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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

2016-05-13刘晓霞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0期
关键词:资金监管

摘 要: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蓬勃发展,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规模迅速扩张。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内一个课题,因为争议较大,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论。这部分沉淀资金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有关第三方支付的规定并不健全,在资金性质、资金和利息的归属以及沉淀资金的利用方面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

近期第三方支付的焦点都落在了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牌照被央行依法注销上。其中原因,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畅购公司存在三项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隐匿资金、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重大损失;二是伪造财务账册和业务报表,欺骗、隐瞒客户备付金流向,规避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拒绝、阻碍相关检查、监督。这表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存在的沉淀资金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该行业内具有现实意义的亟待解决的重要监管事项之一。然而国内当前的监管主体和法律规制体系还有待完善。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是源于电子商务发展而引发的突破传统支付的需求。由于传统银行交易不能对进行交易的双方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并提供安全保障,仅仅依靠资金转移、账面划拨或者汇款这种支付方式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参与者的需求。在传统交易过程中,付款、发货只能通过单方义务的形式进行。导致在货物质量保障、交易诚信方面,缺少一个可靠的第三方保障。因此而产生的交易欺诈更是层出不穷。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在这样的市场发展需求下应运而生的。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的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给出支付指示或授权他人利用电子终端给出支付的指示,进行货币的支付与资金的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可以依照支付指令发起的方式媒介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电话支付、网上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移动支付、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根据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客户需要将资金或货款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用以进行交易,在结算前的这段时间里,就会在平台上形成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性质、归属、孳息所有权和资金的利用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需要详加探讨的问题。

二、沉淀资金及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性问题。在客户把资金转入或存入第三方支付的专有账户之后,沉淀资金权属问题需要首先厘清。这其中牵涉到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当前对于沉淀资金的归属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对于该条的解读,有学者主张应作为消费保管合同来进行解释。消费保管,又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的情况系,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由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可以包括原物)。②在这种情况下,从货币转移给保管人开始,货币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保管人对被保管人负有债务上的返还种类物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性质的保管应当作为一般保管的特殊形态,也就是作为混藏保管来理解。所谓混藏保管是指保管人为被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期满归还相同数量、种类、品质的物品,但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保管人也对其无权处分。③因此,混藏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并不随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前述央行在相关规定中否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的所有权。由此笔者认为,在现有体系下,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保管视为混藏保管合同更为合理。因此,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并未随着交付而转移,仍然属于客户所有。

但在实践中,如果将孳息归还客户,对短期的资金孳息进行结算会使得交易成本过高,不利于资金流动和经济发展。此外,孳息的返还会导致该业务和专属于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方面业务在本质上无法区分,因此会严重突破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界限。

三、沉淀资金的安全隐患

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开始,大部分业务全面停止,售后电话无人接听。知情人士透露消息称,上海畅购之所以会成为全国首家倒闭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由于其老板对外投资失利,由此引发公司资金链断裂。这暴露出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利用缺乏监管和规范,这其中所存在的监管漏洞值得监管部门思考。

首先,由于当前第三方支付企业牌照数量众多,行业竞争激烈,许多中小第三方支付企业抗风险能力不足,在信用方面难以与银行比肩。特别在现阶段缺乏有力监管,难以保障资金安全,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互联网用户的增多导致针对支付的犯罪日益增多,客户信息安全难以保障。随着技术创新以及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条码支付、扫码支付、声波支付、人脸识别等快捷方便的支付方式也应运而生,然而快速的技术发展带来了使用的便捷外,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客户省去了输入繁琐的网上银行的各种验证信息,便捷的实现网上交易,但同时,也方便了犯罪分子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全球知名的在线货币转账公司之一“自由储备银行”居然成为“黑社会定点洗钱银行”。该银行设立7年以来,已经在全世界为至少100万用户处理了5500万笔非法转账交易,成为全球网上犯罪分子分配、储藏和漂白非法所得的主要手段之一。

当然,现存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沉淀资金只能追求账户资金安全,而必须放弃资金的流动性和可增值性。沉淀资金的增值和利用前景仍有巨大空间,通过政策引导和有效监管可以充分挖掘其价值,实现多方受益的理想目标。

四、沉淀资金的监管

1.监管思路梳理

金融创新往往意味着规避监管。立法时效的滞后使得监管时常陷入被动和无体系的困境。国外的一些学者建议在法律监管的设计上,应当从发挥金融市场功能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金融资源、风险管理、治理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四方面。结合上述意见,笔者认为,当前需要确立如下监管思路。首先,在体制设计上尽量做到宽严有度,谨防“管得太少”或“管得太多”。其次,在监管层次上应当做到自上而下主体明确,职责互补。第三,在充分考虑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状况之下,有效借鉴国外的成熟监管经验。

2.现阶段监管问题

首先,监管体系不完整,立法有待完善。央行所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监管力度有所欠缺。而且众多并未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也在进行此项业务的企业处于监管的空白区域。其次,监管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缺乏协作。第三,现有的规定过于“一刀切”,不利于金融市场繁荣。《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规定沉淀资金只能存入相应银行的专用账户中,这使得沉淀资金失去了其利用的前景和增值空间。不符合当前经济市场发展的需求。

3.监管体制完善

(1)明确监管的主要取向,避免态度暧昧,前后矛盾。在确立了对监管对象的大方向之后,再进行监管体制设计,能够避免法规的制定前后矛盾,缺乏统一。笔者认为,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利用,在中国的发展,打破了银行业的一枝独秀,可以有效推动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和改革。2015年12月1日,中信银行开始执行个人网银境内转账全免费的惠民服务。在此之前,招商银行也宣布个人客户通过招行网商银行、手机银行APP办理境内任何转账业务,均享受零费率。因此,合理的引导和良性竞争可以推动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完善立法,建立监管主体的协作关系。不仅应当从法律位阶的角度来丰富相关立法,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性,对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规制,与民法、刑法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加强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在司法实践层面至关重要。此外,还应当明确监管主体各自的监管权限和职能,以期在充分保障沉淀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主体实现效率优化。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清算功能连接,使得银行能够有效监管沉淀资金账户,监管资金走向;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技术方面,需要信息产业部门牵头进行监管;银监会、公安、税收等部门也是当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部门,有必要吸收各部门的力量,加大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全方位监管。

(3)合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处于新兴阶段,因此国外成熟的监管经验具有借鉴的价值。“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是当前世界上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模式。然而由于把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为“金融机构”,因此“欧洲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参考价值不大。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划入“非金融机构”,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进行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清算支付、业务创新和反洗钱方面的相关监管;对交易资金进行监测与记录;年度支付总额与年度支付笔数超过一定数额的支付机构需要向特定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等具体监管事项。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联邦保险公司也参与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其提供保险金来辅助监管细节的具体落实贯彻。一旦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了无法兑付的状况,由保险金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安全起到了资金保障作用。因此,网络交易安全和账户沉淀资金的利用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注释:

①谈谈电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讯财经.http://bank.hexun.com/2009-06-24/118958726.html.

②陈一鸣,丁小希.网络洗钱令人忧.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30日第22版.

③安巧哲.借力央行支付系统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可行性分析.金融与经济,2014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1994:837.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36.

[3]肖岳.第三方支付谁主沉浮[J].法人,2016(1).

作者简介:刘晓霞,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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