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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博弈论相融合:社会博弈论

2016-05-11王水雄

学术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博弈论结构

王水雄



社会学与博弈论相融合:社会博弈论

王水雄

[摘要]随着博弈论在社会科学领域里被日益广泛地应用,经典博弈论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当前差距值得深入反思和探讨。本文试图理清博弈论在社科领域中发展的一些方法脉络,特别是社会学与博弈论的融合方式。并在此基础之上介绍笔者所谓的“社会博弈论”,它表现为三个层次:结构博弈、镶嵌式博弈和“结构—博弈—功能主义”模型。

[关键词]社会博弈论结构博弈镶嵌式博弈结构—博弈—功能主义聚点

经典博弈论的纳什均衡及其一系列数学化的概念与现实博弈的社会结果(以及社会科学所关注的社会公正、社会效益以及社会秩序)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为了弥合这种距离,一方面一些重要的社会因素需要纳入博弈论;另一方面博弈论需要被纳入到社会现实之中,遵循历史脉络、现实背景和社会规律来加以考察和发展。

一、博弈论的社会分析使命及其困境

社会中的博弈虽然连绵不绝,但是可以通过截取其中的部分片段、情节、故事,来呈现其一般性模式,并进一步展开分析,做出解释或预测。博弈论便是这样一种对生活中连绵不绝的人际互动进行抽象,并加以分析、对现实做出解释和预测的理论工具。

博弈和经典博弈论的关系可以用举例的方式来说明: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断地实践着一系列的“故事”;与此同时,在特定的时间里,人们也在不断地讲述着这些故事。但是,非常明显地,故事的实践状态与故事的讲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讲述是对实践的截取和抽象,比如“三个和尚没水吃”便是如此。就一个博弈的讲述而言,其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参与人、策略、收益、信息、行动、结果和均衡。而这其中参与人、策略和收益是最为基本的静态要素;信息和行动则是引入的变动性因素;博弈研究者(或建模者)的目的在于从众多可能的结果中确定均衡——种相对稳定的结果。

博弈论在诞生的最初实际上是一种数理模型,这种数理模型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渐渐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谓的“经典博弈论”(或者解析博弈论、数理博弈论)。经典博弈论探讨具有特定目的和效用的两个或多个参与人之间在策略上的相互作用;以及在这一背景之下,他们效用(收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从总体上看,这种后果极可能是非理性的,或者出乎参与者的意料,否则也没有必要用这样的模型来对此加以研究。经典博弈论使经济学的解释力得到增强。目前,几乎每一本新出版的西方微观经济学教科书都有介绍博弈论的章节,而有的经济学家更是试图用考虑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博弈论来重写经济学领域的一切重要问题,[1]进而形成新的教科书体系。[2]

博弈论的发展过程,是在其最基本的逻辑框架之中逐步加入时空条件和信息因素的过程。在经典博弈论的自身发展中,冯·诺依曼与摩根斯坦恩于1944年出版的《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被公认是起步阶段,在短短的数年时间里,塔克、纳什、夏普利等人的工作基本上奠定了非合作博弈与合作博弈论(后文将会提到,这一对博弈的划分也许并不怎么恰当)的基石。不过,此后近20年博弈论的发展相对沉寂。直到1970年代,经济学家们开始关注信息问题,行动步骤与信息的引入,使得博弈分析中拥有了更丰富的结构,从而可以进一步得出一些有趣而始料不及的结果。[3]

正是因为这样,经典博弈论(主要是所谓的“非合作博弈”)可以区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非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等类型。对应的均衡概念分别为:纳什均衡、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精炼贝叶斯均衡。[4] [5]纳什均衡被看作是博弈论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它是博弈参与人的策略组合,在该组合形成的局势(博弈结果)中博弈参与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面改变自己策略的动力。博弈论强调求均衡解,因为均衡意味着在给定的预设条件下,行为者的行为是稳定的;均衡解在本质上是对博弈结果的逻辑性预测。

博弈论与现实生活之间较好的亲和性,有利于提供独到的不同于传统理论的视角,让人们看到现实生活困局中的一些内在原因。所以,作为一种“干净”的理论模型,博弈论及其涉及的均衡也常常被用来构造某种(现实生活的)参考框架,以便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特别是进行制度设计。随着博弈论的发展,研究者已经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参与人的知识,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等对博弈结果判定的重要性。并尝试回过头来解释一些制度或共同知识的形成,以及建立较好的机制来解决一系列人类社会生活的困境,包括社会秩序问题。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分析[6]用一种规律——生产方式必须与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相适应——来表明社会秩序的问题。亚当·斯密[7]“看不见的手”的论断,试图揭示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利行动,完全可能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涂尔干《社会分工论》[8]探讨是什么样的联系使人们整合成社会的,他考察了个人人格、制度与社会团结的关系问题。[9]马克斯·韦伯[10]强调现代社会的标志是出现在从政治到宗教再到经济行为等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的合理化(这也就是一种新秩序的建立过程)——虽然他对这样的合理化不持乐观的态度。

在经济学领域,随着边际革命和经济学模型化的推进,由秩序问题简化而来的市场机制,被新古典经济学进一步简化成了均衡价格的达成问题,这事实上将许多上述经典学者现实性的秩序考虑排除掉了。不过,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家通过对交易成本、权利界定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三维关系的考察,[11] [12]越来越多地看到了制度与组织是如何在经济生活之中发挥作用的。道格拉斯·C·诺思[13] [14]除了强调正式制度,也像社会学家那样,强调非正式制度的作用,甚至还将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秩序(尽管这一秩序可能偏离社会公正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的补充性机制包括在他的分析之中。公共选择学派则试图将分析深入到政治领域的决策行为之中,来揭示社会秩序问题。

从以上简要的回顾中不难看到“博弈”的身影。生产关系与生方式的矛盾、看不见的手、社会团结、理性化、交易成本、权利界定、价格均衡、制度问题、公共选择等,多多少少都与“博弈”相关。事实上,博弈论及其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所形成的框架是分析社会秩序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起点和平台。随着社会和学术的发展,对社会秩序问题的探讨一方面越来越需要抓住一个个具体环节问题来展开分析;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需要基于扎实的逻辑机制,从微观领域迈入宏观层面中去。[15]

二、博弈论困境的一些解决路径

在过去的50多年里,博弈论逐渐成为经济学的一种标准语言。序数论革命之后,当今微观经济学的前提假设已经越来越建立在行为人禀赋的一组最基本的、容易作真实性检验的假定之上,越来越脱出微分最大化的传统,这与博弈论带来的影响不无关系。比较典型地,如:安德鲁·马斯—科莱尔、迈克尔·D·温斯顿、杰里·R·格林的《微观经济学》。①该书开篇即指出:“微观经济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把经济活动模型化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单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第3页)。[16]

不过,随着博弈论方法和理论模式在与社会科学融合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主要包括:(1)均衡的存在性和唯一均衡的确定(这是要求理论具有解释力或预测力所导致的结果)难题,以及在通过数理化的方式解决该难题时所带来的(2)过度形式化及其与社会现实脱节的问题。为了让博弈论摆脱其在社会科学运用中可能会出现的此类困境,一些社会科学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尝试,这带来了博弈论发展的一些不同于经典博弈论的趋势。

2.1均衡的理解及其修正。博弈论要想实现对社会现实的良好解释乃至预测,就需要解决博弈论中的均衡唯一性和均衡存在性问题。对均衡唯一性及均衡存在性的追求也透露了理论研究者对纯策略均衡的偏好,以及对混合策略均衡,乃至纳什均衡本身的不同理解。

表1  性别战博弈

既有纯策略均衡,又有混合策略均衡的一个著名博弈例子是“性别战”。表1给出了他们的博弈格局(收益栏中前一数值为女参与人的收益,后一数值为男参与人的收益)。在这里博弈具有三种均衡。两个是纯策略的,分别具有收益(2,1)和(1,2);还有一个是混合的:男参与人以概率2/3选择拳击,女参与人以概率2/3选择歌剧。

在高度数学化了的经典博弈论中,哪一个纯策略均衡被选择“有赖于存在某种机制或过程导致所有参与人均预期到同样的均衡”。[17]相对于对这里的“某种机制或过程”的探求而言,经典博弈论者更感兴趣的是如何看待混合均衡。其理解有多种:一种是认为混合策略表示有大量参与人在使用不同纯策略时会呈现出一定的比例;另一种是将“混合”解释为参与人收益上微小的不可观测变动导致的结果。

在解决均衡存在性的问题上,保罗·魏里希尝试提出一种新的均衡概念(策略型均衡)来替代纳什均衡概念。[18]在魏里希那里,纳什均衡所谓“没有单方面改变行动的动机”原则被概念化为“动机防止性”原则。在否定了动机防止性原则之后,魏里希代之以“自我支持”原则:应避免特定类型的自我击败和达成特定类型的自我支持。在此,魏里希事实上暗示着行为人在收益问题上有长远预期,并且具有良好的反思性。

魏里希这一理论尝试的主要意图是解决某些“理想”博弈没有解的问题。事实上其所提供的更弱的均衡概念的确解决了均衡存在性问题,但该概念不仅对均衡唯一性问题无能为力,甚至使得该问题更为严重。不过,魏里希更多地将均衡唯一性问题归结为“均衡实现”问题——他提议将均衡存在性问题和“均衡实现”问题区分开来。并且指出,要解决后一问题,需要对理性和理想博弈行为人的知识进行更宽泛的了解。[19]

2.2聚点理论。与魏里希修改理性假设,放宽自我支持概念,论证均衡存在性不同,博弈论中的聚点理论和演化博弈模型更多地关注均衡的实现过程中所可能带入的知识和文化因素,通过明确这些因素,增强均衡的确定性乃至唯一性。这使得在探讨“均衡实现”问题中,原来被假设掉的博弈参与人的社会背景和特定知识,被带回到了问题分析的中心。

谢林(Thomas C.Schelling)关于“聚点”的理论认为,在一些“现实生活”局势中参与人可能能够使用标准式博弈表述省略掉的信息在特定的、缺乏信息沟通的默识博弈中实现协同。比如说,假设隔离的两个参与人被同时通知,要求某一天在纽约某个地方会面,却不给定确切的会面时间和具体地点,如此,“中午12点”就是聚点,“下午1点43分”就不是;“纽约中央火车站”往往被选择,而“某某街69号”则不会被留意。由于这种策略均衡的“聚点性”取决于参与人的文化和以往经验,经典博弈论常常略去这些考虑,而谢林的策略理论(以及演进博弈论)则专注于此。[20]

除了往博弈论中引入参与人的文化和以往经验之外,谢林还非常明确地意识到了非合作博弈中的合作性问题。谢林并不特别迷信数理结果,他对纳什等人的一段评论非常精彩:

我们必须避免预设:博弈分析者所感知到的一切能被博弈参与人所感知到;或者说,对分析者施以提示性威力的任何东西,亦可对参与人产生同样的作用力。特别地,与精深的数学解(除非同样的解也能通过一种替代性的、不那么精深的路径来获得)相关的博弈特征不一定就具有汇聚预期的威力并影响博弈结果。只有在参与人认识到彼此都是数学家的情况下,这些特征才可能拥有这种威力。这可能便是布雷思韦特(Braithwaite)、纳什(Nash)、海萨尼(Harsanyi)等博弈论者的“解”在经验意义上的一种解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的数学特征,才恰如其美学特征、历史特征、法律和道德特征、文化特征,以及其他提示性和暗示性细节一样,有助于将特定参与人的预期汇聚于特定的“解”上。如果两个参与人本身就是数学博弈论者,他们可能能共同感知到具有强烈数学特征的潜在解,并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他们每人都会超越,并且知道对方也将超越,不同的偶然性外在细节——而这些细节,对于非数学家类型的博弈参与人而言,可能相对于博弈的数学特征来说,更与汇聚预期相关。[21]

2.3实验法路径。谢林的名著《冲突战略学》(又译《冲突的战略》)事实上开辟了用实验法来研究博弈论的先河。实验法如今越来越成为博弈论研究中被寄予厚望的方法论路径。正如肯·宾默尔在为《纳什博弈论论文集》一书所写的序言中所说的那样:“该书(指摩根斯坦恩和冯·诺依曼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出版于1944年,并且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使得人们对通过博弈理论把经济学变成像物理学一样可预测的科学寄予很大的希望。现在看来,这种希望显然是天真的,就像在70年代,当隐含在纳什发现中的东西首次被充分发掘而引起博弈论的复兴时,人们对之寄予了同样的希望一样。现在人们不再期望博弈论会使经济学在一夜之间发生根本的变化。但是随着我们殚精竭虑地逐渐学会把博弈论的预测结果与从心理学实验中得出的互动学识的数据联系起来,任何理论家都不会怀疑博弈论最终将会取得这一成就”。[22]尽管宾默尔的说法仍不免有些过度自信,博弈论的实验法路径的确能带来与数理博弈论路径不同的结果和理论取向。

博弈论的实验法路径带入了更多值得研究者考虑的因素,比如双方之间的社会认知和互动程度。谢林对此颇有体会,对于博弈论的发展方向他总结道:“前面的探讨就谈判博弈研究的恰当方法,提出了几个结论。其一为,收益函数的数学结构不应被允许主导这种分析研究。其二为,某种程度上更普遍而言,过度抽象是危险的:因为,当我们(1)大大地改变背景性细节的数量时,或当我们(2)消除诸如参与人对彼此价值系统的不确定性之类的复杂要素时,我们也就改变了博弈的特性。通常正是背景性细节能够引导参与人去发现稳定的,或至少是,对双方无损的结果……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决定了结果的各类事项,可能恰被一个高度抽象的分析处理成无关紧要的琐碎细节。结论之三为,在混合动机博弈研究中某些核心的部分必须是经验性的……一个更稳妥的陈述是:与成功游戏相关的原则、战略性原则,和规范性理论的建议,是无法通过纯分析性手段从先验性思考中获致的。”[23]这样一来,有关经典博弈论路径和博弈论的实验法路径之间的差异就变得一目了然:“当着沟通的纯形式理论可能导出(理性参与人应该获致的)沟通“效率”的某种最低标准时,参与人能否做得比这更好则是个经验性问题。行为者能够多好地领会暗示以及什么样的暗示最容易被理解,完全是有关社会认知的经验性问题,可能是适于用实验来加以研究的。”[24]

在行为经济学的影响之下,科林·凯莫勒(Colin F.Camerer)将实验法路径的博弈论归结为行为博弈论。凯莫勒[25]认为,经典博弈论过于数学化,限制了其在经济学领域之外的传播,而且失于对人们在实际博弈中如何行动的细致观测。而行为博弈论则通过加入情绪、错误、有限预见力、对他人聪明度的质疑以及学习来扩充经典博弈论理论。具体地来说,在笔者看来,行为博弈论在将博弈论和心理实验结合的方面大概做了三个层面的工作:(1)以经典博弈框架为基础,设计实验;(2)用相对社会生活更具控制性的实验事实来印证或反对经典博弈论中的数理结论;(3)在对大量实验结果进行统计描述、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之上,凸显其中存在的社会和心理因素。①基于最后通牒博弈进行的一项实验能够较好地说明这一博弈论的理论路径。这个博弈的大概意思是:实验者拿出10美元,让其中一个被试(设为A)分配一定的数额给另一个被试(设为B)。如果B接受了,那么B得到A所分配的金额,而A得到自己留下的那部分金额。如果B不接受,则10美元被实验者收回,A和B什么也得不到。通常人们给出的比例平均数在30%—40%的水平。有趣的是Schweitzer和Solnik的实验。他们让70个迈阿密大学的学生先做出最后通牒出价并设定最小可接受出价,然后把他们中最具吸引力的10%和最不具吸引力的10%的照片展示给另一组实验对象,并让该组内的人与他们所看到的照片上的学生进行最后通牒博弈(给出自己给予对方的出价,以及考虑是否接受对方的出价)。令人吃惊的结果在于:男性对吸引力较强的女性并未表现出特别的慷慨,而女性对更具吸引力的男性要比对不具吸引力的男性多支付一些。实际结果是,女性对漂亮男性的平均出价是5.07美元,这是西方世界的相关实验中所发现的唯一的一次其平均出价居然超过了总金额的一半!之所以会产生这样超出公平(一人一半)的结果,是因为极少的女性对漂亮的男性给出了低于一半的出价,而有5%的女性甚至给出了几乎全部的金额(8—10美元)。

三、将社会因素纳入博弈论

无论是魏里希着眼于“内”对博弈论均衡存在性的追踪;还是谢林等人诉诸于“外”从时空、文化制度背景等角度针对博弈论均衡实现问题的求索,都直接或间接地在博弈论的框架之中引入了一些新的、经典博弈论没有足够重视的社会性因素。

博弈论要想在社会分析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要想摆脱前文所述的困境,需要沿着这种发展方向对博弈论进行适当的改造和改善。这一方面需要将社会因素系统性地引入到博弈论的框架之中,另一方面又需要将博弈模型妥善地放置于社会系统的分析框架之中形成融合。这样改造和改善所得的博弈论,可以称为社会学的博弈论或者社会博弈论。它有不同的层次,表现为:结构博弈、[26]镶嵌式博弈[27]和结构—博弈—功能主义。[28]这一理论取向肇始于对经典博弈论前提预设的现实批判。

3.1前提预设辨析。当博弈论仅仅作为一种数学逻辑的时候,可以说基本不存在什么前提预设的问题。不过,一旦融入了实质生活内容,经典博弈论也就带入了一系列的前提预设。这些预设是经典博弈论进行理论建构的重要基础,但它们往往缺乏社会现实性。概括而言,经典博弈论大概主要包含了如下前提预设。

(1)经典博弈论基本上将博弈参与人看作是平等的。即便是博弈参与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等的结构性关系,这种关系也被视作是外在给定的。或者是在效用函数中通过数值,或者是在博弈的步骤中(谁先行动)展现出来,而并不试图去较多地关注和内生博弈参与人的结构性关系,和强调这些关系的社会属性。

(2)博弈参与人的效用及效用函数往往先在地给定,并且遵循冯·诺伊曼-摩根斯坦期望效用函数的逻辑。与此对应,经典博弈论预设博弈参与人有着周全的注意力,能在博弈的最初就预判和关注到博弈进行中才会涌现的现象及相关的影响。

(3)经典博弈论通常将博弈分析抽离于社会系统背景之外,较大程度上忽略了时间、空间、博弈的社会内容等问题。顺带地,经典博弈论框架中对于空间、权力、合法性等的争夺技巧问题也忽略了。虽然一些博弈论模型可以用来诠释交易成本的内生问题,但是它基本假设决策可以在瞬间达成、毫无枝蔓;决策“出错”、不确定性甚至它的不可知性以及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任责(commitment)、威胁、承诺等问题被忽略。

3.2结构博弈。正如谢林所说的那样:“与博弈论中研究联盟形成时有时使用的过于简洁的、对称性的框架不同,有意识地引入一定的非对称性、先例、举动次序、不完全沟通结构,以及各种暗示性细节,以研究群体的结构化过程,看来将会被证明是更为有趣、令人关注的。”[29]结构博弈理论建立在对上文经典博弈论第一个前提预设突破的基础上,所做的工作正是要将非对称性的社会结构因素引入到博弈论中来,推进博弈理论的发展。

社会是一个不断结构和再结构化的过程,制度安排作为人们一定程度上共同接受的制约彼此互动行为的规范,其变革是在特定的结构背景下进行的。这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们的博弈活动。人们在现实社会的博弈是在特定的、充满社会各层面因素的结构背景下进行,同时累积下来的固化的博弈模式又影响后继的博弈所处的结构背景。这里所说的“结构背景”往往具有“非对称性”的特点。

结构博弈理论预设在社会系统中的博弈参与人之间存在非对称性和不平等性,这一点是与互动双方之间的博弈地位直接相关的。博弈地位(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相对地位)可以通过博弈参与人除“服从对方”之外的几个行为维度的能力(也即博弈地位维度)来度量。首先,武力或强力对比:越是强有力的人,强力越稳定,其博弈地位也就越高;这一点是决定博弈地位之高低最终可能追究到的。其次,参与人所需要之服务的可替代性选择的范围:越是有许多可替代的服务摆在参与人面前能够取代他所要的对方的服务,该参与人的博弈地位也就越高;简而言之,就是参与人博弈对象的选择范围越大,其博弈地位越高。第三,对能够建立起平等性交换的资源的占有:占有量越大,博弈地位也就越高。第四,硬撑着不与对方交往维持生存的资源量:资源量越大,其博弈地位就越高。

虽然博弈地位是影响博弈结果的重要因素,却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而且也可能并非是在博弈中会直接触及的因素。有时,博弈地位高的人在某个具体的博弈中未必能占据优势——如果“弱者”能够有效地进行结构运作的话。恰如谢林所说的那样,“守弱可成图强之道”。[30]事实上,博弈地位维度的切实运作(比如口头表达、实际展现、时空操控之类),以及结构运作对博弈结果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所谓结构运作(structure-operating)指的是行为者通过各种方式引入某种结构(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模式),以标定自身与行为对象在其中的相对位置的活动。结构运作主要表现为肢体语言的暗示、特定社会时空的导入和直接的话语表达。结构运作可以将与之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引入到博弈活动中来,从而对对方(其实也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形成框定作用,减少相关的不确定性。现实的博弈活动中存在大量通过结构运作争抢对己有利的规则的行为,以及努力从对方运作的结构中挣扎和摆脱出来的行为。一种结构的运作一旦生效,就是说被参与人一致认同或者暂时认同,这就为后续活动明确了规则,人们就会在其中展开权利占有或划分活动,并确定不同的收益,这时,才算是切切实实地进行了经济学所谓的博弈活动。

结构博弈运用于人们的社会资源或权利争夺与占有活动之中,可能改变人们的资源占有状况和社会地位。其逻辑可以这样表述:由于两个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可能的关联模式或结构,它们可能是不同构的:A结构可能对甲有利,B结构则可能对乙有利。由于结构运作可以限定对方行为的选择范围,所以甲、乙就可能运作不同的结构。某种结构一旦生效,或者说达成了结构博弈的均衡,向上可以令相关运作者获得更好的博弈地位,向下可以让其获得更多的占有物或权利。

3.3镶嵌式博弈。镶嵌式博弈尝试在博弈论的表述形式上有所突破,其所针对的是前文所述经典博弈论的第二个前提预设。经典博弈论预设博弈中参与人拥有比现实场景中更多的共同知识和周全的注意力,有着与博弈理论研究者相同的对问题的思考。问题是这种假设是不现实的。所以根据经典博弈论研究者的标准,参与人会在博弈中常态性地“出错”,一旦“出错”该怎么办?有两种方案。其一是经典博弈论的规范性解答,它告诉参与人如果(再次)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它潜在地假设这样的博弈是可以多次重复的)。另一种是镶嵌式博弈的——这是“实质性”解答,它是睁开眼睛去看,参与人随后会做些什么,以及究竟做些什么。后一种解答显然更具现实意义,因为现实生活不同于经典博弈模型:如果不考虑行为者生命的结束和被结束,在现实生活中,时间是绵延的,似乎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点。正是因为这样,博弈模型所指向的事件就不是孤立的、断裂的,而是延续的、有前因后果的,是一环扣一环镶嵌在一起的。

动态地看,镶嵌式博弈指出:依据经典博弈论的标准,现实的博弈“出错”是一个常态,如果经典博弈论博弈框架中的活动不能达成均衡,或参与人所欲的结果,或者有意无意地破坏了作为其基础的合作,参与人或部分参与人原来没有留意(而经典博弈论者也没有将其模型化)的效用产品就会凸显出来,经过这些参与人的持续努力,原博弈框架也就可能被重置、抛弃,或者被突破,而纳入到另一层次的博弈框架中去。

镶嵌式博弈的前提假设比经典博弈论更为现实。它关于博弈参与人的假设是有限理性的;这意味着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集合在镶嵌式博弈模型中并不是一次给定的,而是有一个不断发现和“完善”的过程,而参与人的效用空间也有一个不断改变和修正的过程,其注意力可能会不断转换。同时,镶嵌式博弈还认为,博弈是在现实的时空条件之下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博弈论需要切实地考虑参与人的效用产品多样性问题、相对地位问题、“事后诸葛亮”问题以及参照群体问题等等。

就现实的互动和博弈而言,镶嵌式是常态的、具有普遍性。而博弈论要在社会科学的分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镶嵌式作为一种表述形式是必要的。不过镶嵌式博弈所连接的博弈就不再仅仅是一种理想化(单一的收益对应着动机)的标准博弈,这是因为这种博弈观实际隐含地假定了:在任何一个标准博弈框架中参与人除了拥有常规策略之外,还拥有许多可能是暂时未知的可以具体改变博弈框架的行动,这意味着博弈过程中收益(效用)平衡会衍生和指导动机,参与人将有限理性地采取自我支持的方式推动博弈结果的实现。也就是说,参与人在得到某一特定的结果之后,如果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那么他就常常会在这样的结局下,寻找新的效用产品向量或者效用产品新的排序——对应于社会实践,也就是寻找新的改变这种状况的体系(比如宗教体系)空间(该空间可能是虚拟的),并将整个博弈纳入其中加以看待,以获取收益(效用)平衡。这种行为对应的心理活动很类似于心理学常说的心理调适理论。

静态地看,镶嵌式博弈意味着:任何一个(可以被经典博弈论模型化为)非合作的标准博弈都是镶嵌在一系列合作(可能是合作博弈)的基础之上的。博弈的顺利进行必然意味着这一系列合作的实现(相反,要想让博弈顺利进行必须时时“提醒”人们正在进行的、作为基础的一系列“合作”,或者博弈双方的共同利益)。

3.4结构—博弈—功能主义。结构博弈更多地是将社会因素纳入(通常是两个参与人的)博弈论框架,镶嵌式博弈更多地是尝试放宽博弈论的表述方式以更好地容纳和形式化地处理不确定性因素,“结构—博弈—功能主义”则更多地是突破经典博弈论的第三个前提预设,将博弈论(包括结构博弈和镶嵌式博弈)纳入到社会系统之中去,在现实的基础上改造博弈论,展开社会分析,探讨社会秩序问题。

“结构—博弈—功能主义”模型认为,帕森斯、斯梅尔瑟[31]所强调的社会系统各子系统交换媒介本身是稀缺的,可能成为各个层面参与人争夺的目标和对象。这意味着社会博弈至少可以划分为货币、权力、影响、价值或者承诺等四个层面的博弈活动,加上最为基本的围绕物资展开的博弈,我们可以在社会系统得出五个层面的博弈。这些不同层面的博弈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镶嵌至少是其关系之一种(这样构筑的一种可能的逻辑链条和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并且在各个博弈(注意它们是结构博弈,在此参与人的地位未必平等)层面都存在“其他变数”的可能性。而博弈在“均衡路径”中的展开,或者说不同博弈层面的彼此镶嵌和跃迁(只要没有脱出“均衡路径”),本身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维持过程。

图1 结构—博弈—功能主义的一种示意图

对于图1构筑的“结构—博弈—功能主义”框架中所包含的逻辑关系的阐释,我们可以从中心位置的“物资”开始看起,围绕“物资”,图中列示了两类行为者:行为者1,行为者2(注意图中行为者1和行为者2在不同的博弈层次中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不同层次中他们都必然是同样的个体),由他们出发的箭头都指向物资,其意为他们为争夺物资的权益而展开博弈活动。其右侧的“}”表示的是如果物资争夺的博弈委决不下,难以均衡,博弈可能行进的一种方向是:通过引入货币来解决物资博弈的困局。

诉诸货币解决物资博弈困局主要有三种可能的路径:(1)基于货币的一般化和数量化能力,对物资权益难以分割从而难以解决其归属的部分进行“公平”折算,由物资获取方向“丧失方”提供货币补偿;(2)基于货币在行为者中的分布构筑的既有“强弱”结构,推测物资的归属,这种“谁有钱谁得”的模式,可能带来马太效应;(3)基于补偿和平衡原则,钱少的一方在博弈中获取更大的益处。由“物资”争夺出发伸向右下方的虚线箭头,表示的是物资博弈除了内在均衡及外在引入货币解决方案之外的其他变数:(1)双方博弈中断,或退出博弈,不再往来,博弈争夺的物资权益或灭失或谁也没有得到;(2)一方对另一方的完全征服,全面兼并,或者甚至是肉体消灭,物资权益或灭失,或被征服者获得。

更进一步,围绕货币权益仍然会有博弈争夺,由此展开的博弈与物资博弈类似,虽然有内在均衡的可能,但也有僵持之时。这就需要进入到权力体系的层面,通过诉诸于权力来解决问题。“权力决定权利”的逻辑在此会展现出来。诉诸权力来解决物资博弈和货币博弈困局主要也有三种与上文类似的可能“均衡”路径。依此类推,同样的博弈逻辑也会围绕“权力”展开。如果内在均衡难以达成,一种可能就是涉入“影响”体系中来。诉诸影响来解决物资博弈、货币博弈特别是权力博弈的困局主要也有三种可能的“均衡”路径。再依此类推,直到围绕“价值或者承诺”展开的博弈活动,由于价值或者承诺具有终极性,在这一体系中的博弈活动如果委决不下难以达成内在均衡,则可能直接进入到“其他变数”中去。

以上阐述强调博弈具有层级性,这种层级性的生成与人们特别是既得利益者试图维护其既得利益而有意识地建构的社会保护膜不无关系(这种保护膜当然也能被弱势群体在博弈中运用)。为了维护物资的占有,需要建构货币体系;为了维护货币体系,需要建构权力体系;为了维护权力体系,需要建构影响体系;为了维护影响体系,需要建构价值体系。相应地,价值体系为影响体系提供了支撑,影响体系为权力体系提供了支撑,权力体系为货币体系提供了支撑,货币体系为物资体系提供了支撑。当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某一体系的作用会特别突出地展现出来。比如战争年代,基本的物资体系就至关重要。

“结构—博弈—功能主义”同时也强调在结构与功能之间引入一个博弈的环节,正是这个环节的加入,带来了结构和功能之间并不完全确定的对应关系,也使得探讨其中的博弈规律意义重大。

四、小结:社会博弈论的发展方法

社会博弈论有助于促进博弈工具的分析性,增强对现实博弈结果的预测力,夯实协调、冲突以及组织理论的基础,弥合博弈均衡与社会公正、社会效益以及社会秩序研究之间的距离,推进人们在现实条件下追寻公正与效率的兼容乃至实现。

对经典博弈论过度抽象的前提预设站在现实的立场进行恰当的批判和修正,是社会博弈论能够保证其理论发展的正确方向的一个必备条件。从结构博弈、镶嵌式博弈到结构—博弈—功能主义无疑都是这样做的。

社会博弈论比较强调“模型加案例”的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与行为博弈的实验法颇为相似,但是其取材所在不是实验室,而是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事实或曰真实的案例,特别是一些类似于纠纷的事件。

社会博弈论在实施这种“模型加案例”的研究方法的时候,大致要进行这样一些工作:(1)从外部关照和考察一个社会事件,了解该事件的大致脉络(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2)将该事件特别是就其一个环节能够模型化的部分用博弈论工具模型化,即归纳其相关的参与人、收益、策略、信息、行动步骤、均衡路径等;(3)看特定假设条件下数理博弈模型中的均衡路径是否与现实中的均衡路径(或者“解”的实现过程)相合;(4)基于进一步的案例调查,分析镶嵌于经典博弈模型中的社会因素,看这些因素如何导致经典博弈模型中均衡的固化或脱出原有轨迹;(5)基于更进一步的案例调查,分析未被纳入经典博弈模型中的因素,以及后继的均衡路径或“解”的实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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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雨磊

作者简介王水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2-0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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