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司法诉讼对手机产业的影响
2016-05-11曾学东
曾学东
摘要:自2010年起,全球开始大量涌现有关智能手机或无线技术的诉讼案。在经历了 40 多起诉讼案后,有关智能手机专利的诉讼至今丝毫没有停止的迹象,甚至愈演愈烈。国内手机企业想要打破发展瓶颈,走向海外、进入高端市场,在未来的竞争中遭遇专利诉讼的挑战是家常便饭。对重庆11家具有代表性的手机企业进行调研可以发现:相比广东等沿海地区的手机企业,重庆本土企业起步较晚,大多处于产业链中下游,核心专利保有量不足。要发展本土企业,提高本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实行“行政管理部门、立法机构、企业”三者联动机制。政府要有所作为,加大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立法上可借鉴美国的做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运用。
关键词:专利;司法诉讼;手机产业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6)01-0051-08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已经从奢侈品成为我们日常的消费电子产品。据资料显示:全球智能手机的市场容量在2011年为4.109亿台,而2013年就达到了7.337亿台,增幅为78.6%。手机企业们为了获得更多市场份额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企业一方面注重创新,优化手机性能、美化手机外观,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向竞争企业挥起了专利的大棒。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专利诉讼案件自2000年突破2 000件后,20092010年每年诉讼案件约3 000件,至2011年案件达到4 000件,平均一天11件。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专利诉讼调查案也从2008年的年40件增加到2011年的72件[1]。本文以国内外手机专利诉讼案例为背景,结合重庆手机企业的调研资料,就专利司法诉讼对技术产业的影响展开分析和论述,向行政管理部门和立法机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并提炼出企业的应诉之道和专利保护、经营的策略。
一、全球手机专利诉讼的特点
自2010年起,全球开始大量涌现有关智能手机或无线技术的诉讼案。在经历了 40 多起诉讼案后,至今有关智能手机专利的诉讼丝毫没有停止的迹象,甚至愈演愈烈。下面笔者通过对国内外诉讼案件的分析,从诉讼当事人特征、诉讼专利的技术分布、诉讼手段的选择、诉讼结果四个方面,归纳全球手机专利诉讼的特点。
(一)诉讼当事人特征
首先,专利实施主体与非实施主体(NPE)并存。国外手机专利诉讼的主体主要为大型企业,如苹果、三星、谷歌等;而国内发生的涉及手机专利侵权的17个目标案件中,有10个案件都是自然人作为原告提起的国外诉讼案件如:Apple Inc.v.Samsung Elecs.Co.Ltd.et al,No.2013-1129,Samsung Elecs.Co.Ltd.v.Apple Inc, No.2011-cv-01846(N.D.Cal.filed Apr.15,2011)。国内诉讼案件如:何尔恭诉被告广州东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杨某某诉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其中手机专利实施主体如苹果、三星、华为等,而所谓的非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y)如圣克莱尔公司、NTP和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公司等。手机专利实施公司运用自己的专利提起诉讼是一种争取市场份额的营销策略。以苹果公司为例,苹果iPhone技术统一、连贯、设计精巧,目前占据了智能手机高端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持续性的创新并不容易,乔布斯之后苹果除了推出不甚明了的“iCloud”之外并没有太多的创意,于是苹果公司开始运用专利诉讼战术作为技术创新的补充。苹果公司的法务部门开始忙于向三星、HTC、诺基亚等公司提起诉讼以获取高额的许可使用费用。专利非实施主体主要是指某些不实际利用专利从事生产,而是专门从一些个人、破产公司或研究机构廉价收购有效专利,将来有针对性地选择侵权公司提起专利诉讼或索赔的个人或公司[2]。这些非实施主体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分析专利”、“专利收购”再到“专利诉讼”的三个过程。前期他们分析和挖掘有价值的专利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收购,最后向企业提起诉讼获得巨额赔偿。
其次,智能手机厂商主动出击。2009年,诺基亚(Nokia)几乎主宰了全球手机市场,其在GSM、UMTS和WLAN相关的基础技术领域拥有丰富的专利。在诺基亚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苹果侵权案件中,其指控苹果iPhone手机侵犯其10项专利,这些专利涵盖了无线数据、语音编码、安全和解码等内容Nokia vs.Apple (20101206), 判决号No.09-791-GMS, No.09-1002-GMS。。而摩托罗拉作为智能手机的鼻祖其拥有的专利数也不容小觑。摩托罗拉诉苹果案中所涉专利共18项,从 WCDMA、GPRS、802.11、天线设计、无线传送电子邮件、距离感应组件到软件管理、LBS 服务、多装置间的同步等Motorola vs.Apple (20120731),判决号No s.1:12-cv-20271-RNS, 1:10-cv-23580-RNS。。早期诺基亚、摩托罗拉因拥有手机行业的基础专利而成为专利诉讼的主动提出者。但随着苹果、三星等智能手机新贵的出场和智能手机的风靡,苹果、三星等公司成为诉讼的主动出击者。其中苹果专利出现的频率特别高,达到50项;其次是三星15项;微软9项;甲骨文7项;宏达HTC5项。
再次,国内诉讼中本国企业多为被告方。国际上智能手机诉讼多呈现大型企业之间互诉侵权形态,如苹果三星互诉侵权、诺基亚苹果互诉侵权等。在国内诉讼中判决侵权的案件,本国企业多为被告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判决侵权的案件都是本国企业为被告,如毛连华等诉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陈争生诉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广州市番禺区巨锋电子厂与东莞市启原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等。。即使存在国外企业为被告情形,但都以判决不侵权或驳回起诉而告终国内诉讼以他国企业为被告的案件都没有判定侵权,如大连汉普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等诉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杨某某诉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王有卫诉Google谷歌公司大中华区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谢浩强诉苹果公司(Apple Inc)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2006年诺基亚中国公司诉国产手机厂商深圳天时达移动通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时达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松迅达中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松迅达公司)外观设计侵权案被誉为是“中国手机外观设计第一案”。该案中诺基亚虽然将专利大棒指向了天时达以及下属公司松迅达,但其实只是“杀鸡儆猴”,主要是针对国内发展速度比较迅猛的手机生产厂商,诺基亚希望其他厂商能够知难而退。近几年中国华为、中兴手机生产商发展势头强劲,但却多次面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据统计,现在国产整机的生产商约有75家,品牌从华为、中兴到小米、美图秀秀、Kooee不等。国内企业要想在长期的市场争夺中立于不败之地或者说能够突破中端市场这个瓶颈,就必须要研发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专利、外围专利,为随时可能爆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做好准备。
(二)涉案专利的技术分布
手机诉讼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主要以发明专利居多。争议专利主要分布在手机的硬件、软件上。硬件专利如:电子设备专利、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检索的通用接口专利、硬件网络技术(如多级天线专利)等。软件专利如:软件网络技术(如内容敏感的菜单系统行为专利)、软件多媒体及网络交叉技术(如用于从无线通信网络显示多媒体信息的方法、系统和设备专利)、软件微创新技术(如触摸屏显示列表滚动和文档平移、缩放和旋转的方法等专利)、数据处理技术(如数据传输系统和数据传输方法专利)等。目前,诉讼专利呈现一些新的趋势。
趋势一:配件专利竞争激烈。据市场研究公司 NPD 测算,全球智能手机市场的规模已经接近 10亿美元,这将推动配件市场的抢占和争夺。在智能手机专利大战愈演愈烈的情形下,配件专利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如颈部挂带、手机保护壳、手机座、移动电源灯等配件专利案件所涉案件有:刘梦麟诉杨小坡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广州市番禹区巨锋电子厂与东莞市启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黄文斯与廖安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征服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已经频发。手机保护壳作为手机的配件因为其“设计精良”、“防水防摔”等功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外壳设计企业也卷入了这场专利战。总部位于科罗拉多州的公司Otter Products就曾起诉 LifeProof和 Mophie 侵犯其 iPhone、iPod 和其他设备的防水外壳专利Otter Products VS.LifeProof (20120927),No.11-cv-02180-WJM-KMT。。国内也有手机保护壳专利纠纷案件如广州市番禹区巨锋电子厂与东莞市启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趋势二:标准必要专利成为竞争的新导向。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到的专利,如果你的产品要进入市场就要符合标准,就绕不开对标准专利的使用,拥有标准专利的公司就可以以此获得广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三星就曾对苹果公司侵犯其两项无线技术标准关键专利提起指控Samsung Elecs.Co.Ltd.v.Apple Inc, No.2011-cv-01846(N.D.Cal.filed Apr.15,2011)。;微软也曾对摩托罗拉提起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Microsoft Corp v.Motorola Inc,No.C10-1823-JLR。。在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案中,华为和IDC都是通讯设备行业的巨头,而IDC拥有通信、技术、专利控股以及IPR许可等四大全资子公司,手上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一直到3G/4G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而华为生产符合标准的手机设备就必须要向IDC申请专利许可,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IDC开出的许可费率是否违反FRAND原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IDC对华为的标准专利许可费率违背FRAND原则,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企业申请获得的标准必要专利一方面可以获得高额许可费,另一方面可以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
趋势三:移动平台专利技术暗中角逐。对诉讼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现主要是三大移动平台之间的争斗:谷歌支持的Andriod、苹果的ios、微软的Windows Phone。根据IDC统计显示:Andriod 的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49.2%增加到2013年的78.6%,而苹果ios从2011年的18.8%到15.2%,Windows Phone 从1.8%到3.3%,Blackberry 从10.3%到1.9%,其他从19.8%到1.0%[3]。诉讼中可以发现针对Andriod智能手机的火药味很重如微软针对HTC、摩托罗拉等Andriod智能手机侵犯其相关专利的诉讼,苹果针对HTC、三星等Andriod智能手机侵犯其专利的诉讼,甲骨文针对谷歌Andriod系统非法使用其JAVA技术的诉讼等。 。虽然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并没有直接起诉谷歌这个Andriod软件开发集成者,但实际上是在侧面牵制Android 平台[4]。一旦苹果、微软对Andriod智能手机侵犯专利的控告成立,这些手机制造商就得“清除”涉及侵权部分或者需要向原告支付使用许可费。Android智能手机性能受到的影响、生产成本的增加将对Android平台的使用带来压力。
趋势四:手机互联网专利“分离式间接侵权”兴起。在手机专利大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手机互联网专利“分离式间接侵权”形态开始显现。传统手机厂商主要致力于硬件的开发,现智能手机厂商多将精力放在软件研发上,以更新的应用体验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微软(Windows Phone)、谷歌(Andriod)两大互联网公司加入手机行业与苹果公司争夺市场,国内互联网企业小米、阿里云、奇虎360、爱奇艺、盛大等都推出了自己的手机品牌,手机互联网专利的繁荣也可见一斑了。而这些应用软件专利中需要使用者参与的作业方法专利颇多,其保护困境也引发了“分离式间接侵权”的探讨。美国最高法院1871年对Wallace v.Holmes 一案的判决第一次在美国明确地认定他人制造或者销售用于专利装置或者专利方法的非专利部件也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手机厂商虽然不是作业方法专利的直接使用者,但是却为该方法专利的实施提供了应用软件或装置,并且明知该应用软件或装置就是为了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制造的,同时如果该应用软件或装置不具有其他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手机厂商可以构成间接侵权。
(三)将诉讼作为竞争手段
为了在智能手机行业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以专利侵权的名义向竞争对手诉至法院不失为一种常见的策略。首先表现在进出口环节的美国ITC诉讼。手机专利诉讼除了向法院提起,还有就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337”调查。苹果诉HTC侵犯其6项专利的诉讼,USITC于2011年12月22日判定HTC侵权,称有一项产品侵犯了苹果专利,并对HTC产品发出了进口禁令。而近年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宣布对中国华为和中兴“3G、4G”无线设备领域展开“337”调查,这已经演变为重要的竞争手段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其次,在手机专利大战上,并不是单一的企业、单一的专利纠纷,也并不总是某个巨头作为诉讼的发起者,而是呈现出企业之间互诉专利侵权的势态。2009年诺基亚诉苹果侵犯其多项专利,苹果则不甘示弱反诉其侵犯其专利,后达成和解Nokia vs.Apple,No.09-791-GMS, No.09-1002-GMS;Apple vs.Nokia,C.A.Fed.,2011。。一部智能手机可能涉及几十万个专利,而这些专利会相对集中于某些企业,这些企业拥有大型专利组合形成专利丛林;要想在专利诉讼中获胜,除了专业的法务团队还需要有能够挟持对方的核心专利,如此才能“以动制动”。为此,智能手机公司正在积蓄数量庞大的专利组合。如苹果20 亿美元买下了北电的 LTE 相关专利的完全所有权以及一揽子可以用于打击 Android 的专利;谷歌从IBM收购1 000件专利以及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接管摩托罗拉 1.7 万件已授权的专利和 7 500件正在申请中的专利。最后,除了必不可少的“专利侵权诉讼”,还伴随着“专利无效诉讼”的发生。以苹果2011年4月针对三星的专利诉讼为例。在该案裁决三星侵犯苹果公司5项与iPhone设计和功能有关的专利后, 对损害赔偿的金额于陪审团合议阶段,三星就以苹果公司的7844915号“应用程序界面滚动操作方法”专利可能无效为由,要求法官终止苹果的赔偿重审过程。如果争议专利被宣告无效,将从根本上否定权利的存在,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将因失去权利基础而被驳回。在17个国内目标案件中,其中有5个案件因争议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导致败诉这5个案件分别是:大连汉普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等诉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争议专利为“笔画输入的键位分布及其屏幕提示”,被宣告部分无效;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争议专利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被宣告全部无效;陈争生诉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争议专利为“多卡GSM手机”,被宣告部分无效;谢浩强诉苹果公司(Apple Inc)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争议专利为“用于限制软件只可被其使用权拥有者使用的方法”,被宣告部分无效;朱占新与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争议专利为“可旋显示屏移动电话”,被宣告全部无效。 。
(四)诉讼结果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的目标案件中宣告无效的行政案件共45件;国内侵权案件共35件,其中撤诉18件,认定侵权的6件,该6件侵权案件都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国外的60件目标案件中,法院认定侵权的共有38件,其中33件涉及软件专利侵权,5件涉及硬件专利侵权;颁发禁令的仅有12件,判决赔偿的7件,而其余部分都是判决缴纳许可使用费或达成和解协议。从以上数据可以发现国内侵权案件的诉讼目的比较单一,还是主要为了个案维权。而国外的诉讼案件除了维权目的,更多的想通过诉讼获得许可使用费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自eBay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颁布禁令的四要件后,判决强制许可使用费逐渐代替禁令的颁布。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形成交叉许可协议也成为诉讼双赢的表现。二、涉案手机企业的专利诉讼策略及影响:以重庆为例手机企业通过发出侵权警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促使侵权方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费用等,保护企业市场竞争优势。苹果公司起诉三家最大的安卓智能手机厂商——HTC、三星和摩托罗拉,其直接目标并非这些被诉企业,而是其身后的整个安卓智能手机阵营。其通过专利诉讼增加安卓的成本、分化安卓阵营,从而达到打压和限制的目的,以维持iPhone的最大优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通过昂贵的诉讼专利费用拖垮对手。美国的专利诉讼周期长,律师费用十分昂贵。1987年4月,美国HoneyWell公司起诉美能达公司,被告美能达在5年的诉讼中支付了超过40亿日元律师费。如果企业规模不大又无后续支援,官司尚未打完,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然, 国外企业常以专利组合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这体现了外国智能手机企业在专利诉讼中的专利布局策略。比如,在地区法院西班牙天线设备公司Fractus诉三星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件中,涉及的专利有9个具体指US7015868、US7123208、US7148850、US7202822、US7312762、US7394432、US7397431、US7411556、US7528782等9个专利。。在上诉法院,WiAV Solutions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侵犯专利权案,涉及的专利也有9个具体指US6539205、US6680920、US6104992、US6256606、US6385573、US6507814、US6633841、US7120578、US7266493等9个专利。。这种方式无疑极大地提高了专利诉讼的胜诉可能性。反观国内的手机专利侵权案件,基本都是一个案件涉及一个专利,而且很多都面临向对方提出无效宣告的风险。国内的手机专利诉讼,少有完全经受住无效宣告的考验,一般来说都会被宣告部分无效,甚至有些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因此,被诉侵权方真正败诉的可能性实际上不大。
在进入知识产权丛林时代以后,专利诉讼成为专利运营主体获得专利收益的重要途径,大部分专利运营主体或多或少都会通过专利诉讼来威胁对手,以达到其商业目的。近年来,智能手机企业已经把专利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运营手段,不仅用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提升自身产品和品牌的价值,而且还可达到获利丰盈的目的。以苹果和三星的“世纪大战”为例,从2011年开始,美国苹果和韩国三星就已经在包括美国、日本、韩国、德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在内的世界范围就专利纠纷对簿公堂。苹果三星诉讼案件的数量、诉讼战场的广度、所涉的金额等都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学者的激烈讨论,成功地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营销策略,苹果和三星手机也已经家喻户晓,消费者也懂得了“苹果手机和三星手机是智能手机中数一数二的”,选择手机时也会更多地关注苹果手机或三星手机。通过诉讼还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与对方组成专利联盟等,甚至将企业的专利营销出去。特别是其中的专利非实施主体如圣克莱尔公司、NTP和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公司,他们本身就不实施专利,他们通过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高昂的许可使用费。
近年来,随着重庆市政府对移动通讯类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重庆市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振兴规划》颁布出台,重庆南岸区茶园新区信息产业建设如火如荼。重庆地区手机及其相关行业都迎来一个发展的机遇期。重庆不乏如国虹科技、方正高密和重邮信科等具有一定专利实力的手机企业,这些公司在专利保护策略上体现了一些共性。一是以申请专利作为保护技术的手段。重邮信科研发出目前较为高端的第二代LTE多模基带芯片“赤兔8320”,其性能与最新的华为的海思麒麟920芯片和联发科的MT6595芯片处于同一个性能水平,并且该芯片已经进入量产阶段。单就申请日在2012年的专利而言,目前已经授权和仍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共有33个,其中发明专利30个,实用新型专利3个,发明专利占总数的比例为90.9%。高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该公司的研发水平比较高。二是在专利布局上适应自身定位。方正高密的专利布局是紧紧围绕其PCB制造商的定位来确定专利布局。以SooPAT检索到的54项有效和正在实质审查的专利来看,全部均为关于PCB制造以及其辅助性工具的一些专利,包括了PCB产品专利20项以专利号或者其申请号表示这些专利:201320484051.7;201210564417.1;201210523753.1;201210491432.8;201220570237.X;201210427918.5;201210397239.8;201210341886.7;201210325574.7;201210092833.6;201210094149.1;201210094179.2;201210074070.2;201110435908.1;201110375694.3;201010622827.8;201010620521.9;201010620519.1;201010503775.2;201010269515.3。,PCB制造、检测系统等设备专利22项以专利号或者其申请号表示这些专利:201320639223.3;201320623621.6;201320529555.6;201210389797.X;201210097618.5;201210094168.4;201210091771.7;201210092859.0;201210090791.2;201220105817.1;201210071526.X;201120544536.1;201120469690.7;201010620505.X;201010620451.7;201020673464.6;201010592740.0;201020662523.X;201020603538.9;201010503466.5;201010269359.0;201010269128.X。,PCB制造辅助性工具专利12项以专利号或者其申请号表示这些专利:201320265134.7;201320051094.6;201320013103.2;201210071589.5;201120573703.5;201120431701.2;201020699543.4;201010622825.9;201020671440.7;201020662533.3;201020512970.7;201010268742.4。。进一步观察部分专利的摘要选取了已经授权或者正在实质审查的专利技术进行观察:201210092833.6;201210094149.1;201220570237.X;201210341886.7;201210092859.0等。可以发现,方正高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基础专利,而是改善制作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印刷电路板质量的专利。国虹科技是一家下游的手机制造公司,它的专利布局应该是围绕手机终端产品来进行布局。天迈公司和百立丰公司在专利布局上则主要是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广州天迈拥有的全部专利均为外观设计:201130119514.6;201130119517.X;201130119519.9;201130119518.4;201130119522.0;深圳百立丰的专利布局策略以实用新型为主:201120324063.4;201120324064.9;201120324061.5;201120324059.8;201120324060.0;201120324053.0;201120324058.3;201120324062.X;201120338563.3;201120338578.X,以及外观设计:201230392014.4;201230392460.5;201230441276.5;201330256555.9;201330630800.8。作为布局策略。
但也应看到,重庆手机企业相比广东等沿海地区的手机企业起步较晚。部分企业还是广东企业的子公司如重庆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是广州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的以生产与测试为主要任务的子公司,重庆高讯电讯有限公司是东莞高讯霸灵电讯有限公司设立的子公司;诸如这样的公司还有重庆宝捷讯公司、重庆国信通公司、重庆百立丰公司和重庆中科诺公司等。 ,大部分企业都属于整机装配企业。这些企业处于产业链中下游,规模较小,核心零部件如芯片都会采购于上游企业,通常采购高通或者联发科的产品。该类型企业与上游拥有专利资本的企业是合作关系而非竞争关系,不可能发生诉讼纠纷;即便与某些大企业诸如华为、中兴等存在竞争关系,但因为其面向的市场、目标客户存在一定差异且规模较小,短期内发生诉讼的可能性也很小。在对重庆相关手机企业进行专利检索时发现,有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布局上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专利申请量后劲还需加强,有效专利量仍显不足。重庆企业中有效专利存量较多的企业,如方正高密有26项有效专利,国虹科技有27项有效专利,重邮信科有107项有效专利。相较之,HTC公司有效专利有519项,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有效专利有772项,北京小米科技有效专利有77项。二是专利质量普遍不高,发明专利比例偏低。除了重邮信科、国虹科技、方正高密等企业的发明专利比例相对较高以外,其他企业都少有发明专利。如宝捷讯公司目前在实质审查中的发明专利申请3个,国信通、高讯在实质审查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仅1个,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重庆手机企业在这方面仍需努力追赶,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
三、对策与建议
以国内外手机专利诉讼案件为背景,并结合重庆手机企业的调研资料,我们发现,国内手机企业想要打破发展瓶颈,走出海外、进入高端市场,在未来的竞争中遭遇专利诉讼的挑战必是家常便饭。为了防止在大型企业的“专利大棒”下一蹶不振,要实行“行政管理部门、立法机构、企业”三者联动机制:对于国内手机企业而言,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对于政府而言,要在立法、政策角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以促进手机企业的发展。
在行政层面,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加大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首先,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对本土企业进行扶持。针对本土企业优势产品的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政策;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搭建专利开发平台,将科研成果在本土企业之间进行共享;引导本土企业技术的整合,帮助企业资源共享,建立相应的智能手机集群管理等模式,帮助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中心,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本土企业发展道路。其次,创造条件引进技术领先企业,培育并带动本土企业的发展。根据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论断:政府为企业的市场活动所提供的“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生产要素”[5]。产品及要素市场对于企业而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可以通过建设诸如“高新经济区、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打造良好的地方基础设施、商业环境以吸引技术领先企业的入驻。再次,培育和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评议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化是促进企业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通过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有针对性的专利布局,最终促进本土企业的发展。要积极整合重庆高校现有的法律、咨询、鉴定、评议资源,在整体上为手机产业的发展提供外部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最后,引导企业储备核心专利。如可以引导企业与高校合作,如重庆邮电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大学等,使企业能够分享高校研发成果;也可引导本土企业形成专利联盟,共享专利成果。
在立法层面,面对日益凸显的“为实施专利权的行为提供所需专用部件或者设备”等“间接侵权形态”,可以借鉴美国做法,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确立“间接侵权”规则,促进企业创新。如明文规定“任何人在销售专利装置、组合品或组合物的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一项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装置,如果他明知这样的部件、材料或装置是为侵犯专利权而专门制造的或专门改造的,而且这样的部件、材料或装置不是一种常用商品或者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商品,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设置中国式“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根据关税法337条款的授权,根据美国企业的申诉或依职权对进口贸易业务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机构。ITC的“337”调查与地方法院专利侵权诉讼案相比具有如下优点:拥有更广泛的救济措施、更有力的强制执行方法、迅速和广泛的披露、相对集中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为专利)、精通专利的法官以及较确定的判决时间。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设置“中国式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活动进行调查并制裁。如“中国华为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件,就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参与调查并进行制裁。如果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制裁不服的,可以向我国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后,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集中对专利侵权二审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对上诉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针对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辩,专利侵权审理法院可以对专利的效力径行裁判,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决定书”再恢复案件的审理。
在企业层面,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重视核心专利的储备,提高专利地图的运用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一是重视专利地图的应用。专利地图最早可以追溯于日本。日本特许厅当前仍然在积极收集和分析各领域的专利信息,制作专利地图以无偿提供给工业界使用。2003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在“韩国专利信息产品及其作用”的报告中强调“制作专利地图、制作专利地图分析软件”是自身业务的重要部分[6]。绘制手机产业的产品专利地图和核心技术专利地图不失为一项重要的专利战略。在思科诉华为诉讼案后,华为知识产权部副部长张旭廷在接受《互联网周刊》采访时强调“专利地图就是作战地图”、“华为的专利地图已经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生产线了”[7]。二是重视知识产权的分析评议。“小米、美图科技、阿里云、奇虎360、爱奇艺、盛大”等互联网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手机品牌,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具备研发和生产智能手机的技术储备,仅仅依靠一些应用吸引消费者眼球,并不是长远之计。一旦某天国际跨国企业挥起专利大棒,这些企业将无力抵抗。因此,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整体情况和竞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价和审查非常重要如果在海外并购时不注意知识产权评议,则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在2001年浙江华立集团收购飞利浦的CDMA芯片研发部门案中,华立集团本以为在CDMA芯片领域获得了能够打破高通一家独大的局面,为国内厂商打开切入手机业务核心领域的大门。但事实上,华立集团并购对象飞利浦这一研发部门仅拥有CDMA IS-95A等2G阶段的技术,并不拥有核心的3G国际标准的CDMA2000的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还是控制在高通手里;同时飞利浦曾经向高通承诺“关于CDMA芯片的交叉许可协议不对第三方公开”,也就是说,华立集团想要使用芯片技术等还是要向高通缴纳专利许可费用。因此,华立集团想要通过并购飞利浦研发部门而获取关键技术的目标基本落空。 。三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业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等整个流通环节要加强专利预警分析能力。一方面,企业要利用检索的专利情报信息制作专利地图,用于规避核心专利,同时抢占空白点开发专利技术;另一方面,在产品的流通环节,做好专利是否存在侵权可能的分析,提高诉讼的应急管理能力。当发生诉讼纠纷时,企业需要慎重预测侵权的可能;对竞争对手的规模、诉讼意图、诉讼目标、诉讼能力、历史诉讼记录等进行调查分析,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采取应对方案如“参与诉讼”或“诉前和解、达成合作协议”等化解危机。此外,要提高申请标准必要专利的能力。在早期手机通信技术领域,我国企业没有能力参与到2G时代GSM标准和CDMA标准两大标准的制定中去,根本没有任何话语权。现如今中国移动自主研发的TD-LTE标准成为了全球通行的4G标准之一,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全球通讯技术领域具备了领导地位和话语权。我国企业既要有研发获得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的意识,更要有获得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的信心。四是掌握专利运营能力。企业组织团队进行研发获得的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获得专利之前要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参与研发的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和禁业竞止协议。企业在专利的许可转让过程中,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达成许可协议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用。企业进行专利的资本化运作可以盘活企业资金,为后续研发和投资储备资金。五是创立专利基金。目前国内手机专利储备不足的公司特别是进军手机行业的国内互联网公司,要想从低端市场迈向中、高端市场并顺利进入海外市场,通过专利研发、收购和专利运营来囤积专利是必要的。设立专利基金是不二选择。面对国际巨头的威胁,小米、金山、TCL等在中关村发起设立了中国首支专利运营基金。该基金预计募集金额3亿元,其主要致力于为企业获取核心技术专利,一期重点围绕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等领域汇聚专利资产,希望5年储备大批核心发明专利。参考文献:
[1]科技产业资讯室.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统计[EB/OL].[2015-06-12].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2012/pclass_12_A146.htm.
[2]王玉平,成全.基于专利地图的专利海盗对抗策略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1):65-69.
[3]199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IDC:2013年Android占据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的80%[EB/OL].(2014-02-17)[2015-06-13].http://www.199it.com/archives/195573.html.
[4]刘勇.国内Android定制手机系统中的版权困境及其应对[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39-43.
[5]罗纳德·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哲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1.
[6]张帆,肖国华,张娴.专利地图典型应用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2):190-193.
[7]郑重.思科诉华为经验总结:专利地图就是作战地图[EB/OL].(2004-11-10)[2015-06-20]
(编辑:刘仲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