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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运用武装冲突法应对网络行动的策略

2016-05-14李子昊

魅力中国 2016年9期
关键词:策略

李子昊

摘要:现如今,网络空间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建设、发展和正常运行,一旦陷入武装冲突中,我国的网络空间可能会面临着他国网络行动的现实威胁,一系列法律问题会随之诞生,我国应正确运用武装冲突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行动 武装冲突法 策略

当前,网络行动在武装冲突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决策者和军事领导人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的快速发展为武装冲突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难题,各国正在积极准备以应对这一新的发展,我国也要巧妙运用武装冲突法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我国的网络行动。

一、网络行动所引发的武装冲突法问题

(一)网络行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的标准比较模糊

《联合国宪章》制定于1945年,它制定的基本遵循是传统武装冲突的特点,当时的制定者们并没有前瞻性地考虑到信息技术运用于武装冲突的情景,其内容自然也未能包含对于网络行动的规制。更进一步讲,《宪章》本身并没有直接定义“武力使用”这一关键术语,只能通过国际惯例对某一行动进行判断 。同时,《宪章》还允许除“武力使用”外的可能损害人员或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那么,网络行动,尤其是仅仅局限于互联网的行动什么时候构成“武力的使用”,什么时候又只是单纯地构成损害人员或财产的其他行为?这一问题的答案对于网络行动的对象至关重要,它决定了一国是否可以合法使用自卫权,并在何种程度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卫权。

(二)网络行动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和区分原则的界线难以划定

网络被广泛运用于军事的现实使得部分设施呈现军民两用的特点,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之间的区分界线不再明显。比如,民用通信设施被广泛应用于军队的通信;支持军队网络或计算机正常运转的供电系统同时也可能在为平民居民供电;操控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很有可能位于民用物体或平民集中的区域。网络行动很容易会造成附带平民和民用物体的损害,而且附带损害与预期军事利益的比例难以衡量。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行动是否违反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界线也是很难确定的,难以判断一国的行为是否在武装冲突法的法律框架之内。

(三)网络行动的国家责任较难确定

网络行动的归责问题在网络空间中变得十分的困难,因为在这一空间内,匿名性是规则,公开性是例外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针对他国进行的网络行动的行为主体,有可能是国家、团体或个人,而且这种主体有时是很难通过技术性手段进行明确确认的。在网络行动违反武装冲突法需要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时候,国家是否应当对难以确定主体的、源于本国领土的网络行动承担国家责任?由团体或私人实施的网络行动是否又能归于国家?这两个问题对于追究国家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三、我国运用武装冲突法应对网络行动的对策

(一)捍卫网络空间主权,正确行使自卫权

在国际社会上,中国一直主张世界各国应当珍视网络空间这一人类第一个创造的空间,坚决反对将其军事化。我国自身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威胁,为运用武装冲突法应对网络行动,首先要占据国际主导权,寻求与他国的合作,努力确立网络主权原则,承认国家对境内所有网络行为及境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网络行动有管辖权和保护境内网络空间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如果一起网络行动造成的实际损害与一起武力攻击造成的损害一致,那么就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推定其为“使用武力”。这种情况下上,我国可以行使自卫权,捍卫我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并且,自卫权行使的时间不能距离他国网络行动的时间太远以致于可能构成对于他国的、独立的网络行动。自卫权行使的方式和所带来的后果也要与他国的网络行动相对称。

(二)运用国际人道法,争取法律主动权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条文本身并未明确故意攻击军民两用物体的合法性问题。正如上文所述,网络行动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和区分原则的界线是难以划定的,但根据国际人道法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人道主义宗旨可以推定,针对军民两用物体的网络行动是被允许的,不过这种行动也必须要满足攻击的比例性要求,对民用物体的附带损害相对于预期的军事利益来说必须在一定比例范围之内。同时,针对位于平民区域的军事辅助设施的网络行动,只要具有伤害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意图时,也应判定为不合法。在武装冲突中,我国可以巧妙运用国际人道法,争取法律上的制高点。在他国实施网络行动前进行法律警告,表明违法的低难度性和后果,使他国不敢轻举妄动。在他国实施的网络行动之后,行为一旦违法,就可以积极搜集证据,向国际社会展示其违法的事实,获得道义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三)依托国际刑事法院,及时追究他国责任

关于追究他国的国家责任,首要问题是一旦网络行动涉嫌构成国际刑事犯罪,如果该行动来自于某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该国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国际法中有一条普遍规则,即国家不得故意允许其领土被用于侵犯他国权利的行为。这条规则似乎对上一问题提出了明确答案,但就网络行动而言,我国并不应轻易依托于该规则追究他国责任,原因在于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远程计算机的控制是很容易做到的,在未确定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对源于本国领土的网络行动承担责任,国家将不堪重负。将该条规则作为追责依据,一旦我国领土内的计算机被操控而向他国实施网络行动,他国也可以基于相同依据以应对,这必将会将我国置于不利之地。另一个问题是国家是否应当对团体或个人实施的违反武装冲突法的网络行动承担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款》给予了肯定的答案:“如果个人或团体实际上是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那么私人的行为归于国家。”一旦可以证明他国对团体或私人的违法网络行动进行了指挥或实际控制,那么我国即可以依托于国际法院,追究他国的国家刑事责任,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网络冲突和国际人道法.赫伯特·林.张膑心,译.红十字国际评论:新科技与战争.

[2]别碰我的云:网络战、国际人道法与平民保护.克尔杜拉·德勒格.伊文娟,译. 红十字国际评论:新科技与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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