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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探索

2016-05-14武宁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9期

武宁

[提要]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对如何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阐述五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公司担保

基金项目:哈尔滨商业大学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10240015)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8日

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参与者,公司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对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着很大的影响,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股东的唯一性等,使得一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为维护债权人利益,需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监管力度。本文对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做一些探讨,提出五点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在保护一人公司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如实披露一人公司的主要信息,将公司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报告等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信用体系的调控制度。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工商管理、税务、审计、食品、知识产权等政府监管部门对一人公司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二是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信贷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并不定期地抽查。建立评估机构对一人公司的信用评估报告制度。

二、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制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一人公司股东为了满足其个人利益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也不例外。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之后,一方面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增加了公司股东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股东投资,同时也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所以相对于其他公司形式而言,更容易造成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失衡。由此可见,将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必然会威胁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实,公司法不仅是一部调整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我们更应看到其社会性,即公司与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做出一些例外的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而恰恰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维护。在一人公司中,股东要维护自己的地位,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就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和原则,尊重公司法人人格。同时,这种制度又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它使得滥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避免其规避法律的情况发生。

三、完善一人公司担保制度

第一,担保最高额的法定化。公司以其独立财产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的财产是有限的,倘若不对公司担保的额度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恐怕公司会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形。而一人公司又具有其特殊性,公司的集资能力相对于其他公司类型薄弱,所以一旦担保额度过大,会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将债权人同意作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前置条件。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很容易造成股东权利的滥用,而公司的外部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他们间接的丧失了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所以,笔者建议将债权人同意作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前置条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审查一人公司与其自身股东的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使得一人公司债权人了解到担保的数额、期限、原因等相关因素。这样可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及时地了解到公司的担保事宜,间接地获知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建立股东担保登记制度。关于建立股东担保登记制度,可以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示原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此种变动的后果。如果对一人公司为股东的担保情况进行登记,可以充分发挥公示原则的公示公信的作用。所以笔者建议将公司为股东提供的每一次担保由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其股东偿还债务,担保取消后撤销登记。将担保行为进行登记,就相当于一个公示行为,这样可以有力地保护到债权人的利益。

四、建立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一人公司是独立法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区分开一人公司的财产和该公司股东的财产至关重要。因此,一人公司股东应当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这样既可以使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完全分开,又可以使股东在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情况下,使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到有的放矢。尽管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要做到个人财产公示有许多困难和障碍,个人信用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但我们相信,这项制度应当逐步建立,借鉴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五、完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发挥一人公司监事的作用。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作为公司的雇员,不会轻易违背雇主的意思。并且一人公司多为家族企业,其公司其他职务也很可能由其家族血亲担任,这样是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一人公司监事的作用。公司法应当对一人公司的监事做出特别规定,赋予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更大的权力。该监事不仅负责检查公司日常业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同时对于股东的出资和出资方式也应当进行明确的记载。同时,对监事的资格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对于公司股东联合监事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监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保障相对人的查询权利。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我国有关监管机构对一人公司定期进行审计等各种措施来完成,虽然监管措施不少,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给相关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没有直接赋予相关第三人对一人公司财务状况的查询权。所以,应当充分保障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知情权。对此,我们可以将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等材料加注于公司登记簿中,每年进行更新,以供第三人查阅,加强一人公司透明度,使其相对人放心地与其进行经济往来活动,在及时地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一人公司的业务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当代法学,2011.

[2]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债权人的保护路径.法律适用,2014.7.

[3]卢伟豪.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研究.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3.

[4]曾毅.信用体系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研究.中国市场,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