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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

2016-05-14凌哲婕姚小丽叶飞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媒体融合

凌哲婕 姚小丽 叶飞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检察机关做好检务公开工作带来机遇及挑战,为了能让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工作,本文对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调查,分析了2015年在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工作,总结了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使检务公开多元化、立体式、全方面的覆盖。

关键词 检务公开 媒体 融合

作者简介:凌哲婕,桐乡市人民检察办公室科员;姚小丽,桐乡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叶飞,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13-03

一、检务公开的发展历程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一)制度初建阶段

1998 年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认为检务公开可以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促使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同时还明确了“检务十公开”的内容。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对检务公开的形式进行了拓展,使检务公开规范化和程序化,“检务公开”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拉开了序幕。

(二)规范完善阶段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制度,不断规范完善“检务公开”,确保检务公开制度落实到位,我国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案件公开审查、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2006 年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充实内容、拓宽渠道、健全制度,将“检务公开”进一步制度化, “检务公开”从此进入了规范完善的发展阶段。

(三)深化改革阶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检务公开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内容。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等内容,检务公开进入了深化改革阶段。

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实施检务公开的内容丰富多彩,途径多种多样,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扩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使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二、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

(一)新旧媒体的比较

传统媒体是一种通过传统形式传播信息的传媒工具,包括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而新媒体则是信息发布者通过有线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使用智能手机、移动智能终端和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向具有特定标志的社会单位、社会群体和公众用户等受众群体进行信息传播,或这些受众群体之间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体形态。

新媒体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信息发布及时性。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具有明确的发布时效、时段,有时还受空间的限制,但是新媒体就可随时随地发布信息,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例如在网络的支持下,手机用户可以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把想要发布的信息上传到微博。二是信息交换互动性。新媒体的传播方式从以往的自上而下改变为双向互动,从而使人民群众可以参加到社会事务的讨论中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及态度,人民群众可以自由选择接受的形式和内容,也可以成为利用新媒体与他人发布信息,从而成为信息发布者。三是信息参与开放性。一般来说传统媒体准入具有较高的门槛,通常受地域性、新闻行业规范限制,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新媒体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在信息发布和交流上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没有严格的审查制度,任何人随时随地就可以成为“新闻发言人”。四是内容形式多样性。传统媒体由于受载体限制传播形式比较单一化,例如报刊只有文字和图片,广播只有语音,电视只有声像。新媒体可以传播文字图片、语音音乐、动画影像等形式,信息发布者就可以把某一专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整合在多个平台传播,使传播的信息内容更加生动、深入。

(二)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崛起,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检务公开工作带来机遇及挑战,也为加强检务公开、拓宽信息来源、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在新媒体环境下,检察机关可以好好利用新媒体信息传播的特点,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大众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丰富检务公开形式,从而实现检务公开多元化、立体式、全方面的覆盖。

1.传播内容方面。新媒体摆脱了有线网络的限制,实现了信息的“零时间”即时传播及传播无国界、全球化。以官网、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传播的速度、数量上都远远超过任何一种传统媒体, “人人都是发言人”的大众麦克风时代已悄然而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媒体载体上传播内容要短小精悍,极易传播,要摆脱教条式的讲解,用文化的手段去影响人民群众。

2.传播效率方面。在新媒体中信息的传播呈几何级数据扩散开来的。一条消息,不论真假,只要在互联网上存在的一瞬间,它的传播效率就可以很惊人。网络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有一些来自非官方,有捕风捉影的可能,但因其已经牵涉到检察机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能够最快发布准确的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掌握事件发展进度,认识到检察机关处理事件积极态度,以便他们及时全面开展舆论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也应该对一些正能量的事件、案例通过新媒体传播出去,从而扩大传播的影响效率。

3.传播范围方面。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具有信息交流双向性的特点,信息反馈更加方便、迅速,可以积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为检察机关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提供了新的平台。新媒体内容简洁、形式新颖,容易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共鸣,极易在全社会各个行业中传播,检察机关要利用这个特点,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检察工作深入全国全社会的各个角落。

三、浙江省新媒体检务公开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浙江省在新媒体载体上检务公开现状,笔者以浙江省各级检察院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为样板,就2015年检务公开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如下报告:

(一)门户网站

调查对象为: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时间:2015年12月。调查方法:笔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调查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检索(例如:“嘉兴市XX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果是开通官方门户网站的检察院共有85家,开通率为85%,其中温州、湖州、嘉兴、舟山、衢州、台州各级检察院的官网开通率为100%,这些官方网站主要用于检务公开、检察宣传、职务犯罪预防、在线举报等方面。有些检察院仅把建立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一块招牌,忽视检务公开与群众联系互动的功能;有些检察院网站上没有受理网上举报及意见反馈的栏目;有些检察院网站内容更新慢、信息量少,有一两个月才新一次,有的常年都不更新,许多网站第一手信息少、转载新闻多,有3家检察院的网站域名失效,无法进入;有些检察院缺乏有效的宣传手段,没有与上级检察机关的网站链接在一起,使得检察门户网站社会影响力不够。

(二)微博

调查对象为:浙江省各级检察院。调查时间:2015年12月。调查方法:笔者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页上分别输入调查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检索(例如:“嘉兴市XX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果是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均开通检察院有46家,占总数的46%,只开通其中一个微博的有36家,占总数的36%。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检察机关是否要建立微博,在哪一个门户网站建立微博,造成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在不同平台上建立官方微博,这样不利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及统一管理,也不利于提高检察微博的影响力。有些检察院建立微博后使用频率低,宣传手段单一,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获得社会的广泛认知,群众知晓率低,使得微博形同虚设。浙江省各级检察院已开通的微博粉丝数(听众数)超过一万的仅占总数的22.5%。

(三)微信

调查对象为:浙江省各级检察院。调查时间:2015年12月。调查方法:通过腾讯微信手机客户端,在“添加朋友”查找公众号一栏中搜索“调查地区检察院”(例如:“嘉兴市XX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果是开通微信的检察院有58家,开通比例为58%,其中嘉兴、杭州、金华、湖州的开通率在80%以上。有些检察院微信内容更新慢、信息量少,有的是一两个月才新一次,有些常年都不更新,原创作品少、转载新闻多。从微信的使用功能来看,目前主要为检务公开、检察宣传和电话号码查询等信息发布功能,而对于案件信息查询、办事预约、受理控告申诉等服务功能的使用比较少。

对于浙江检察的检务公开初步调研,笔者发现如下问题:

1.对新媒体的认识不到位。一些检察院对新媒体不够重视,将其视为检务公开工作的鸡肋,没有真正认识到其传播巨大力量。大部分检察机关缺乏新媒体管理人员,基本上为兼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数为1人。检察机关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载体除一部分运营良好,受到广大网友的好评,大部分新媒体载体都存在更新较为缓慢、内容匮乏单一、不能及时回复、与群众的互动性差等问题,甚至一些检察院微博、微信沦为停止更新的“僵尸微博”、“僵尸微信”。

2.对公众信息需求了解不够。目前检察机关在使用新媒体发布信息时没有把重点放在检务公开上面,大多以检察宣传为主,没有关注人民群众需求,发布的内容多为检察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解释、案例分析等,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社会热点案件的办案程序、工作进展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内容发布较少,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3.与公众交流互动方式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会与群众有一些互动沟通,但仍存在以下三个不足:一是原创作品少,大多采用原文转发,很少采用网络语言。在宣传法律法规时,通常会原文发布,没有将其转化为简洁易懂的语言,也没有加以解释,让群众难以“看的懂、理解透”。二是多文字图片、少影音资料。如在新媒体上多采用活动现场照片加文字叙述的模式,很少发布影音等其他资料,让群众觉得有检察机关有作秀之嫌,不利于与群众沟通。

四、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

笔者所在的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体系。认真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运用互联网思维不断拓宽检务公开途径和范围。完善桐乡检察官网、微博、微信“三位一体”新媒体矩阵,集成行贿档案查询、控告、申诉、投诉等10余项服务,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渠道,体现司法便民。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开通“权威发布”专栏,专门发布重大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微博、微信关注和转发量均居嘉兴基层院前列。2015年以来,结合检察职能以原创漫画形式推出科室名片系列微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检察宣传和检务公开,使更多的网民和群众走近检察、了解检察,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影响力。

五、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新媒体检务公开

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具体的工作,虽然一些检察机关已经开通了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但还存在对新媒体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功能定位不清晰、内容管理良莠不齐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新媒体载体建设。主要措施有:一是优化检察网站。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手段,打造一个准确、及时、公开、透明的检察信息发布平台,让检察主流声音在网络领域传播。二是完善检察微博。统一微博运营平台,使同一地区的检察微博形成合力,增强检察微博的影响力。进一步规范微博的信息发布用语,避免出现过分个性化。不断强化微博活跃程度,加强与网友信息沟通互动。三是开通检察微信。由于微信信息发布具有用户导向的精确性,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和网络舆论的认可度。

(二)进一步强化专业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提升应用新媒体的能力,检察机关可以专门设立管理新媒体运用的机构,加强平台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培训,做到定期公布经常性信息,逐步公开阶段性信息,随时公开临时性信息,通过学习和运用新媒体,掌握开展检务公开的具体方式,把握新媒体的特点规律,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使得检察工作能够通过新媒体得到充分宣传。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新媒体载体管理制度,如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完善公众提问处理回应程序,确保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发布准备的信息。建立信息收集分类机制,排专人关注新媒体受众对信息的态度意见,及时敏锐捕捉群众对检察机关疑虑、误解,为群众答疑解惑、澄清事实,用网评员评论疏导的形式进行对偏离价值观的言论进行引导。

参考文献:

[1]杨震.我国检务公开制度评价与改革探讨.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2]刘钰.检察机关如何与新媒体实现良性互动.法治与社会.2013.

[3]梁奥博.检察微博——检察事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法治与社会.2013.

[4]张奇.新媒体形势下的检察文化建设——以文化宣传渠道建设为域.法制与社会.2014.

[5]孙永亮.司法透明下的检务公开与检务公开网络化.法制与社会.2015.

[6]张洪斌、赵学刚.对检察微博定位与发展的几点思考.法制博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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