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旅游中散伙该不该退钱?
2016-05-14佳木江南
佳木江南
“领队”在网站中发布活动召集帖,邀约一定数量且有相同志趣的不特定网各浏览者一起组队境外游,帖中明确了旅行线路、旅行费所包含项目、住宿标准等内容,同时也明确了活动性质为自由行,以及“领队”负责前期游玩计划的推荐以供参考,且“领队”不提供导游服务的活动规则。有意参队者交纳一定旅行费,而“领队”按照帖中约定代为办理出国境外旅游的各项手续以及预定机票、住宿、租车等事宜,后“自由结伴”出行后双方在旅途中因食宿标准发生争议而散伙,发起人以“放鸽子和活动中途退出不退费”抗辩,双方对簿公堂。
“领队”网上发帖“自由结伴”欧洲自驾游
2013年4月23日,刘涛以网名“奔哥”身份在www.lvye.cn网站“自由结伴”板块发布了一则名为“8月10 30日暑期欧洲自驾游德国奥地利瑞士法国卢森堡”的活动召集帖。
帖文具体内容如下:活动定于2013年8月9日出发、8月31日返回,出发地北京,活动地点包括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法国、卢森堡,需要25人,确认8人,报名0人;帖文包含签证、国内驾照公证与翻译手续办理的指导,以及8月10日至8月30日活动全程简介等内容;帖文中标明“全程自驾,根据人数来订车,三个人一部车,奔驰B系或同类型车”“本次活动住宿是三星级宾馆的标准,双人标间,保证队员有良好的休息环境。如需单住或大床房提前告知,单住需补齐差价”“全部费用32000元,费用包含租车费(在欧洲期间租用车辆发生的费用,包括租金油费高速费以及车辆的保险费)、住宿费(共计20天的三星级宾馆)、机票(北京一慕尼黑的往返机票)、签证(德国使馆签证费)、保险费(8月10-30日之间的保险费,如果提前到或者错后回请补齐差价)、门票(各个景点的首道门票)、公证费(国内驾照的英文公证费)、早餐费(每天的早餐费),费用不包含餐饮费(提倡集体AA制的原则,丰俭由人)、购物费、其他自娱项目等。”活动召集帖中同时注明以下内容:“报名预付费5000元,活动集合后收取剩余的费用,如有队员不希望带太多现金的话,也可提前转账。另外,领队也希望转到卡里,这样安全;放鸽子和活动中途退出者不予以退还任何费用;车和住宿都是提前预定好的,费用是固定的,请大家确认接受后再报名参加活动;本次活动性质为自由行,领队负责前期游玩计划的推荐以供大家参考,活动开展中更多的安排由大家自己而定……领队不是导游,活动中也没有导游服务及购物环节的安排。”
活动召集帖的最后备注了以下内容:“绿野户外网为活动发布交流平台,绿野公司并非活动组织者,请广大会员慎重选择出行,风险自担;为了您的旅行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请使用绿野‘自由通旅行结算系统,如果发起人不兑现活动计划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您可以在旅行活动结束三天之内,向‘自游通旅行结算系统发起拒绝支付申请,我们将保全您的旅行费用,并协助您挽回损失。”
食宿标准起争议闹分歧“驴友”不欢而散
2013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朱某、王某、杨某、凌某、刘某珍、武某、王某妮等八人分别在看到召集帖后向刘涛支付了旅行费用,刘涛代为办理了签证、驾照公证、预定机票、住宿、租车等出国准备事项;2013年8月10日,前述八人与刘涛及案外人贾某、刘某娜一起从北京出发前往德国慕尼黑开始涉案境外旅程,其中刘某娜与刘涛系男女朋友关系。
但不料,到达欧洲后八人因食宿标准与刘涛发生争议。8月18日,八人与刘涛、刘某娜、贾某分开各自继续后续旅程;8月30日,前述11人从德国慕尼黑返回北京。
回京后,李某、朱某、王某、杨某、凌某、刘某珍、武某、王某妮对刘涛提供的食宿标准与刘涛发生争议等委托服务很不满意,共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刘涛赔偿损失。
八原告诉称,2013年4月23日,刘涛在绿野视界经营的网站上以备案领队的身份,发帖邀请李某等人以AA制方式参加欧洲自驾游。出于对绿野视界的信任,李某等八名原告按照刘涛的要求以现金及汇款的方式先后将每人32000元的旅游费交给刘涛,以便其在旅行过程中统一支付大家的食宿及旅费。8月10日,刘涛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便组织大家匆忙出境。到达欧洲后,我们发现食宿标准与刘涛事前承诺大相径庭,经过多人多次与其沟通,其对大家的合理建议置之不理,并出言不逊威胁我们。8月18日,当我们再次要求刘涛合理安排大家行程及住宿条件时,其不顾我们利益强行散团并自行回京。我们被迫垫付各种费用继续旅行,并将刘涛遗留在罗马的车辆开回慕尼黑。我方认为,此次欧洲之行与刘涛事先已约定为AA制付款,不具有商业性质,刘涛仅为我们代管资金并协助预定行程,其收取我们八人支付的高额旅行费后,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合理安排行程及食宿,彼此发生争议后拒不退还多收费用;绿野视界未对刘涛尽到有效的管理责任,使刘涛利用绿野视界的声誉及信用欺骗我们。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及机构均不得擅自开展境外旅游服务,刘涛所持有的北京体育休闲产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刘涛与绿野视界均不具有组织境外游的服务资质。刘涛与绿野视界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刘涛与绿野视界共同返还我们旅游费150587.98元,共同赔偿刘涛用车的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租金共计13000元,共同支付劳务费6600元;2.绿野视界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函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中,被告绿野视界辩称,我方仅为活动计划发布平台,并未参与涉案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亦未从活动中营利,我公司与刘涛之间没有隶属雇佣或合作关系,没有收取过其作为领队的服务费或佣金,也不存在对其管理的义务。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刘涛则辩称,第一,我在网上发布活动召集帖属于要约行为,李某等八名原告报名参加活动属承诺行为,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第二,我与八名原告之间形成的是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涉案活动属于商业性质。如果是AA制,活动费用条款会有“多退少补”的明确说明,而涉案召集帖中并无此约定。部分原告此前也曾参加过我所组织的户外活动,应该知道收取的费用不会“多退少补”。我出境前对涉案活动进行了详尽的规划,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在每位原告只交纳了2000至5000元不等预付款的情况下,为其预定了北京往返慕尼黑的飞机票,如果是无偿行为,我不会冒如此大的风险。第三,发布的活动召集帖中对食宿标准、费用包含的项目等有明确规定和说明,我已经按此约定安排食宿,八名原告要求提高食宿标准属无理要求。第四,活动召集帖中明确说明“放鸽子和活动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现因八名原告主动提出“散团”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我有权不退还费用。第五,关于租用车辆,因是以原告王某等名义租赁的,考虑到还车时只能由租车人办理手续所以将车留给了原告。原告在此后11天行程中实际使用该车辆,因此发生的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费及租车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原告主张驾驶承租车辆劳务费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院判决退还剩余旅行费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确定。刘涛在绿野视界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中发布涉案活动召集帖,邀约一定数量且有相同志趣的不特定网络浏览者一起组队境外游,帖中明确了旅行线路、旅行费所包含项目、住宿标准等内容,同时也明确了活动性质为自由行,以及刘涛作为领队负责前期游玩计划的推荐以供参考,且领队不提供导游服务的活动规则。活动召集帖的形式与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八名原告通过浏览活动召集帖并向刘涛支付相应旅行费的行为系对要约作出的承诺。活动召集帖反映出双方之间主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意参队者交纳一定旅行费,而刘涛按照帖中领队职责的约定代为办理出国境外旅游的各项手续以及预定机票、住宿、租车等事宜,此符合委托合同之受托人按约定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具体合同形态,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接受此类委托无限制性规定,且委托事务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中八名原告为共同委托人,刘涛系受托人,绿野视界为提供要约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各自应尽义务。原告作为委托人,在活动召集帖已经明确受托人代办事务的情形下,委托人主要义务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现八名原告已经分别按照约定的旅行费标准在扣减相应费用后支付给刘涛共计236290元,即已全面履行了付费义务。刘涛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为按照活动召集帖的约定代办原告境外游各项事宜。现刘涛确已代为办理了签证等事宜,并因此从原告交纳的236290元旅行费中支付了机票款54602元、保险费4024元、签证费2880元、驾照公证费250元、住宿费2970欧元及490.42美元。但根据约定,境外20晚的住宿应达三星级宾馆标准,而刘涛预定的8月11日等5晚入住宾馆或未评定星级或为二星级,且刘涛未就此5晚的预定酒店符合三星级标准或者此酒店预定结果确已得到八名原告同意一节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刘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刘涛违反了住宿酒店应达三星级标准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须指出,酒店预定系刘涛代办众多委托事项中的一项,故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属履约瑕疵而非根本违约。
绿野视界作为提供发布活动召集帖网络平台的服务商,未实际参与涉案活动的组织、实施,未收取原告旅行费用,亦未在其中营利,并在www.lvye.cn网站中对何为“备案领队”进行说明、制定版规规制“备案领队”在自由结伴板块发布活动的权利义务。同时在活动召集帖中进行出行风险提示,设计“自由通”旅行结算系统,并提示网友使用该系统交纳旅行费以便在旅行不满意时冻结付费有效维权。本院认为,在涉案活动召集帖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绿野视界已尽到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的活动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维权提示等义务,原告要求其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三是八名原告应否承担8月18日散队后产生的预定酒店住宿费及刘涛曾用车的租车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因解除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现原告在刘涛未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委托关系,且确有部分未实际人住酒店的住宿费支出损失及八名原告使用三辆租车的额外支出损失发生,本院认为原告不因刘涛的履约瑕疵而完全免责,综合本案案情,应由原告与刘涛共同承担此损失10291.8元,各方承担50%,即5145.9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四是刘涛接受涉案委托是否具有商业营利性。从涉案活动召集帖公示的内容来看,刘涛除不提供境外导游这项服务外,其所做的制定行程、代办签证、预定机票、安排境外食宿行等与组织境外旅游之旅行社所提供服务几近一致。我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保障中国公民境外人身、财产安全宗旨出发,规定提供境外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及导游应具备特定资质,而允许刘涛个人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营利无疑是对现行境外游管理秩序的扰乱与破坏,故本院对刘涛关于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营利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定其因商业营利而不予退还剩余旅行费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但刘涛确为代办原告出境事宜付出了时间、精力以及劳力,而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不可完全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此处的报酬为受托人提供服务或劳务的所得,故本院综合刘涛为涉案境外游所做准备事项、准备持续时间、代办事项以及完成情况等本案案情酌定在旅行费中扣减刘涛可得报酬3200元。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涛退还李某等八原告旅行费共计150863.3元;驳回李某等八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