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教师劳动合同疑难问题探析
2016-05-14傅旭
傅旭
【摘 要】伴随民办高校规模的壮大和质量的提高,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在高等教育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是学校质量的重要保证,教师的聘任问题越来越收到关注。本文以民办高校中教师劳动合同的疑难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论述当今民办高校教师合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成因,指出维护好教师和学校劳动关系的的重要性,初步探索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制订和执行的若干尝试。
【关键词】民办高校;劳动合同
民办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和劳务纠纷案件近几年有上升趋势,关于这种现象的原因,社会上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民办高校规模的发展壮大,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中的一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民办高校教师这个队伍也随之壮大起来,在民办院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越多,与学校发生纠纷的事件也越多。二、《中国人民共和共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相应的,对用人单位科以更重的责任。一方面,一些民办高校没有及时地根据法律规范自己的管理,一方面,教师作为高知群体,更有能力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使得法律纠纷更加频繁。我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因素的,但是主要还是因为部分民办高校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认真学习新法,调整劳动合同管理。
先看以下案例:A诉B学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A于2008年进入B学院工作,担任思政课教师一职,B是一所民办高校,2012年3月,A向B学院递交了产假请假申请,B学院得知A已育有一女,此次生育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故没有同意其申请。A没有理会B学院的决定,遂回家生产。2012年9月,A回到B学院上班,被告知已经被辞退。A不服B学院的处理,遂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是否反映出《劳动合同法》在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而导致民办高校在制订和教师的聘用合同时出现困难呢?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首先从民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谈起。
一、民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
民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是指民办高校与受聘教师设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类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是,在民办高校中,还经常聘用一些从政府机关、公办高校、企事业单位退休的高职称的退休人员,这类聘用合同,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国家养老待遇,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作为劳务纠纷案件处理。民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民办高校和受聘教师。民办高校,在我国法人登记中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这就决定了民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与公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以及其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其它组织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同。
二、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一方面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从业资格方面有着特殊性。《中华人民工合同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在取得教师资格的要求方面,《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资格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以广东省为例,要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要满足:1、身份条件:年龄和岗位条件。必须是未达到退休年龄,在高校工作从事教学工作(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的人员。也即是专任教师和辅导员。其他的行政管理人员、实验员、图书资料管理人员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2、其它条件:必须要以规定的形式修习过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合格。必须通过规定的教学能力测试。必须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合格证书。
三、案例中学校败诉的原因分析
但是,案例,造成B学院败诉的原因不是因为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而是在于B学院在劳动关系方面处理的漏洞。
一是,B学院可以以A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B学院的规章制度,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比如向教育主管部分申请撤销高校教师资格,因为B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给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B学院没有按照程序对A的行为进行处理,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管A从事什么行业,用人单位都是不能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所以,这不是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而是基于国家保护妇女的价值取向体现。B学院解决劳动合同只能是在A的哺乳期结束以后。
四、关于民办高校教师劳动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学校方面
B学院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没有按照法律处理好劳动关系,和教育行业的特殊性无关。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分析这些案例可以看出,部分民办高校夸大了其特殊性,而没有认真的学习法律法规,及时调整自己的合同管理,其实《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备的,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良好地管理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民办学校,在处理与教师的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招聘程序规范,尽量做好每一个步骤由双方确认,尊重教师的知情权。1、招聘广告最好进行公示,这样在举证受聘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时候,会比较有利。2、对教师提供的表明个人资质的证书、证明,需要教师承诺其真实性。3、入职后,对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并对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宣讲,并要求教师确定已经知悉相关政策。
二是,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的结果应当公示。公示的目的是保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程序提出异议。
(二)教育主管方面
另外,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在促进民办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合同衣服履行方面,建议教育主管部门:
1.出台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尽量减少不好操作的部分,删除教师资格认定中的工作年限的要求,新入职教师即可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实行教师资格的年检制度。
2.建立教师诚信档案,鼓励教师的合理流动,但是避免教师的恶性流动。民办高校也是民办教育主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民办高校培养自己的教师,应当尽量避免教师在学期中流失,这样对民办高校教学管理带来不利,也影响了民办高校培养教师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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