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科研机制探究及启示
2016-05-09孙彤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保定市高校外语教师科研状况调查及分析建议》(项目编号:20140267)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作为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科研强国,其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为其综合国力的提升奠定了重要基础。美国高等院校作为重要科研机构,为美国的科研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探究美国高校科研机制的优势,发掘其科技创新的原动力,对提升我国高校教师科研能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科研经费;莫里尔法案;同行评议;科研评估
作者简介:孙彤(1986.11-),女,河北保定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高校科研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5)-08--02
美国政府对高校科研进行大规模投入始于1862年通过的《莫里尔法案》,标志着美国国会在立法层面确定了美国政府对高校的科研支持力度。同行评议制度及审查制度的形成又保障了政府科研经费的有效利用,这使得美国科技在20世纪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本文将从美国高校科研经费来源、应用及科研评估机制等方面分析其优势根源并为提高我国高校科研水平提供借鉴。
一、美国高校科研经费来源及应用
美国高等院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四个层面:联邦政府拨款、州及地方政府拨款、企业投资、社会捐助。与我国政府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不同,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分别针对不同的研究层级进行拨款。简而言之,美国联邦政府对高校的拨款主要涉及基础科研层面,而州政府拨款主要针对应用科研领域,地方政府拨款则主要与企业对接,应用于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推广阶段。美国政府分层级的拨款模式符合科研项目从研发阶段到市场化阶段的发展规律,能够使高校对政府财政拨款的利用率实现最大化,给我省的科研经费的划拨提供了重要参考。
科研成果的产生主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研成果商业化等几个重要阶段。而基础研究阶段的科研特点为:研发耗时长、投入经费大、市场收效慢等,因此在美国基础研究的任务主要由研究型高校承担,由于基础研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单靠高校自己的运营能力无法支撑,而较长的研发周期又不能迅速产生市场收益,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也没有实质性动力,仅靠企业捐赠等公益性投入根本无法弥补高校基础研究的巨大资金缺口,而美国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虽然对基础研究有所倾斜,但有限于地区的财政收入差异,绝大多数研究型大学的基础研究经费无法完全通过地方政府满足。因此,如何解决横亘在市场效益与学术价值之间的机制性矛盾成为摆在美国联邦政府与科研院所之间的主要问题。美国联邦政府敏锐察觉了这一矛盾,并通过立法有效弥补了这一矛盾。
1862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莫里尔法案》,明确了联邦政府对高等院校的支持模式与支持力度。自此,美国科研发展结束了自由放任的发展道路,政府主导的科研模式逐渐形成。美国联邦政府也成为研究型高校获取基础性研发资金的重要来源,有效解决了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基础性科研经费短缺的问题,为美国20世纪科技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 。科研成果的应用研究阶段是基础研究与市场需求的重要连接点,美国的应用型研究主要由高等院校与企业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由于应用型研究的研究成果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转化为市场收益,这与企业的市场行为及逐利本质相契合,因此企业对应用研究具有与生俱来的动力。这使得企业界成为高校应用研究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高校与企业界的合作形式更加多元也更为密切。企业会以科研项目承包方式或校企科研合作、共同开发的模式有效利用高校智力资源,从而提升企业的科研能力与产品竞争力。此外,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致力于地方应用型科研的发展,因此对高校的应用型科研也会给予很大的财政支持。
因此,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与企业投资成为美国高校应用型科研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科研成果的市场化阶段是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收益的最后阶段,也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最重要阶段,很多发展中国家政府忽视该阶段的重要价值,导致科研成果市场转化率不高,科研成果不能有效应用于市场从而产生市场价值。美国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则十分重视对该阶段科研成果的支持力度,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会采取科研项目招标的模式,引用竞争机制将高校科研人员和企业有效连接起来,并给予很大力度的财政支持,从而有效盘活了高校的智力资本与企业资本。
二、美国高校科研评估机制
美国联邦政府的科研经费拨款主要通过各科研基金会划拨,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经过国会审批后会直接划拨到科研基金会,科研基金会通过同行评议制度从高校科研基金申报者中遴选出优秀的研究人员及研究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同行评议制度是评价高校科研水平与科研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运行机制是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组成同行评议机构,该机构主要由遵循统一规范的学术理论体系的科学家组成,并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科研项目及研究者的学术水平进行规范化的程序审核,最终确定科研经费划拨方向。该制度有利规避了非学术因素:如关系网络、政府干预等对学术公信力的影响。同行评议一般采取集体化的民主评议机制,评议结果往往由民主投票产生,这有效规避了学术评议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如学术偏好、研究倾向、情感因素等)对评议结果的影响,民主决策机制将科学研究的共同标准置于个人标准之上,从而保障了评议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尽管同行评议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评议结果的客观性,但经过长期发展也逐渐凸显出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同行评审专家与参评者可能存在私人关系,同行评审专家在学术核心领域能达成高度一致,但对学科边缘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则存在重大分歧或学术盲点。针对上述问题,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创建了独立于同行评议之外的评估制度,建立独立专家库,而评估专家由来自美国本土50个州及海外学术精英团队组成,对同行评议的结果具有审核权及否决权,而美国国会同时授权美国审计署会将各大基金会的科研基金分配状况进行审核,并定期向国会提交审查报告。这种双轨化的评估体系及政府监管机制确保了科研经费分配的学术性及公正性,充分发挥了政府对高校科研的财政支持效力,使政府的科研经费得到了最高效的应用。
三、启示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科研发展的经验,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对高校科研的支持义务,使得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能够依照法律对高校的科研项目进行经费支持。美国政府对高校科研的支持力度的大幅度提升是由一系列法案予以保障的,美国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具有不同侧重点的法案明确了联邦政府对科研的支持力度与方向。1862年,《莫里尔法案》的提出明确了联邦政府对高校科研发展的责任义务;冷战时期,美国国会又通过一系列立法将联邦政府的科研投入由军事领域转移到航空航天、空间教育等领域,确保其科研经费的投入能够惠及到更广大的国民;冷战结束后,美国更加明确了科研对其经济发展的促进推动作用,联邦历届政府开始逐步提高科研经费在政府支出的比重,而高校作为美国科研发展的支柱之一,成为最大受益者。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政府的经验,将科研发展纳入法制化、常规化的轨道。通过多层次、立体式的法律体系保障中央政府能够加大对高校科研的经费投入力度,并保障政府的科研经费运用能够收到法律制度的监督与保护。其次,我国高校虽然能够获得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科研经费支持,但高校对其利用效率并不高,绝大多数科研人员存在‘重关系不重成果的思维误区,使得科研经费并没有有效促进科研成果的产生,对科研发展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因此,我国高校可以借鉴美国的同行评议制度,通过建立具有独立决策权及审批权的学术委员会来决定科研经费的划拨方向,从而确保科研经费对科研项目的促进力得到充分发挥。再次,我国高校与企业界的合作模式主要停留在实习就业、咨询培训等基础层面,在科研层面高校并未与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使得高校的研究成果不能有效应用于社会,企业也不能充分引进高校的智力资源进行产品创新。因此,我国高校应与企业界建立更加持久密切的科研合作关系,借助企业科研资金开发应用型科研项目,从而使高校科研走出象牙塔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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