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
2016-05-13荣婧婧
荣婧婧
摘 要:随着中共十八大四次会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现在各个领域都得到提倡。但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导致公司治理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较为薄弱,很多时候人治大于法治。本文从公司治理的概念出发,结合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分析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出我国公司治理在法律层面的缺陷以及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依法治国;公司治理;制度完善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一个外来词,很多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它进行了解读。例如,柯林·梅耶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①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发展,各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到了更纵深的层面,显然该定义中有关投资利益和股权、管理者的观点已经显现的不够全面,只能体现公司治理中的一部分。又如,斯雷佛和维什尼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金的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获得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如资金供给者如何使管理者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他们,他们如何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资金的供给者如何控制管理者等。”②该定义更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利益最大化。
笔者赞同最新的通说观点,认为公司治理是“通过合理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以及公司员工、债权人等其他有关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使各治理主体协调运作,实现公司长远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保障股东和其他治理主体利益的目标的一系列制度综合。”③这是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定义的公司治理。
二、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法律在公司治理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法与市场经济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推动立法的进步,可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新的课题,为执法提供更多的保障;法律反过来能规制市场经济固有的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带来的问题,而公司治理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样需要法律的调控和渗透。
其次,除了经济效益,效率、平等、正义、交易安全、相关利益者的利益都是公司治理的目标。传统的公司治理偏向于内部治理,即通过法人治理实施的活动,法人治理的核心是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机构及其权力分布,常见的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等。通过这一系列机构的设置,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随着发展,公司已经不仅仅涉及投资者(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而是越来越多地与社会的其他主体关联起来。股东与管理者的委托代理问题只是诸多利益相关者冲突中的一种,公司内部治理也仅仅维护了股东,并且主要是大股东的利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小股东,职工,债权人等照顾得不够。于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颠覆了股东至上主义的前提,认为公司不仅仅是由股东所有,其他对公司做出特殊投资的相关主体也应该从公司得到回报。公司治理的功能应是获得一套科学的决策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利益最大化。在这套机制中,传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之间需要制衡,但不是为了利益平衡而制衡,最终的目的应是获得科学的决策方式和途径,能使公司有效运行,各方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实践中如何将这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变为可以落地的制度,可以从立法层面设计。法律不仅能设计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互相制衡的机制,还能设计相关利益者的保护机制,通过赋予相关方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制衡。
三、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层面的缺陷
1.信息披露制度不够透明。虽然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有规定,但整体看来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很难适应公司治理的需要。一方面,这些规定散落在各个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并且深度不够,甚至在很多地方存在盲点与矛盾之处。另一方面,惩戒机制的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实际处罚力度不够,违法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重新包装,就能再次进入市场。如果对公司整个治理过程有信息披露机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种现象。
2.公司内部法律治理制度需要创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权利的规定都是采用列举式,董事会对公司的部分管理事项需要通过股东会批准才能执行。但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和股权日益分散,公司的管理权逐步下移至董事会乃至管理层,难免出现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会开会及议事规则复杂,导致《公司法》中设计的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制衡难以及时实现。最后,在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制衡方面缺乏有效的规定,很多大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很好地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导致很多小股东很难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
3.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确。虽然现在已比较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长久以来在公司利益相关者责任的法律规制上仍然没有质的突破,利益相关人究竟在公司治理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怎样发挥好治理者的作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在缴纳税务时有强大的公权力进行监督与介入,但涉及职工权益与债权人的利益时、包括公共环境等,相关规定操作起来非常复杂,程序效率低。就经济学界来说,“在认为中国公司治理是否应当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的观点中,并没有完全解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径或制度安排问题。④”
四、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对策
1.建立完善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⑤尤其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公开透明程度应该更高。只有将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更好地公开,才能促进公司在阳光下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进一步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细节。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经营管理者(经理层)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司向社会各利害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⑥
此外,应多借鉴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上的经验,将其中适合本土实际的法律规范移植到我国法律中。
2.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衡机制。公司治理主要由内外部环境构成,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内部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在资本多数决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存在大股东武断决定公司事务,小股东发言权太弱的问题。这就需要实现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制衡,让更多的小股东真正参与到公司治理与经营。为此,笔者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强调股东平等的原则,原有的一股一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真正的实质平等。《公司法》中应同时体现追求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条款。其次,应规定大股东对小股东承担更为严厉的民事责任,加强其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时的惩罚力度。再次,还可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机制合理引入,同时建立有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另外,关于监事会方面的制度完善,笔者建议从财务,职权设置方面进行改善,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同时强调监事任职的专业性并加强监事会的问责性。
公司治理是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权责利的分配安排,充分体现顶层设计的智慧。为了促进我国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兴盛,我国立法者需要在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中充分体现权利制衡原则,通过具体有效的制度规范,使公司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良好治理。
注释:
①柯林·梅耶.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
②斯雷佛,维什尼.《公司治理评述》.
③沈羽翯.《公司治理的立法比较及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2007年.
④徐晓松.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载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87页.
⑤李维安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12月,第97页.
⑥张文闻.《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创新》.2004年6月.
参考文献:
[1][美]汉密尔顿.《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1年.
[2]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3]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4]于群.《公司治理的法哲学分析》[M].2002年.
[5]张忠野.《公司治理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