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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属性探究

2016-05-14张一凡李鹿

艺术评鉴 2016年9期

张一凡 李鹿

摘要:音乐作为一种具有艺术性的文化语言,虽然不似切实的言词那般具体,但却以其抽象化的意识形态存在于人类历史的精神文明之中。它潜移默化般滋养着人们的心灵、思想,诚然,音乐与人类情感的表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人们亦可以通过各种艺术途径来达到情感的抒发,音乐作为其中的一种表达方式,其所具有的内在属性直接关系到人们情感通道的文化性表达。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音乐的内在属性(物理属性、情感属性、文化属性、社会属性、艺术属性)进行阐述与探究。

关键词:音乐属性 文化表达 艺术研究

“乐由心生”是源于人类情感的最原始动机,是发于血液的热浪波动。人们诉诸于音乐的情感指向不同于人类情素的本原。它更趋向于客观的情感表达,也就是说音乐这个主体将自身置于一种情境之外,对音乐内在的属性藉以感性描述,从人的本心出发,借以音乐属性为情感客体,从而拨开心灵、情感体验的面纱。本文旨在通过对音乐几种内在属性的探究与思索,逐渐梳理出音乐的形态化表现。

一、音乐的物理属性

音乐所产生出的声音是一种抽象化的存在,通过听觉来感应其所具有的物理学波频,是一种物理声学现象,它可通过人声的演唱以及具有物理性发声原理的乐器来进行听觉上的声频感应。阿伦·瑞德莱在《音乐、价值和情感》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应该为人所思考的问题,即“为什么音乐在一个纯粹的音响系列——吹、击、弹、唱、拉——中有一种力量使人想到情感,或使人处于情感状态?”以乐器为例,单就乐器本身而言,从它的声学原理、震颤频率,材料特质等相关因素,皆来源于物理作用,但为什么当一个生命主体对它进行情感表达时,间接通过这种物理学原理却可以使人产生一系列诸如——感动、悲伤、失落、陶醉、抑或一种莫名的情愫。为什么情之所至有时亦要通过某种音乐媒介(包括所有艺术媒介)来汲以疏泄?在笔者看来,“音响的撩拨亦是心弦的震颤”。人的内心维度借以生命主体来感知音乐,从而引发各自对于音乐客体的感官体验,无需乐器本身所具有的物理参数等定性元素,只是本体对于乐音产生最原始的生命情结,更多归根于感性思维的主宰。正如阿伦·瑞德来在音乐哲学一书中所说:“在听音乐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感知包含其中,正是这些感知,对于理解音乐来说是关键的”。当然,在阿伦·瑞德莱看来此种听更强调的是一种具有音乐经验的,即听到音乐的运动。至此可以说明,纯粹的音响系列在顺应心性的基础上,同时以“音乐的运动”为条件,进而将人置身于情感体验之中。

二、音乐的情感属性

“在艺术评论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暗喻便是将艺术品比作生命的形式”。我们暂且可以将音乐视作一种具有艺术性特质的文化产品,既然具有艺术特质,那么音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具备了“生命的形式”。我们经常这样描述一件令人感动的音乐作品:“它具有生命力。”其实,作品本身不具有生命力,因为它并不是一件鲜活的事物,而是依靠这一具有鲜活生命和情感特征的人类主体来将其演绎与诠释。但音乐却因被赋予生命形式的原因而具有了某种感情基调。它通过声音的结构以及自身的表达形式使人们感受到了其暗含的情感经验,也就是说,音乐在一定层面上具备了情感的表达。

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下两个问题,即弦鸣乐器与弹拨乐器所给予人的情感状态和情感体验是一样的吗?人们在处于不同的年龄阶段与思维线条的作用下,对于器乐材料所产生的音乐情感诉求是不变的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从器乐材料对于人的情感状态和情感体验的影响来看,这要取决于音乐材料的本质特征——音色、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以及文化背景。2.随着人的情感经历与人生阅历的逐渐丰富,人们也许会从感官选择上更趋向于深沉、内敛、直抒胸臆的情感表达方式,从音乐形态来讲就是需要一种线性思维的体验模式,好似萦绕于内心上空的余烟,久久飘荡;又仿佛是横亘在心灵与手指间一座不可逾越的间隙,让人忍不住想去填补。需要事先阐明的——并不是说人们在生命的不同阶段或是迥异的情感历程中皆一定会对器乐材料做出相应的选择,就器乐材料而言,以大提琴与琵琶为例,一中一西;一低沉一澄亮;蕴含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以及清晰可辨的音响特质。两种完全风格迥异的器乐材料,却从某种程度皆渗透出哀婉的痕迹,但这迹象的本体是不能从一而论的。大提琴的音色深沉久远,绵延不断,旋律起伏中隐含着主体对于生命情怀的感叹。20世纪最杰出的英国女大提琴演奏家杰奎琳·杜普蕾对于音乐作品的演绎已超越了纯粹技巧上的诠释,正如匈牙利大提琴演奏家史塔克所言:“像这样演奏,她肯定活不长久。”也许在人心灵的某一个角落,是需要类似于线性即弦鸣音乐材料所给予的慰藉,不温不火,娓娓道来。如瑞德莱所言:“因为器乐——亦即没有具体内容(即没有语词)的音乐——似乎最有可能充任普遍的艺术语言。这样的音乐提供了一条直接的的道路,通向对于某种真理的经验,这种真理超越了特殊的自然偶然性和人类情感的暂时性,用谢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任何审美的材料比声音更适于表达不可言说者”。

三、音乐的文化属性

文化一词过于宽泛,至今还没有一种较为详尽与具体的概念化定义,但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对文化做出过如下两个定义:第一个是他在《人类早期历史与文化发展之研究》中所描述的——“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艺术、宗教、神话、法律、风俗以及其他社会现象;第二个是他于《原始文化》一书中所说的:“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类在社会里所得到的一切能力与习惯”。虽然泰勒是第一位对文化一词做出定义的人,其间也有不少历史学家、哲学家等人对其做出相应地阐释,但就文化的具体化描述至今仍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概念。我们也可暂且将它视作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审美化感知。音乐从某种程度来讲也可看作是一种抽象式的文化表达符号,人类历史中的任何文化形式,当然也包含音乐文化形态,每一个国家抑或是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符号,这种符号就是潜在的文化属性,其中包括“音乐符号”。特有的文化会孕育出独特的音乐符号表达,架空文化背景与民族意识的双重土壤,只会令音乐的文化式表达变得不复存在。任何一种文化形态都要依托于自我文化意识的培育,音乐也不例外,它不仅需要依附于强烈的本土文化,而且应充分汲取其民族精神与民族灵魂的文化精髓,加以植入、灌溉,融合的过程就是文化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作为其文化性表达的艺术形态——音乐所具有的文化属性将由此显现。

四、音乐的社会属性

音乐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它不能脱离社会本体而独立存在。《荀子·礼论》中有言:“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天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这是荀子对于礼的诠释。《周易》中有言:“先王以作乐崇德。”(《周易》)此句是周易一书对于作乐缘由的诠释。这充分说明了礼与乐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以礼扶乐,以乐衬礼”,两者相互依存,以“礼乐共融”的文化理念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礼”的精神之魂已在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自古代社会起礼乐制度就是使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可想而知,乐的地位有多重要了。至现代社会也应如此,音乐的教化作用对于社会这个总体中的万千个体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以“礼”引领社会走向文明;以“乐”重塑社会健康风尚。

五、音乐的艺术属性

“在我看来,所谓艺术,就是创造出来的表现形式或表现人类情感的外观形式”。这是苏珊·朗格对艺术的定义,她认为此定义可以涵盖所有时代的艺术家们所作的一切事情。但在她看来,将我们自己所判断为优秀作品的事物看作是艺术是不明智的一种行为。朗格认为只有这件事物包含艺术的意味,它才会生出艺术性的表达效果,从而具有表现形式。朗格强调此定义适用于任何种类的艺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论断,音乐作为一种具有表现形式的艺术种类,它势必具有艺术的意味,通过生命个体的演绎生发出带有艺术特性的表达效果。理论家欧文·埃德曼将艺术作了这样的定义:“一种包含着一切种类的实践或其他对材料的控制性处理的领域”。作为朗格对于艺术定义的见解是摒除(艺术)工艺品的存在的。正如艾利·福列斯所说的:“形式的灵魂”。音乐是一种诉诸于感官知觉的艺术表现形式,听者更注重的是感官的契合与艺术客体的审美价值。就艺术本身而言,其所潜在的不确定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音乐的艺术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变化,但究其根本来说,音乐在作为一种通过感知与可触知(感官触知)的艺术形态的基础上,予以超越现实主义的形式经验,即所谓艺术属性的表达。

六、结语

以上是对音乐所具有的几种内在属性的论证与描述,通过对其属性的探究可以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音乐作为一种具有艺术表现形式的主体,它不但对人们的精神认知与情感体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也产生了良性的循环。通过在对其属性的梳理与感知中,也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对于音乐内在属性表达的追索与探求。

参考文献:

[1][英]阿伦·瑞德莱.音乐、价值和情感[M].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95.

[2][英]阿伦·瑞德莱.音乐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美]苏珊·朗格.艺术问题[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

[4][英]爱德华.伯内特.泰勒.原始文化[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5]项阳.接通的意义[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1]张一凡:大连理工大学艺术教育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