较大,在实践中也最为普遍。
如何保证专家出具意见书的公正性?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下称咨询中心)通过积极探索,建立了疑难案件专家论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地实现专家收费论证的客观性与中立性。
专家法律意见书不会影响司法公正
在当代中国,借鉴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观点,我们把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特殊社会群体称之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职业共同体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相似的思维方式以及共同法律语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共同体内的每一位成员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共同参与法治实践,共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有反对观点指出,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束缚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影响司法公正,易产生司法不公。但是,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专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基本特征。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法院判决,他们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学理分析和评判。虽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对专家法律意见书进行明确规范,但是,从总体上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现实的合理性,专家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伴生的产物,其积极作用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首先,我们都认可司法应该相对独立,但是独立不能排斥社会监督,反而更加需要社会监督,两者之间需要相对平衡。同时,监督需要公开信息,保证言论自由,让社会各方参与到司法、执法活动之中,包括专家在内的一切公民都有权就法院判决或公共法律事务发表评论。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是其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之一,是专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表现。从专家的角度来说,无论接受谁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其行为均应属于学理解释,最终目的是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不是简单地迎合任何一方的观点。对司法审判人员来说,兼听则明,意见书对法官只是一种参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更不会形成所谓的“舆论审判”。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对专家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最后的决定权仍然在法官手中。因此,只要法官能够独立地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对专家观点不迷信、不盲从,就不会存在专家法律意见书影响司法裁判的问题。
其次,专家法律意见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裁判瑕疵和错案。2015年9月“法官责任终身制”的出台,一方面有益于确保司法公正与规范,增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责任追究伴随法官终身,也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促使法官更小心谨慎地行使权力并提高案件质量。尽管法官本身拥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掌握着司法裁量权,但专家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往往对案件有独到的分析和理解。吸收、借鉴专家法律意见中的合理成分,会有助于法官在判决中作细致详尽地说理,从而作出公正裁判,部分司法人员对专家法律意见书也持欢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曾指出:“有的案件法官考虑得不是很全面,这时有的专家意见说得很好,刚好给法官一个启发,那么就可以参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也认为,“一份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可以给裁判案件的各方提供参考思路和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促使法官作出判决时更加审慎,判决的结果更趋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裁判瑕疵和错误。
最后,专家法律意见书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心灵寄托,也有缓解、化解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理性行使诉权的功能。《南方周末》法治版主编郭广东曾经提出:“专家意见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国家机器开足马力之时,专家意见书不过是处于弱势的被告人抓在手里的一根救命稻草。”实践中,法学专家经过深入研究、分析,对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客观地进行学理解释和分析,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认为不存在问题的案件,通过出具专业、权威的法律意见书,也能够让当事人对不利诉讼局面的困惑和不满情绪得以排解和宣泄,这样,也会防止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极端对立。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不但不会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反而有利于法官认真对待案件的审理,在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准确裁判。
如何处理好客观中立与有偿服务的关系
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专家接受报酬后,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地位、心态不具有中立性,如何保证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公正的?不可否认,专家收费的确存在影响其客观中立立场的可能性,但不能因为有这种可能,就推断出凡是收费的专家意见就都是不客观、不中立的结论。关键是如何在收费的情况下,通过管理与制度设计保证专家的客观中立立场。
对当事人来说,在当事人或其律师面对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或刑民交叉等跨领域纠纷,且无力解决不利诉讼局面时,求助于法学专家为其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于对案件结果作出预测,当事人愿意为此支付费用。对专家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家付出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是一种有偿服务。只要专家论证具有客观中立的立场、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严格的质量管理,提出的意见经得起业内各方的推敲,那么,这种收费就是合理的收费。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在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一文中专门进行了论述,认为“专家应当事人之请求以其法律专业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意见,这是一种高智力的劳务活动。既然是劳务活动,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支付适当劳动报酬就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
那么,在当前有偿专家论证饱受争议,且确实存在部分有偿论证不规范、不客观、不中立的现象时,我们如何通过管理与制度设计,在有偿服务和保证专家客观中立立场之间实现平衡呢?
咨询中心的案件专家论证质量管理体系模式
咨询中心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全国性法律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经过多年的摸索,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疑难案件专家论证质量管理体系。咨询中心的司法实践表明,通过管理与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实现专家收费论证的客观性与中立性。
第一,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建起“隔离带”。
专家法律意见书虽然是有偿法律服务的成果,但是专家要遵循客观、中立、第三方的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咨询中心参照“德尔菲法”的原则和步骤,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即专家与当事人不见面,专家与专家之间不见面,由每个专家独立提出书面意见。咨询中心在汇总分析全部专家意见后,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这种做法,在空间上降低了专家违背法律和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可能性。这种“背对背”独立提出自己意见的做法,与随便出席一场论证会简单附和一些观点的做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专家必须对观点的客观中立性负责,用自己的信誉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另一方面,在汇总专家意见时,如发现专家之间的意见存在明显分歧,咨询中心也不会“选择性”采纳,而是由咨询中心的研究人员对分歧的焦点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如存在的分歧仍无法解决,再召集专家共同研讨,经专家共同研讨仍无法形成合意,那么,分歧的观点也会在意见书中客观阐述,以供法官参考。
第二,抓住要害,紧扣法律理解与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
针对这一现象,咨询中心在邀请专家参与案件研究之前,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初审筛查,在发现案件确实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后才予以受理。经过初审筛查后,咨询中心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以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拟订一系列焦点问题,组织专家从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这种做法,既规范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研究方向和内容,节约了专家的时间和资源,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专家的客观中立立场,避免了法官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抵触。
第三,借助第三方机构筑起“防火墙”。
目前以律师个人组织的专家论证不少,但以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论证并不多。咨询中心作为独立于当事人与法院之外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组织与当事人和法院无利害关系的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并对流程和质量严格把关,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与专家单独接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相比,第三方机构“物理隔离”功能更有利于专家远离利害关系,更加专注于对案件进行客观理性、实事求是的分析与判断,拿出更加准确、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法学专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自己丰硕的学术成果、优秀的学术品格和精湛的专业水平,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专家接受当事人委托,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对案件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书供司法人员参考,这种做法不仅合法合理,而且与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趋势相吻合。一份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不仅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反而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听取各种意见基础上作出准确、公正的裁决。实践中,通过管理与制度设计建起一道“隔离带”“防火墙”,使专家在有偿服务和保持客观中立立场之间实现平衡,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值得给予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