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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构建
——基于水资源开发影响

2016-05-10黄文典张陵蕾脱友才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16年2期
关键词:秦巴山区主客体相关者

李 永, 黄文典, 张陵蕾, 李 嘉,脱友才

(四川大学 水力学与山区河流开发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 成都 610065)

四川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构建
——基于水资源开发影响

李 永, 黄文典, 张陵蕾, 李 嘉,脱友才

(四川大学 水力学与山区河流开发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 成都 610065)

针对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四川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中,现有的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补偿支付制度及补偿激励政策的问题,探讨了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的构建。根据秦巴山区河流生态体系的特点,提出了4种生态补偿原则;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及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分析,确定了生态补偿的主客体;采用Vague集相似度量方法,构建了相应的补偿标准;针对不同的生态补偿内容和补偿主客体,建立了3种补偿模式;设计了激励政策系统框架;并提出了生态补偿度评价方法。

水资源开发;生态补偿;Vague集相似度量;秦巴山区河流

mountainous rivers

我国山区河流的水电资源极其丰富。在目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中,山区河流水电开发占到较高比例。山区河流水电开发能提供大量的清洁能源、调节洪水、增加供水、改善航运条件等,但山区河流水电开发也会导致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山区河流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山区河流在水电开发后,需要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与保护。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山区河流水电开发的进程很快,而相应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却进展缓慢,较少见到积极而有效的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付诸实践[1]。该问题在四川秦巴山区水资源开发与保护过程的过程中尤为凸显。分析这一问题的内在原因,可以发现,在山区河流水电开发中,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扭曲的经济及环境利益关系。由于经济及环境利益关系的扭曲,山区河流在水电开发后,普遍存在着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资金来源有限以及在水电开发中受到影响的相关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对生态修复与保护有益的行为得不到激励等现象。

秦巴山区水资源开发改变了原山区河流的生态价值,给山区河流生态价值相关利益体造成损失或带来收益。为平衡各相关利益体的权益,激励增加山区河流生态价值的行为,约束降低其生态价值的行为,以有效促进秦巴山区河流在水资源开发后的生态修复与保护,依据外部性理论[2],山区河流在水资源开发后,需要进行生态补偿,把秦巴山区河流水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1 研究区现状与问题

四川秦巴山区地处秦岭与大巴山地带,是长江上游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境内以嘉陵江、湔江、涪江、白龙江为主要干流,水系发达,共有大小河流5 000余条,径流资源丰富,水能蕴藏量约581.53×104kW,水库数量较多。同时,该片区是国家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承担着水库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重大任务,生态建设地域广、要求高、难度大。目前,该区域具有生态环境复杂脆弱、水资源总量丰富但分布与开发利用不均、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程度增加、山区经济发展缓慢、欠发达人口较多等特点。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的机制中,在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补偿支付制度等重要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1.1 补偿主客体缺失

在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实践中,实施生态修复和保护的企业或地区作为补偿客体,他们所实现的生态服务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然而他们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却对影响区域和影响人群的生态影响给予了应有的补偿。由于补偿客体的缺失,使得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为了获取高额的效益,加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另外,在生态补偿实践中,补偿主体除水电企业外,主要是由国家担当。国家财政的公共支出具有公共属性,没有将受益者按受益权重区分开来,而是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居民共同承担补偿义务。

1.2 补偿标准缺失

补偿标准缺失主要表现在公平性缺失、标准制定统一方法缺失。从公平性考虑,同一领域但不同生态补偿项目之间的补偿标准应该有所区别。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分析补偿项目的外部性价值[3],目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实践中缺少对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方法体系。

1.3 补偿模式的缺失

补偿模式缺失主要表现在,秦巴山区河流水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目前主要以国家公共财政的投入为主。尽管在我国的部分地方在市场补偿机制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这些探索还不是十分成熟。单一的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公共财政投入补偿资金是有限度的;②以公共财政投入为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目标多,监督和协调困难、效果不理想;③公共财政投入补偿模式下的生态补偿机制运行效率低[4]。

1.4 补偿支付制度的缺失

补偿支付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在当前阶段,秦巴山区河流水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支付模式以政府转移支付为主要模式。支付制度的缺失之一是财政支付转移不能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这种支付制度不能将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的价值同等对待,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补偿机制,资金量有限,与生态补偿价值不相匹配。支付制度的另一个缺失是生态补偿支付模式中横向转移制度的缺失。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财政支付模式以单一的纵向转移为手段,不能在地区之间以生态服务价值交换为基础进行支付转移[5]。

1.5 补偿激励政策的缺失

关于秦巴山区河流水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目前在国家以及地方层面都还基本没有专门的激励政策出台,而仅有少量的相关激励政策,既没有构建有效的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激励政策系统,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激励政策层次。没有这些作支撑,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的运行效果也就难以保证。

2 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构建

基于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目前存在的问题,设计了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的总体框架(图1)。

在图1的总体框架中,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包括补偿原则、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与激励政策系统等组成部分。

2.1 生态补偿原则

根据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的特点,确定了4种生态补偿原则:破坏者支付补偿费用原则、资源占用付费原则、获益者付费原则和资源保护者受补偿原则。秦巴山区生态系统的破坏者不仅要支付赔偿及修复费用,同时还要承担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后的保护责任。秦巴山区水资源占用费和水资源开发的获益者支付的费用可用于向公众利益进行补偿、向生态修复与保护机构进行补偿。

图1 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机制总体框架

2.2 补偿主客体分析与确定

在山区河流水资源开发中,存在着利益链。因此,山区河流水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确定需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分析[6]的基础之上。对四川秦巴山区包括的绵阳、广元、南充、巴中、达州五市的28个县、1 174个乡镇政府、居民、研究机构、有关企业等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总结调查结果并考虑秦巴山区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直接与间接特点,将各利益相关者分为3类:第一相关者、第二相关者、第三相关者。第一相关者主要包括区域内居民、生态环境产业投资者、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和所在地政府;第二相关者主要包括受益区地方政府、生态修复后生态资源消费者、资源管理部门和科研工作者;第三相关者主要包括中央政府、新闻媒体、非影响区的居民和非政府组织。

各利益相关者在利益方面上有不同的需求,因此所承担的责任和权益也不尽相同。为了改变权责不平衡的状况,需要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建立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分析,确定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的主客体。本文主要针对第一类和第二类利益相关者进行权责分析,对于第三类相关者,除中央政府外,其它的利益相关者虽然重要度较高,但所承担的权责均无直接性的特点,不作权责分析。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利益相关者权责分析

从表1可知,秦巴山区域内居民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责任最大,因此是生态补偿的直接补偿对象,即为生态补偿的客体。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产业投资者、受益区地方政府、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生态资源消费者、资源管理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即为生态补偿的主体。本文在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确定中,把秦巴山区河流生态价值的变化情况作为补偿主客体的确定依据。

2.3 生态补偿标准构建

山区河流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服务功能,这些功能会直接或间接对人类社会产生效用,本文将这些效用称为山区河流生态价值。秦巴山区各主要径流的开发活动对水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有着较大的影响,将阻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秦巴山区河流生态价值的影响维度主要包括供水、水产繁殖、观光旅游、调蓄洪水、河流输沙、纳污净化、维持生物多样性、减少碳/硫排放、养分循环、水库蓄水淹没等各方面。分别采用市场价值法[7]、机会成本法[8]、替代成本法[9]和防护费用法[10]计算山区河流在以上维度的生态价值。水资源开发对山区河流产生影响,其表现形式就是山区河流的生态价值发生变化。因此,可采用秦巴山区河流生态价值变化量作为生态补偿的基数。则有:

(1)

式中:B为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基数;Pi为秦巴山区河流在不同维度的生态价值变化量。

补偿客体的生态补偿基数所表征的是山区河流生态价值变化的补偿要求,是确定补偿客体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但在生态补偿的实践中,实际的补偿额还要受到受益方或补偿主体补偿能力与补偿意愿的限制,这与受益方的发展状态,即受益方或补偿主体的整个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科技发展水平有关。在本文所构建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机制中,采用受益方或补偿主体的发展指数作为补偿客体的生态补偿系数,对补偿客体的生态补偿基数进行调节,得到较为客观并可行的补偿客体生态补偿标准。

由于描述受益方或补偿主体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科技发展水平的状态变量多、且具有模糊渐变的特征,因此,采用能较好表征模糊概念的Vague集相似度量方法[11]来对其进行度量。综合补偿主体各分类发展指数即可得到补偿主体发展指数。基于保守角度,考虑各分类发展指数的平均值与最小值,可得到补偿主体发展指数S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因此,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标准的模型如下:

(3)

式中:F为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标准的临界区间;B为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基数,即秦巴山区河流生态价值变化量;I为生态补偿系数,I=S。

2.4 生态补偿模式建立

不同的生态补偿内容和补偿主客体需要有不同的补偿模式。针对秦巴山区水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内容和补偿主客体需求,构建了3种河流生态补偿基本模式:①以公共财政支付为手段的政府财政补偿型模式;②政府制定规则并利用经济杠杆手段进行调控的政府主导补偿型模式;③以市场调节为手段市场运作补偿型模式(图2)。

2.5 激励政策系统框架设计

本文设计了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激励政策系统框架(图3)。

图2 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基本模式

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激励政策系统是由信息、咨询、决策、执行以及监控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复杂大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从而保证该生态补偿激励政策系统得以高效运行。

在制定具体的生态补偿激励政策时,应着重考虑:基于生态价值的电价形成政策;建立以生态价值为支点的经济调节杠杆;形成以生态价值为量化指标的信贷政策;将生态价值设为水电企业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之一。

3 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度评价

3.1 生态补偿度概念

为了解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情况,需建立相应的定量评价方法来对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的生态补偿程度进行评价。由于山区河流生态补偿的目的是维持和提升山区河流的生态价值,因此,可用山区河流生态价值变化所得补偿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的综合对比程度来表征山区河流的生态补偿程度。

图3 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激励政策系统框架

山区河流生态价值变化所得到的补偿量具有模糊渐变的特征,采用能较好表征模糊概念的Vague集相似度量方法来对山区河流生态价值变化所得到的补偿量进行度量。

3.2 生态补偿度的Vague集评价方法

(4)

πi=1-ti-fi

(5)

(6)

根据定义可知,待评工况的生态价值变化所得到补偿量的Vague值与生态补偿标准Vague值的Vague集相似度即为生态补偿度(CI),则有生态补偿度(CI)的计算公式如下:

(7)

式中:CI为生态补偿度;T(ui,u*)为补偿量Vague值与补偿标准Vague值的Vague集相似度,可采用李凡提出的Vague集相似度量公式[12]对其进行度量。

生态补偿度CI可表征秦巴山区河流整体或其中某一补偿主体所得到补偿的程度。生态补偿度CI值越大,表明秦巴山区河流整体或其中某一补偿主体所得到补偿的程度越高,反之,生态补偿度CI值越小,表明秦巴山区河流整体或其中某一补偿主体所得到补偿的程度越低。

3.3 评价标准

根据生态补偿度(CI)的计算值域区间以及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的具体特点,可构建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度推荐评价标准见表2。

表2 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度

4 结论

对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中,现有的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补偿支付制度及补偿激励政策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构建了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体系。提出了4种补偿原则:破坏者支付补偿费用原则、资源占用付费原则、获益者付费原则和资源保护者受补偿原则。通过秦巴山区河流生态价值的变化确定生态补偿基数;在确定生态补偿基数的基础上,给出约束受益方或补偿主体补偿能力与补偿意愿的发展指数评价方法,并通过发展指数确定补偿客体的补偿系数;综合考虑生态补偿基数所表征的补偿客体的补偿要求,以及补偿系数所表征的受益方或补偿主体补偿能力与补偿意愿,建立受水资源开发影响的秦巴山区河流生态补偿标准的临界区间。构建了3种生态补偿基本模式:政府财政补偿型模式;政府主导补偿型模式;市场运作补偿型模式。并根据生态补偿度的模糊渐变特征,建立了生态补偿度的Vague集评价方法以及相应的推荐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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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ment of a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Qinba Mountainous Rivers Affected by 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

LIYong,HUANGWen-dian,ZHANGLing-lei,LIJia,TUOYou-cai

(Stake Key Laboratory of Hydraulics and Mountain River Engineering,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5,China)

The curr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of Qinba mountainous rivers affect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water resources has encountered problems in compensation subjects and objects,compensation standards,compensation modes,compensation payment system,and compensation incentive policy.A prope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Fou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rinciples were proposed 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cological system of Qinba mountainous rivers,including the following:the compensation subjects and objects were determined by the analysis of stakeholders and their rights and liabilities;corresponding compensation standards were established by using the vague set similarity measurement method;three compensation modes were established for differ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s,different subjects and objects;a framework for the compensation incentive policies was designed.Finally,the evaluation method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degree was proposed.

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ecological compensation;vague set similarity measurement;Qinba

10.3969/j.issn.1009-4210.2016.02.008

2016-03-10

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2015-ZD-05-09-05);四川省发改委重点课题项目(ZH2015038)

李 永(1969—),男,副研究员,从事河流健康评价、流域生态补偿等研究。E-mail:lysccd@163.com

脱友才(1982—),男,博士,从事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环境水力学等研究。E-mail:tuoyoucai@scu.edu.cn

X37(271)

A

1009-4210-(2016)02-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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