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2016-05-14杨小静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面临的隐私权受侵犯的问题越来越多,本文将分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定义、特点和受侵害的现状,从而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0-01
一、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认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含:
(一)隐私保密权,即公民有使其隐私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公民有权对个人日记、信件、电话、邮件、传真及通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公开、利用;有权对身高、体重、收入、家庭电话号码、生活经历、病患经历等个人信息加以保密,不受非法公开和扩大知晓范围①。
(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要不要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在何时何地向谁公开,都是有自我自主选择的权利的,当然这种权利可以放弃,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左右。
(三)隐私收益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但是一种资料更成为了一种商品,具有了商业价值。商家想要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利用其中的潜在商机。商家会对这些信息进行二次利用,赚取利益。
(四)知情权。经营者搜集个人信息的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信息的用途、目的、范围都应该让消费者知悉了解。
(五)安全保障权。防止隐私信息被不当泄露或滥用,网络用户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六)救济权。当其隐私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中的特点
消费者隐私权具有经济价值。传统的认知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而窥探他人的私生活,但是在网络交易中动机和目的已经与此大不相同,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利用。
消费者隐私权易受侵犯性。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由于网络漏洞、网络黑客的攻击等原因,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不能辨别恶意网站和诈骗链接,实际生活中有很多银行电子账户被盗、资金被盗、密码被盗的事件。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受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透漏相关个人信息不可避免,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显然不科学。要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的利益,既要保证交易的方便畅通又对要消费者权益隐私权进行适度保护,这样才能促进网络交易的繁荣发展。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受侵害的现状
第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首要步骤是进行账户的注册,它虽是我们购物时的一个代号,但是由此带来的后果却是商家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消费者的通讯号码、家庭住址、社交网络账号等,为信息的泄露留下隐患。
第二、消费者私人信息被不法地利用。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留下的信息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浏览记录、购买记录等,商家会通过这些信息知悉消费者的喜爱偏好,并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广告营销、广告推送,对消费者的生活造成骚扰。
第三、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买卖。由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一些商家除了自己利用外,还会相互共享互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达到营利目的;其次,一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个人信息销售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这无疑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
四、完善建议
首先,要完善网络经营者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
(一)告知义务。电子商务中的商家在搜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该告知消费者其个人信息被利用的内容、范围、目的,以及相应的后果。
(二)保密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留下的个人账号、证件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邮箱等通讯方式应进行保密,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转让、销售、泄露给第三人。如果非法出售、转让、告知第三人,应该承担与此对应的法律后果。
(三)监督与删除义务。网络经营者对网站上有关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内容要进行管理,及时删除以免造成不良影响。管理经营者应该对这些敏感内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立即删除,并对恶意者进行警告,严重时可以做出相应的惩罚,禁止其发言。
其次要加强行业自律。往往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而还没有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此时,一些行业可以先行制订自己的行业规定,确保能够应对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法律的制定历时长、程序复杂,而行业自律相对于立法效率高、程序简单,在一个行业内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规定,可以暂时替代法律进行约束。待法律制定完备,可以将其吸收进法律,作为法律的一部分。
还要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如今,隐私泄露、黑客入侵等事件频频发生,普通网民对此类事件没有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在学校、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利用网络、电视等途径普及相关的安全消费知识,让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陷阱。在维权方面要告知公民有效的维权途径,可以协商解决、请求相关协会帮助、以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后要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国家应该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网经营者进行监管,规范他们的行为。网络上个人处于弱势群体,根据经济法的相关原则,经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注释:
①王利明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2.
[3]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王利明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
作者简介:杨小静(1992-),女,汉族,山西晋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