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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不是做交易

2016-05-14王景龙张洪军冯石亮

老同志之友 2016年9期
关键词:赡养人张老汉老屋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连赡养老人也出现了一些“商品化”的倾向,一些赡养人把赡养老人当成了“一种交易”,他们把被赡养人的老屋等当成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提出了没有分得老人的老屋等财产不赡养老人,老人欲求得赡养必须立下遗嘱把老屋等财产留给赡养人。此外,还有把老人没给自己看过孩子、没给自己做过家务当成不赡养老人的托词的。出于脸面和亲情,一些老人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又有口难开,泪水只能在心中流淌……

没有分得老人的老屋等财产,不赡养老人

张老汉夫妇生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时他倾其全部积蓄给其置办了房产。二儿子结婚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没为其付款购房,房款全部由二儿子小两口自行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三儿子结婚时因无钱购房又无住房公积金可用,只好住进张老汉夫妇老宅。现张老汉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大儿子病故,儿媳妇变卖了家产,带子远走他乡。三儿子失业,没了收入来源,自身生活不保。无奈要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维系晚年生活。可生活条件较好的二儿子以结婚时张老汉夫妇没给其出钱购房,老屋给予了老三,而且在张老汉有劳动能力时,其母常年为老三家看孩子、做饭,其父的收入也全部用在了和老三共同的生活上;老大病故时,又把继承的份额给了孙子。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给付赡养费。这一案件具有典型性。

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有无财产,无论父母是否给自己看过孩子,有劳动能力时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做子女的都应全面履行。把赡养看成是对等的“商品交易”,附加老人的房产等作为条件是错误的、违法的。

老人不把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便断绝赡养关系

李老汉在老伴儿去世后,一人独居老屋。独子虽与老人同居一城,可因工作忙很少过来看望。最近,李老汉经人介绍与农村来城里当保姆的中年妇女韩某登记结婚。儿子怕老屋将来被韩继承,极力反对这门婚事,先是要父亲将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后要父亲立遗嘱将房子给他。现又以他的钱不能给韩某花等为由,拒绝向李老汉支付赡养费。

说法:《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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