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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感化式”讯问在审讯工作中的运用

2016-05-14陈哲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摘 要 近年来,一些由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陆续浮出水面。本文通过相关课程及资料的学习,结合基层公安实践经历,拟通过此文初步阐述 “感化式”讯问法在基层公安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价值,总结“感化式”讯问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技巧,并为“感化式”讯问技巧在实际审讯工作中的运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为更好地服务人民、打击违法犯罪、确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 审讯工作 感化式 讯问技巧 基层公安工作

作者简介:陈哲,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技战术系本科学员在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0-02

一、概念及存在的价值

(一)概念

“感化式”讯问就是指通过调动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情感,唤起良知进而产生供述动机的讯问方式。这种方式与现行的讯问方式有很大不同,它没有严格的讯问程序、严肃的环境气氛、严厉的语言,就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心理、情感薄弱环节,选择最易打动人的内容和手段,对其施加影响,促使其心理转变。“感化式”讯问实际上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煽情,使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世界受到猛烈冲击,并触及其灵魂深处,产生某种感悟,引发其负罪感和悔过之心,唤醒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和恻隐之心,是一种极具感染力和说服力的讯问方式。

(二)存在价值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讯问活动,是围绕着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调查核实证据两个方面进行的。对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是讯问的中心任务。如何突破审讯工作的第一步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进而得到有价值的信息,是审讯工作中的重点。人们的言行主要是受情感支配,很少经过理性考虑;即使很难对付的人,从感情上影响他们要比从理性上影响他们容易得多。因而“感化式”讯问在实践工作中能较好地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情感等薄弱点,感化其内心,使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最终突破其心理防线,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

二、“感化式”讯问工作的相关技巧

(一)讯问环境的布置

基层派出所的讯问室大致如此布置:密闭隔音、四面白墙的房间里放一张办公桌,桌前是讯问人员办公的两把椅子,对面是已被固定并附有手铐的嫌疑人员的椅子。严肃简洁且不对等对抗性的布置格局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压力。而“感化式”讯问方法则着重要求审讯人员积极捕捉讯问对象的心理特点,精准把握薄弱点,努力搭建拉近彼此间心理距离的桥梁,软化瓦解其心理防线。诸如讯问前点一支烟,倒杯水,随口关心几句饥寒冷暖的话等方式都能够搭建起这样的心理桥梁。总之,在紧张的讯问环境下积极采取富有人情味的调节措施能够极大地降低嫌疑人的心理防备度,从而推动“感化式”讯问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讯问对象的适用性

“感化式”讯问模式仅仅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无犯罪故意的初犯人员,审讯人员在运用“感化式”讯问技巧之前必须准确判断讯问对象是否符合这种“感化式”讯问模式,并不是任何犯罪类型的嫌疑人都适用“感化式”讯问技巧。针对涉及带有恶性犯罪性质及犯罪故意案件,强词夺理甚至对讯问人员恶语相加,恐吓谩骂的犯罪嫌疑人员,则不适用“感化式”讯问技巧。

(三)掌握讯问对象心理特征、把握其心理动向

一般而言,审讯工作中审讯对象的心理会经历“拒供--动摇--供认”三个阶段。“感化式”讯问技巧运用的关键就是要了解讯问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心理特征,并时时把握其心理动向,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刻意讯问。譬如心存侥幸初次作案的嫌疑人员,如果特别孝敬自己父母或特别疼爱自己的孩子,那么审讯人员就可以从其父母和孩子入手,向其申明违法必究的同时着重渲染亲情的可贵,使其认识到唯有老实交代,积极配合,戴罪立功才是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对其家庭造成的伤害。一言以蔽之,“感化式”讯问技巧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讯问对象心理敏感点的基础之上,才能做到“对症下药”,迅速击破其抵抗意识,取得讯问工作的阶段性胜利。

三、“感化式”讯问技巧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1.严格依法审讯。审讯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严格依法审讯。合法的审讯手段是要通过证据来使犯罪嫌疑人自动供认犯罪过程。基层执法民警要着重提高法律意识,杜绝在执法的过程中我行我素,自由随性,尤其不能在审讯工作中采取极端暴力取证手段,与“感化式”讯问技巧的精神实质相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审讯,依法办案。

2.程序合法正规。程序的合法正规是“感化式”讯问技巧的有效保证,在基层派出所实际审讯工作中决不能因为图方便走捷径而随意省略审讯程序,应该严格遵循讯问程序,认真落实各项法律规定,严密执法,不留漏洞。譬如,在实际讯问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只会讲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犯罪嫌疑人,这时候我们就应该严格依法为其聘请翻译人员。同时,还应当认真重点地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唯有经过严格程序检验的“感化式”讯问技巧才能在实际审讯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维护审讯对象的合法权益。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的审讯室里,墙壁上都会悬挂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细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审讯过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且签名按捺手印。威胁、变相的身体折磨(例如:不让睡觉,故意让嫌疑人吹冷气)等刑讯逼供方式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公安机关必须从思想理念上重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格依法办案。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确立有限的沉默权,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沉默权,保障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4.尊重嫌疑人人格尊严。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感情,人有了感情就有了尊严,每一个人都会非常在乎自己的尊严,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感化式”讯问方法的实际运用中必须尊重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真正的用心与其交流,经常换位思考,不做有损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举动,切实将尊重嫌疑人人格尊严这一理念深入贯彻至侦查审讯的全过程。

(二)建立完善相应的辅助机制

1. 自上而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感化式”讯问技巧方法,从战略高度和公安机关审讯工作大局认识“感化式”讯问技巧的地位和作用,把认真学习该讯问技巧作为推动公安审讯工作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在全区全局范围内大力推广。各领导干部也可以身先士卒,深入公安基层,积极参与到民警的审讯工作中去,亲身体验“感化式”讯问方法的实践运用。由此形成一种至上而下学习先进审讯方法的良好风气,在逐步的实践工作中最终将 “感化式”讯问方法推广运用到公安民警实际办案审讯工作中去。

2.建立完善配套的辅助制度。为了激励各公安民警积极学习并将“感化式”讯问技巧实际运用到审讯工作中去,还需要建立健全“感化式”讯问技巧在基层运用中的激励机制。可以采取“月评、季评审讯能手”,年底评出“‘感化式讯问标兵”等“感化式”先进的评选机制。对那些在平时那件审讯过程中不断涌现的先进事迹,工作典型我们就要进行表彰宣传,甚至还可以将他们的工作经验、优秀事迹装订成册,在公安机关内部发放,供大家传阅学习参考。

(三)提升审讯人员的自身素质

警察比普通市民更多的面对罪案,与社会阴暗面接触频繁,社会上的各种不合理现象在警察心理上造成冲突,产生心理上的失衡,远远大于普通市民,更需要寻找一个发泄点。警察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事物里,最容易被当作宣泄对象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该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在审讯过程中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严肃作风,以自身良好修养来感染嫌疑人,获取他的信任,使他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讯人员优秀的个人素质,体贴的人文关怀是“感化式”讯问技巧的灵魂所在。对“感化式”讯问技巧的应用不可仅仅停留在呼声阶层,要在实际审讯工作真正落实。

因侦查审讯失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的人身权益造成重大伤害,也使我国法制体系的公正性遭受冲击。倡导“感化式”的人性化讯问方式,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率,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除却要求国家在立法层面上有所体现,还要求参与侦查审讯工作的公安机关在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建全审讯工作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建立完善配套的辅助制度,积极构建高素质人才队伍体系。让我们更多的关注“感化式”讯问技巧的实际运用,更多的关注公平正义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逐步前行!

参考文献:

[1]毕惜茜.论侦查讯问中的心理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2]冯振梅.思想政治工作应注重实施情感激发.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

[3]胡关禄.侦查讯问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崔家国.浅析刑讯逼供的心理原因与对策.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