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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继续关” 公开听一听

2016-05-14徐一聪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普陀区办理

徐一聪

“经评议,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继续羁押必要。”近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召开的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听证会上,吴波副检察长作为听证会主持人发表了评审意见。这是今年吴波副检察长办理的第4件进入公开听证程序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模式让诉讼参与人参与其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的公正”。吴波副检察长认为,兼听则明,公开听证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对于减少不必要羁押,预防超期羁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以来,普陀区检察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56件。其中,2015年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7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2件,采纳率达100%;公开听证19次29件,公开听证率为51%,公开听证的比例居上海检察机关首位。其办理的田某等11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入选高检院2015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

磨好“科学规范刀”,不误“全面审查功”

面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任务扩展的新形势,普陀区检察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执行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主动作为、依法规范、证据标准”。坚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贯穿于日常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上的优势,加强与在押人员谈话工作,实时跟进看守所监管情况,多渠道收集重点羁押对象的羁押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办案的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开听证程序,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而确定在押人员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并制作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确保审查效果。

第一时间告知新入所在押人员享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以便其行使申请羁押必要审查权。通过深化检务公开、法制宣传等多种途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理由、所需材料及相关程序,畅通在押人员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加大依职权初审力度,广辟案源。着重审查在押人员的涉案罪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对可能具有不予羁押情形的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初审之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提前二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函形式通知公安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自收到书面通知函之日起,暂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由公安机关指定案件承办人或代表出席公开听证会,并针对通知函注明的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对征询意见函、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通知函等文书的内容、格式和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通知函中除注明时间地点外,还应明示公开听证的主次问题,便于公安机关及承办人有针对性准备相关材料。

一听二看三审查,构科学评估体系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案管部门统一受理和启动程序,并对文书制作规范和审查期限进行监督,增强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监所部门在审查期间,就被审查人有无羁押必要同步向公安机关、看守所、本院承办部门制发征询意见函,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全面客观,切实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

普陀区检察院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区分审查力度和方式,构建科学评估体系、立体审查滤网。“一听”:重视听取申请人陈述、被害人意见,案件承办人、监管民警的意见,诊治医生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区有关部门的意见。“二看”:通过监控录像和与同监室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三审查”:注重审查重大疾病或怀孕须有三级以上医院病史病例等就医材料,刑事和解须有赔偿协议等依据及被害人书面谅解意见,哺乳婴儿或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须提供户籍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羁押表现、身体状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评价其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为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提供依据。

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审查效果

“没有好的后续保障机制,效果就难以落到实处!”吴波副检察长介绍,根据工作协议和内部流程规范,收到建议的单位或部门均在10日内回复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的,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和意见,确保每份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有效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变更后予以释放的在押人员进行出所告诫,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制度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同时,积极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与公诉、侦监等办案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在押人员的前科劣迹及案发前的日常羁押表现。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案件重要办理环节予以办理,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开听证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

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构罪即捕”、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不分、一押到底等问题,既节约了司法成本,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进步。近年来,普陀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阶梯增长,从2013年办理10件,2014年办理58件,2015年办理57件,审查标准逐步细化,公开听证不断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现了从初步探索到全面良性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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