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法治该如何优化?
2016-05-14金善明
金善明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手段或方式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新兴业态和商业模式,尽管尚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但其对经济发展和流通改善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剧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已超越了国境限制而凸显更多的涉外因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支付、结算和物流送达而逐渐演变为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这一商业模式,与我国当下新型开放经济体制相契合,不仅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发展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
新近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更是强调,“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繁荣健康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毋庸置疑,健康繁荣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能够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良好的生态系统构建有赖于法治保障。因此,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法治体系,是我国当前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使命。
制度困境与挑战
实践表明,跨境电子商务在实现优进优出、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着实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对国家而言,跨境电子商务能够促进商品或服务贸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对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提供更多的商品或服务选择,方便或满足其特定的生活需求。但由于其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属性,跨境电子商务在自身成长和发展进程中正遭遇着不同的制度困境和现实挑战。
交易环境不甚理想。尽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其所处的交易环境并不容乐观。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开放性和网络虚拟性的商业模式,也正是因为此,参与其中的经营者信用颇具不确定性,继而成为跨境电子商务深入发展的瓶颈。例如,部分国内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交易以及欺诈等行为时有发生,引起海外消费者不满和投诉,也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集体形象;与此同时,境外电商的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国电商采取歧视性待遇,如更高的佣金、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等,从而制约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各国商品商标体系、标准体系等差异的客观存在,也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拓展和深化。
监管服务不尽合理。跨境电子商务在依赖市场机制获得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也难免需要政府介入予以引导和规范,以确保自身发展的秩序和可持续性。但面对国家现行的监管服务,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着诸多掣肘之处:一、通关手续不够简化。目前,在通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收管理、专项统计等环节,均没有针对性的通关模式和标准规范,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关的效率、增加电商营运成本;二、支付方式问题。跨境电子支付涉及电商、交易相对人和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其主要支付方式为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两类,但无论哪一种支付方式都在一个共同的风险,即网络支付信息被非法盗取的可能性。此外,对于境外支付的款项,由于受我国外汇政策的限制,在兑换成人民币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三、交易数据保护不甚明确。电子商务是依赖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跨境电子商务更是包含着大量境内外的信息和数据,不仅关涉个人信息保护,还事关公共数据安全。但由于相关制度缺失,由此而获得的数据保护和运用变得不确定,潜藏着风险。
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消费者纠纷等争议情形,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的客观存在,使得原本就复杂的涉外争议解决变得更为复杂。倘若处置不当,不仅会给相关当事电商造成利益损失和不良名誉,当然也会间接地对中国电商整体名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合理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实有必要了。
当然,除了上述问题外,我国物流业、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管理等因素参差不齐,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商品本身的品质时常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深化发展的掣肘之痛,“中国制造”有时成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影响电子商务的外向型发展。这些问题与困境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规划和促进措施中应值得高度重视。
路径选择与对策
严格来说,电子商务与传统契约交易在合同构成要件方面并无实质差异,同样须经历缔约、履行、争议解决等环节或程序,只是其所依赖的载体或表现方式有所区别。因此,电子商务并不排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当然地适用上述法律规范。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来说,其具体实践还须遵循《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优化,需要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自身属性进行制度评估和规范考量,直面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问题与挑战,继而提出相应的法治优化路径和相应对策。
一方面,要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治理的法治化,并非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典”,试图将所有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内容都纳入其中。这不现实,也不科学。诚如上文所述,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公共数据维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诸多内容,而且事实并不止于此,如电子支付还可进一步保护网上银行支付政策、结汇制度等内容。倘若果真将此纳入一部法律之中予以规范,那么其结果不仅是低效的,而且也是徒劳的。因为静态的文本对动态的跨境电子商务来说永远是滞后的,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依靠法治思维和方式增强文本规范的张力和韧性。因此,在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法治化发展进程中,国家不仅要积极地构建和完善本国相关制度体系,更要通过执法实践不断保障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国家还应积极主导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双边、区域和多边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以获得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话语权。
另一方面,要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化发展,有赖于国内相关监管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这就要求,无论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项立法,抑或电子商务的一般立法,都需要有针对性地回应着影响或制约跨境电子商务深化发展的问题与诉求,因而应在评估既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跨境电子商务中规范模糊或缺位之处予以拾遗补缺。这就需要着力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立法与执法并举,为跨境电子商务深化发展涤除障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相关制度规范的,应加强落实和实施;对于需要规范而规范不到位的,应尽快完善制度规范的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服务体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即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电子化,加快“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进一步完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尤其是跨境电子支付中涉及的网上银行支付体系或第三方平台监管等制度,从而不仅便于交易相对人履行支付,也便于电商结汇。当然,跨境电子商务是一国对外贸易的缩影,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也非三言两语所能概括,而有赖于现代法治作用的真正贯彻和落实。
当然,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化发展,不仅在于制度层面的规范构建与优化,更有赖于制度规范执行项下的国家监管与法治优化。唯有文本意义上的制度规范,在跨境电子商务实践中得以尊重和遵守,其中所蕴含的的价值追求和政策目标方能够得以兑现。事实上,这不仅需要国家能够立足现实经济情势而不断完善和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制度措施,更需要电商能够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创新,推进自身经营不断优化。这才是跨境电子商务法治优化的目的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