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
2016-05-14司丹
司丹
摘 要: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的培养是为国家输送专门高级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文章通过对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的分析,结合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提出了完善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对策。
关键词: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9-0068-02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制度以来,许多学科都设置相关的专业硕士学位,法学专业硕士也是其中之一。但是,由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设置的时间并不长,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足,从而出现了与预期培养目标的差距。尤其是商科院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如何突出特色,使学生成为独具特色的专门人才已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
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对专业人才需求量的增加,传统商科院校积极探索“一专多能型”专业硕士培养路径,建设跨学科跨领域的培养模式,但由于建设经验少,在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及考评机制等方面仍仿效非商科院校的培养模式,或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模式,从而缺乏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的培养特色。
(一)“研究型”培养目标突出
研究型大学是近年来各大高校奋斗的目标,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能提升高校在全国的排名,因此,许多大学无论自身是否适合都积极努力地转型。研究型大学主要以培养各领域学术精英人才为目标,与之相对应的是“精英式”的培养模式,在法学专业中主要指培养法学研究、教学领域的高端学术人才[1]。理论上讲,高端学术人才应在专业人才中所占比重较小,但在实际中,各类院校都在积极培养这种高端人才,甚至无论其培养目标是研究型还是复合型,抑或是应用型。这一现象不难看出,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课程设置、教学实践及考评机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课程设置偏重于理论化
诚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和前提,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其在考取研究生的过程中,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已进行系统的复习,并且其能考取研究生也证明了其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因此,在课程设置上没有必要再安排大量的理论课,应缩小理论课的比例。如有的学校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当中设置法制史40学时,法理学60学时等大量理论课,那么,在总课时恒定的情况下,理论课无疑会占据实践课的课时。这就使得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型培养目标掩盖了学术型的培养模式。
(三)考评机制倾向于学术化
考评机制是对学生培养质量的检验。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考评机制应该贯穿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当中,通过一定的手段对法学专业硕士培养模式的目标、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在实践中,各类院校包括商科院校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也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其内容大多以课程成绩考评和毕业论文考评为主要参考,而其他考评方式较少,缺少动态监控。在课程考评方面,为了管理需要,往往以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或者与课程相关的论文作之一为结课成绩。而在毕业论文考评上,则允许学生在学术型论文和实践报告任选其一。这些考评方式无法准确评价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二、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
商科院校重经管的特点决定了商科院校学生的培养方向,因此,准确把握商科院校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特色,有利于建立符合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符合市场服务需求的法律实践性特色
法律硕士的培养既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东施效颦,而是应该以市场服务需求为基本导向,尤其要以法律实践的市场需求为基本导向而开展。法律硕士的培养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其培养目标之一就是为社会输送法律实践人才。从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培养都趋于一致,很少突出特色,这就使得法律硕士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自我竞争。商科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应有效利用本校资源,结合市场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服务需求,培养经济与法、管理与法相结合的法律职业人才。一方面可以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法律硕士在市场的竞争力。
(二)符合岗位需求的法律职业化特色
法律职业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职业的岗位是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20世纪,民众的法律意识还较淡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量就很低。又如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对经济相关的法律岗位的需求就相对较少。目前,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各个行业都需要法律的专门人才。商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不应该走“广而全”的道路,而应利用自身优势采取“专而精”的培养模式,培养证券、税收、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
(三)符合人才目标的法律类型化特色
众所周知,根据学生本科专业的不同,法学专业硕士有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分。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其已经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在其培养过程中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应用;而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虽然其法学理论功底一般,但其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能够较快地使自身本科所学专业与法律相关联,从而实现法律知识、能力、素质与非法律知识、能力、素质的交叉。因此,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要想展开具备自身特色的类型化培养,在招生方面则需要有所倾向,在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中应考虑生源来自商科院校,或本科阶段辅修过经济类、管理类的相关课程;在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中则应增大经济类、管理类本科专业的比例。这样才能使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较快地适应商科院校的培养特色。
三、完善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对策
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型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2]。因此,对商科院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首先从其培养目标入手,并结合课程设置、导师设置、评价机制等其他内容来进行完善。
(一)重新定位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而采取的对学生的培养方向。法学硕士研究生是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故在法学硕士培养过程中应淡化研究型,增强应用型的培养理念。而商科院校则应根据学校特色,结合社会所需的法律专门人才,制定自己的培养目标,即为社会经济领域、管理领域培养具有扎实法律知识的,熟练法律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综合型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
(二)调整课程设置
在课程设置方面,无论是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还是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其课程内容均涵盖了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这样的课程设置对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其不利,这类学生的学业时间仅有两年,而其中一年的时间要用来学习本科阶段学过的内容。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方面,明显能感觉到课程数量偏多,这并不利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较多的课程数量必然导致每门课程的课时紧张,教学受时间所限只能泛泛而谈。另一方面较多的课程数量占用了学生的实习实践时间,尽管有些学校增加了实践课的比重,但这些实践课多集中在校园内,无法产生社会实践的效果。鉴于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应首先缩减不必要的核心课程、理论课程。如法制史等课程,使学生有时间、有精力、有兴趣投入到实践领域当中。其次,加大校内实践课的比重。如法律谈判、法律辩论技巧、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甚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展法律诊所类课程,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加强。最后,增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要求。学生学习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因此只有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才能检验出其理论的不足。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很多学校并不重视社会实践环节,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可以自行参与实习,对此学校没有相应的硬性要求,这就使得一些学生逃避实习,从而影响培养质量。因此,学校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例如将实习的内容穿插到理论课中间,这样学生不仅不容易逃避实习,而且还能将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得到妥善的解决。
(二)规范导师设置
法律硕士的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分专业培养不同,似乎是一种“全而不精”的模式。这样的全面教学导致学生没有方向性,学生对未来的职业选择没有规划。大量的课程使得学生疲于应对,却缺少系统的专门知识。针对这一情况,高校应从法律硕士导师设置方面入手,毕竟导师与学生的联系要远大于其他个人和组织。首先,应尽早为法律硕士配备导师,导师指导学生确定学习方向与学习目标。其次,应增加实践导师设置。目前,许多学校已经在法律实践部门为学生聘请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学生的“校外导师”或“实践导师”。这种双导师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能力。学生在校内导师的指导下确定其职业方向,并根据职业方向选择实践导师,这一链条保证了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的连续性,为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提供了保障。
(三)增强考评机制
考评机制的设立是确定学生培养质量的主要标准。以往对学生考核内容通常为每门课程的成绩和毕业论文的成绩情况,这一考评方式具备了很强的理论考核因素,与法律硕士的职业化培养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对法律硕士的考评不仅应包括理论内容的考核,还应涵盖其参与实践的评价。法律硕士的实践评价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学生在实践课程中,课堂参与情况,主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二是学生在实习阶段,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这一部分主要由实践导师来评判。
总之,商科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与其他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在增强共性的同时,应突出特色,使商科院校培养的法律硕士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张卉芳.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
究[J].教育与职业,2013,(18).
[2]黄载曦,姚星.对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中
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