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协议无效,有权主张供养费用
2016-05-06
伴侣 2016年5期
问:
我哥哥周某今年74岁,体弱多病。自从老伴因病去世后,唯一的儿子周小某游手好闲,对父亲不管不问,更谈不上抚养照顾。后在村委会的努力下,2006年10月,周某以“五保户”名义与乡敬老院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敬老院抚养、照顾周某生活,周某百年后,其所有的财产(当时主要指周某价值约6000元的旧平房)由敬老院无偿接收。2015年3月中旬,周某在敬老院外道路上行走时遭遇车祸身亡,获得16万元的赔偿金。事后,周某的儿子周小某以父亲与敬老院所签订的协议财产并未包括其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由,诉至法院,主张16万元的赔偿金应由其继承。请问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结合本案,周某与敬老院订立扶养协议因未包括交通事故赔偿金,其因车祸所得到的赔偿金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敬老院作为公办的集体养老组织,有权要求扣回9年来为周某支出的生活服务费用。余下的部分再由其法定承继人周小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