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入室盗窃案的侦破谈传统痕迹物证的重要性
2016-05-14周舟
周舟
摘要:目前,新技术、新手段的广泛运用,使部分侦查人员过度的夸大新技术、新手段的作用,忽视了传统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入室盗窃案现场的勘验,重申传统痕迹物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新技术;新手段;现场勘验;痕迹物证
中图分类号:D631.2;D9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23-01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公安机关带来新的技术,新的机遇。许多侦查员甚至公安机关领导过度地看重这些新技术,忽略了传统痕迹物证的重要性,在个别现场新技术新手段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再回头去重视传统痕迹物证的时候才发现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导致对某些案件的侦破和诉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笔者试图通过下面这起案例重申传统痕迹物证在侦诉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一、简要案情
2014年12月3日,在XX市XX区建设中路89号12栋发生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405、407房被盗,丢失财物内涉及重要文件,如果泄露,后果不堪设想。省、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全面细致勘查现场,要求XX市公安机关务必迅速侦破此案。经过反复细致的现场勘查,提取到手印、足迹、多处生物检材以及擦痕等痕迹物证,送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手印、足迹以及DNA检验,手印和DNA成功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2014年12月8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至此该起特大入室盗窃案成功告破。二、成功经验
在该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戴手套作案,且作案时不带手机在身上。由于现场所在地区视频覆盖不到位,经过事后调查,距离现场最近的视频头有3公里的距离。这一切都让新技术显得那么苍白无力,附近没有视频头,视频技术受到极大的限制;作案不带手机,技侦手段无用武之地,基站信息更无从谈起。所幸的是,勘验这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件现场的刑事技术人员本着高度的责任心,穷尽一切办法细致勘验现场。
首先,技术人员听取案情介绍及访问事主后制定了正确的勘验计划;第二,是通过现场访问获取的相关情况,准确确定案发现场的出入口,围绕此处作为延伸现场勘查工作的中心点;第三,在勘查过程中凭借丰富的侦查经验,过硬的专业技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选择因地制宜的勘验方法。该现场由于白天勘验反差小,夜间勘验更具优势,技术人员对外围现场选择夜间进行勘查也是能够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关键之所在;第四,对现场物证的提取,穷其所能,全面提取,滴水不漏。首先,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后,并没有彻底放弃对手印痕迹的发现,想着犯罪嫌疑人在翻动一些细小物品的时候,戴着手套会极不方便,会不由自主的摘下手套,果不其然,在被盗物品的周围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手印,通过比对成功认定犯罪嫌疑人;其次,运用足迹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刻画,并对其在现场的整个活动轨迹进行分析,对405和407房的被盗现场进行精确串并;再次,在重视中心现场勘验的同时,不放松对外围现场的勘验检查,经过现场搜索,在距离中心现场约1公里的地方提取了嫌疑人丢弃的大便纸,并成功检出嫌疑人DNA,及时反馈侦查部门。三、传统痕迹物证在案件侦破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确定案事件性质。通过对现场的勘验,全方位获取痕迹物证,并对其加以分析,可以确定案事件性质。比如上述盗窃案件,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侵入现场的方式,利用现场足迹对作案过程的复原,现场的翻动情况,我们可以区分内盗、外盗、勾结作案还是监守自盗,从而对案件的真伪加以区分。
第二,刻画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现场痕迹物证具有反映的客观性,由于受造痕体、承痕体、作用力等多方面的影响,痕迹物证的反映也是有差异的。但是有些痕迹物证也反映了作案人本身的一些自然条件,从而对侦查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第三,传统痕迹物证是进行现场重建的必备要素。通过对传统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综合分析,是进行现场重建的必经之路。离开了这些痕迹物证,现场重建便成了空中楼阁。
第四,传统的痕迹物证可以认定人身,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揭示其他证据的真伪。传统痕迹物证中的手印和DNA可以直接帮助我们确定犯罪嫌疑人,且准确度极高。通过对这些痕迹物证的检验,还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真伪,令其谎言不攻自破。
第五,为诉讼提供有力证据。在当前法制环境下,仅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很难就此认定被告的罪责,相反,重视多种传统证据的发现提取,重视证据链的形成,即使零口供,我们依然可以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新技术、新手段的运用确实为我们侦查破案带来一定的便利,我们也确实要重视其发展,但是切忌夸大他的地位。在做到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手段的同时,更要加强传统痕迹物证的发现,才能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一方平安。[参考文献]
[1]李昌钰.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法律实务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2016·09(中)2016·09(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