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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是怎样形成的?

2016-05-14王祥瑗

民主与法制 2016年9期
关键词:冤案审判律师

王祥瑗

2016年1月31日下午,清华大学出版社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201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并召开“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会暨刑事辩护高端论坛”会议。本次论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刑事辩护界的精英云集,上百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包括云南刘少斌妨害作证案,湖南湘潭大学研究生故意杀人案,云南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案,安徽张云、张虎等五青年故意杀人案,福建陈夏影、林立峰、黄兴绑架杀人案,辽宁郭某、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广东陈灼昊故意杀人案,福建黄政耀贪污案,河北陈文艳敲诈勒索案和北京赖克江诈骗案。

本次会议向上述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的代理律师颁发了2015年度无罪经典案例奖杯,他们分别是陈欢欢、尹经奎、钟致远、朱明勇、杨柱、刘静洁、王玉坤、孙亚东、程有社、周立新,以表彰他们为推动司法公平正义所付出的努力。

无罪辩护的春天来了吗?

2015年是司法改革进程年,在司法改革政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民众更多的关心是司法的公正,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最为直观的体会,体现在具体的个案。每一份无罪判决个案,都是中国法治进程中踏实、有力的脚步!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荣誉教授陈光中在会议致辞中表示,这一年出现了很多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这是事关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对无罪辩护律师来说,是一种成功;对被宣告无罪的人来说,是一种安慰和解放。如果没有这几年新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一些新的精神,强调司法公正,强调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强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等,我认为,不会有那么多无罪辩护成功。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主持时说道,“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奖杯的设立,说明无罪辩护的春天来了,我们可以迎着春风,感受司法的公正。春天的意义在于万物更新,朝气蓬勃。正如刘桂明说的一样,我们多希望2015年的“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奖杯的设立是无罪辩护的开始,更是一个标志性的时代来临了,我们每一个播下去的种子,最后都能得到开花结果。我们每一个努力去维持无罪辩护的案件,最终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春天的来临,是要有冬天来做铺垫的,没有冬天的白雪皑皑,不会看到春天的朝气蓬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感觉无罪辩护的春天还没有来临。他说,因为我还感受着冬天寒玲的刺骨。百姓是治理起来最简单的对象,为什么社会还不稳定,说明我们的司法还没有走入老百姓的心中。只要让老百姓看到司法公正,看到我们的司法在去向公正努力,国家就会更加稳定,我们的司法也就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无罪辩护如何成功

十大沉甸甸的无罪辩护奖杯看似普通,实则铭刻着十位律师数年来为这些冤案四处奔波,执著努力无罪辩护进行,最终为蒙冤者洗冤的艰辛和汗水。

陈光中强调,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有两个特别重要因素。首先,司法机关证据认定事实要努力符合客观真相,尽最大可能避免冤假错案;其次,是律师的辩护权从程序上应得到非常大的尊重和支持,那么律师就能保障案件正确判决,减少冤案或者对冤案进行平反。这方面律师的作用不可缺少,是重要的保障力量。他还指出,过去发生控辩之间甚至审辩之间公开冲突对抗,这种现象都是不正常的。“我认为主要责任在公权力特别是法院,我们的法院、检察院要认识到这一点,认真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律师为无罪辩护付出很大努力,我感谢律师为司法公正作出的贡献。”

在无罪辩护过程中,首先是司法机关证据认定事实。司法机关中法官要对事实审核与认定证据。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里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该条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

其次就是律师的作用,律师在冤案平反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无罪辩护是指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被告人的行为作无罪辩解的辩护活动。无罪辩护与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是完全对立的,因此,无罪辩护的目标必须设定为从根本上推翻公诉方的起诉意见,从而说服法官作出无罪判决。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辩护人需要完成一系列细致而又艰苦的工作。辩护冤案的律师要做的工作是巨大的,更多的冤案已经经历了几年或者十几年,证据材料的缺失更是给辩护律师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每一个冤案的平反,都站着很多为之付出无数努力艰辛的人。所以,我们的奖杯不是单单表示对这些律师作出的努力的肯定,同时也为那些在整个过程中献出全部努力的人们。

真实的“无罪辩护案件”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件件曲折离奇,每一起冤案背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发人深思,令人警醒。

以福建黄政耀贪污案为例。黄政耀,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精通外语,在八小时以外利用自己的特长为办理涉外公证的人员进行公证翻译后,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翻译费,在保留40%款项后他将其余部分作了相应的分配,此举被检察机关认为属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等行为。案件经过11年审理,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对其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5月18日11时30分,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政耀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黄政耀当庭无罪释放。

本案代理律师朱明勇表示,黄政耀的案件并非个例,与念斌、吴昌龙等人的案件联系到一起,反映出福州法律生态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念斌等人的案件是没有证据的,而黄政耀的案件则是事实清楚,是一个典型无罪的案件。稍微懂点法律的人不会考虑是否有罪,因为这个事情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也没有侵害国家或单位的利益。但为什么司法人员想尽办法去追溯他,找到追溯的理由就反反复复研究呢?

会议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指出,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须具备四个要素:定罪要最终由法院审判决定,而不是侦查以后就判定有罪;证明有罪的标准要是最高的标准,不同的刑事诉讼行为要有不同的证明标准;要庭审实质化,要进行法庭的质证活动,如果不质证,庭审也就成了走过场;要以审判的职能,去控制审前特别是侦查的取证行为,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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