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多中心协同机制研究
2016-05-05曾福生
郭 珍,曾福生
(1.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多中心协同机制研究
郭珍1,2,曾福生1
(1.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128;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摘要:在对农业基础设施产品属性、收益区域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界定农业基础设施各供给主体的责任、范围及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以构建农业基础设施多中心协同供给体系。纯公共物品及公共池塘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主要供给方式是机构型供给,通过成立专委会实现科层制协同。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与企业联合供给,政府与企业通过公私协同实现农业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村庄范围的公共池塘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通过战略性协同、沟通性协同以实现政府与农民联合供给或农民自治供给。受益范围为村小组或几户的农业基础设施以农民自治供给为主,通过沟通性协同使农户能顺利实现合作供给。私人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由企业供给或农户自己供给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关键词: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主体;供给方式;协同机制
一、引言
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的提升对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能否提升又取决于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中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小型、微型农业基础设施可选择的制度安排有市场安排与用户团体,对于私有的小、微型农业基础设施,细分市场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而对于具有公有性质的小、微型农业基础设施,用户团体则是相对绩效较高的制度安排。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可以选择集权的制度安排,也可以选择分权的制度安排。集权的制度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规模经济,控制“搭便车”问题,但由于存在着信息成本和逃避责任、寻租和腐败等问题,集权制度安排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中,并未表现出人们所预想的高绩效。分权的制度安排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中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但其供给成本和生产成本难以有显著的下降,总体绩效水平难以提高。在集权与分权的集权化的制度安排不能有效提高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的情况下,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提出了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多中心制度安排相对于集权或分权的制度安排,能够减少策略成本和信息成本,又能保留大型生产机构的优点,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认为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中的多中心制度安排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可行的[1]。
回顾中国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历史,人民公社时期实行集权化的制度安排,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建与维护主要通过农业税及“两工”实现,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一般;而“两工”取消及农村税费改革后,不管是大中型还是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国家都成为绝对的供给主体,农户不愿合作供给具有公有性质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主体单一,供给绩效较差。因此,在现阶段,选择合理的制度安排对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的提升至关重要。按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理论,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可以选择多中心供给的制度安排,而具有公有性质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农户合作供给,私有的农业基础设施则通过细分市场实现供给。但中国的现实是,各级政府供给农业基础设施的职责范围并不清晰,农户希望政府供给本应由农户合作供给更有效率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一些通过细分市场提供更具效率的小、微型农业基础设施由政府供给,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导致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难以提升。笔者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提出的多中心治理安排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尝试构建中国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以提升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在对农业基础设施产品属性、收益区域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界定农业基础设施各供给主体的责任、范围及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并通过建立协同机制解决多中心治理带来的供给碎片化等问题。
二、多中心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主体及其方式
1. 多中心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主体及其责任、范围界定
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体系中,通常认为有4种主要力量:政府、市场、农民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政府有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5级;各级政府中与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相关的部门也较多,如农业、水利、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市场主体有各类营利性企业。农民组织有村级组织即村委会,村级组织是政府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双重代理人,对上连接政府,对下组织村民,村级组织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中有重要作用[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兼业农户、专业农户等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农业基础设施产品属性的多样性及受益范围的区域性,应以追求供给绩效最大化为原则构建多中心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体系[3]。农业基础设施,系指在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进行的农业生产过程中所必须投入的物质与社会条件有机整体的总称[4]。农业基础设施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根据是否具有可排他性、可竞争性,可分为4类:纯公共物品、公共池塘物品、俱乐部物品与私人物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共品有两个重要特性:一是公共品的公共性;二是公共品的层次性。对于公共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它从本质上涉及的是政府与市场的分工问题,即公共品的提供是应该由政府财政和集体资源来满足,还是应由市场社会资源来满足,或是由政府与市场合作满足。对于层次性,它涉及的是政府系统内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分工问题,即公共品的提供是应该由哪一级政府财政资源来满足,还是由某几个级别政府共同满足[5]。
根据是否具有公共性,界定由政府还是由市场或者市场与政府合作供给农业基础设施。纯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提供,政府应承担供给责任。具有非排他性、竞争性的公共池塘物品,政府应承担主要供给责任,从中获利的利益主体也应积极参与[6]。具有排他性、一定范围内非竞争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可以采取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方式供给,由于具有排他性,市场主体介入供给能获取利润,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效率更高,因此,应积极引入市场主体供给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正外部性强的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以政府为主实施公私合作的方式来供给;正外部性弱的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以私营部门为主,在政府引导下实施公私部门合作供给。具有排他性、竞争性的私人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由市场供给能获得最优配置效果。
根据农业基础设施的层次性,界定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根据农业基础设施最佳共享人数和最佳共享空间规模,农业基础设施的规模可以从最大的全国范围到最小的村庄范围不等,因而,其供给也就应该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最佳空间规模和最佳共享人数多的基础设施,比较适合由中央政府提供,中间状态的比较适合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提供,而共享范围小的则适合由乡镇政府提供。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受益范围承担供给责任,有共享的则由上一级政府协调供给。不仅如此,在农业基础设施中,还有一些基础设施的使用范围很小,仅局限于一个乡镇甚至一个村,而村与村之间又有一定的差异,这样,在政府之外,村集体也就成了供给的主体[3]。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产品属性及受益范围划分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主体并不否认其他主体在供给中的作用,划分供给主体是为了确保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在供给中可以利用激励机制吸引其他主体进入供给,以实现农业基础设施的最优供给。
2. 多中心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方式
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过程分为提供阶段与生产阶段。农业基础设施提供阶段指通过集体选择机制对以下问题做出决策:由指定的一组人提供农业基础设施,被提供农业基础设施的数量与质量,如何安排农业基础设施的生产,如何对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进行融资以及如何对生产这些农业基础设施的人进行管理。而生产则是将投入变成产出的更加技术化的过程,生产阶段不仅包括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包括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7]。提供阶段与生产阶段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供给子部分,在提供阶段与生产阶段,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供给主体可以独立或协作实施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和生产者常常是同一的,但也并不必然如此。根据农业基础设施提供者与生产者的不同组合,将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分为如下方式(表1)[7]。农业基础设施供给方式原则上分为9类,但实际上由农民组织提供、政府负责生产及由企业提供、政府生产的供给方式基本没有,企业提供、农民生产,农民提供、企业生产的供给方式也较少,因此具体分析机构型、企业制、农民自治供给方式、政府与企业联合型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型供给方式。这样就可以分为两大类、5小类——单一供给制和联合供给制。下面对5类农业基础设施供给方式进行具体的分析。
(1)单一供给制
机构型供给。机构型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提供者与生产者都是政府,政府既负责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基础设施,又直接组织农业基础设施的生产。机构供给农业基础设施的优点是直接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纯公共物品属性及难以排他的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能得到供给,能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对纯公共物品属性农业基础设施的需求,但这一供给方式也容易出现决策失误、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机构型供给方式适用于具有典型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属性及明显非排他性的公共池塘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纯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如大江大河的治理、跨省大型水利设施、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市场网络和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农业气象服务设施、动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农产品质量管理设施、国道及省道等,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供给。具有收益区域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如市县乡级农田水利设施、道路应由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供给,由于县乡政府财政困难,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应给予县乡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者通过政府间协议即中央政府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的方式来供给农业基础设施。在对纯公共物品与公共池塘物品的供给中,应注意市与市、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之间连接处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在两个甚至3个行政区域的连接地带往往出现各行政区域都不供给的状态,如一个县与另一个县的连接地带公路质量往往较差。机构供给农业基础设施往往需要各级政府、同一层级政府及同一层级各部门的参与,在供给过程中如何有效协同以避免各部门互相推诿及多头管理混乱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进行研究。
农民自治。这种方式指农民自己或通过联合供给农业基础设施,农民既是提供者又是生产者。这种供给方式通常用于村庄范围内、村小组范围内、几户农户之间的较难排他的公共池塘物品及农户田间配套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户自己单独供给田间配套的农业基础设施不需要协调,农户根据成本与利润原则进行供给,兼业农户对田间配套设施投入的积极性较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田间配套设施的积极性强。村小组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需要村小组成员采取集体行动,村干部或小组长应在其中发挥动员、协调作用。村庄、村小组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需要村委会及村小组动员、协调村民参与供给,而只涉及几户的农业基础设施则需要农户之间相互协调,如果几户之间关系较差,那么协调难以实现,农业基础设施不能实现有效供给。当前,需要农户联合供给的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活动与生产活动都较难实现。
企业制供给。这种方式是指营利性企业生产与提供农业基础设施。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决策,供给何种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数量等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营利性企业筹集资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并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维护、运营进行管理。政府不参与提供与生产环节,不提供资金支持,但给予企业减税、免税、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监督企业行为。企业制供给农业基础设施适用于正外部性弱、可实现排他的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及私人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如农产品储藏设施、良种繁育、中小型农业机械、节水设施等。
(2)联合供给制
政府和企业联合供给。这种供给方式是指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过程中,提供者与生产者是分离的,政府是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企业是农业基础设施的生产者。政府与企业联合供给方式适用于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政府与企业联合供给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合同承包。合同承包中政府
表1 农业基础设施供给方式
是提供者,企业是生产者,政府付费给企业,购买企业生产的农业基础设施。合同承包适用于正外部性较强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如农村道路的维护。二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机构的价格管制下,政府将垄断性特权给予某一企业,让它在特定的领域里和规定的时间段内生产农业基础设施,消费者(农民)向生产者(特许经营企业)付费购买产品与服务。特许经营的供给方式特别适合那些可直接收费的正外部性弱的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如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电网、动植物良种繁育基础设施、动植物防疫基础设施等[8]。三是补助。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生产者是私人企业或非营利机构,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向生产者付费,政府可以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也可以向消费者配发补贴券。如在大型农业机械的购买方面,政府可以给购买者补助,以减少购买者的经济压力;在良种繁育、动植物防疫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免税或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形式激发企业的供给积极性。
政府和农民组织联合供给。政府与农民组织联合供给是指政府对农民组织申请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政府审核通过后下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所需资金,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决策、提供资金,政府是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提供者;农民组织获得资金后负责具体的生产事宜,包括通过招投标选择建设单位,建设好后进行维护,农民组织是农业基础设施的生产者。政府与农民组织联合供给方式适用于村庄范围内难以排他的农业基础设施,如村庄主道、村庄灌溉设施。
三、农业基础设施多中心供给的协同机制
多中心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体系能发挥各供给主体的供给优势,但也面临着供给主体众多而带来的协调成本过高、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碎片化等问题。农业基础设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单一的供给主体难以承担全部供给任务,农业基础设施往往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或组织协同供给,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营利性企业、农民组织及非营利组织由于责任边界模糊,各自为战,缺乏有效协同,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最终不但无法发挥各自优势,而且额外增加了大量协调成本[9]。因而,在多中心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体系中,需要构建多中心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协同机制,以化解由于多元化导致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碎片化问题。
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协同机制涉及两大核心变量——目标和利益。农业基础设施各供给主体的目标能否保持一致,将直接影响到协同的达成及协同效果。如果目标能够一致将有助于达成协同合作,需要说明的是,目标一致并不是实现协同的必要条件,目标冲突在很多情况下也能够实现协同。在协同合作的过程中,各供给主体的利益关系可能是相互依赖的,即利益耦合;各供给主体相互之间也可能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交互关系,即利益分离。目标和利益两个变量的组合,可以形成4种关系类型:目标冲突—利益分离、目标一致—利益分离、目标冲突—利益耦合、目标一致—利益耦合。这4种类型形成的4个象限,分别对应4种协同形式:科层制协同、沟通性协同、公私协同和战略性协同[9](图1)。
目标冲突目标一致利益分离Ⅰ科层制协同Ⅱ沟通性协同利益耦合Ⅲ公私协同Ⅳ战略性协同图1 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协同机制分析框架
1. 机构型供给:科层制协同
科层制协同中农业基础设施各供给主体的目标和利益都不一致,但协同依然可能发生。科层制协同通过超越农业基础设施供给各方的自上而下的力量以促进协同机制的形成,科层制协同常见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以水渠建设管理为例,有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烟草局、发改委、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办、财政局、林业局等9个部门在做这项工作,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分工,但水渠的设计、建设与维护管理等需要这些部门协同合作。由于政府各部门的核心职责不同、考核任务各异,各部门在水渠的建设与管护中目标冲突、利益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并不能给水渠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带来利益,也不能在绩效考核中加分,如果主动协调合作反而会加大本部门的工作成本,各部门不愿意主动地协调合作。科层体系是天然强调分工而不是合作的,要想协同得以实现就必须通过上级部门的统筹协调来推动下级部门的协同。科层制协同可以依据现有行政机构归并职能以打破部门壁垒、统一配置资源,在政府条条块块上建立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专委会,专委会是虚设机构,专委会由负责农业的高于这些部门的领导担任主任,如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地市级政府农业基础设施专委会的主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以避免部门推诿扯皮的问题。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可以通过政府间协议或转移支付方式实现协同。
2. 政府与企业联合供给:公私协同
公私协同中虽然各参与方的目标是冲突的,但其利益是耦合的。公私协同类似于市场的买卖关系:政府的目标是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农业基础设施,而企业则是从农业基础设施生产中获取利润,政府与企业为了各自的目的进行利益交换,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但政府与企业的利益是相互依赖的。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得到农业发展所需的农业基础设施,而企业能从农业基础设施生产中获取利润,因此,政府与企业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中尽管目标冲突,但利益是耦合的。在目标冲突下,如何设计机制才能实现公私协同、使企业能高效供给高质量的农业基础设施呢?由于政府与企业协同合作的目标冲突,政府需要在其中承担监管者的角色,加强对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管,建立公私合作机制,以使私营部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至于损害公共利益[10-11]。
当政府通过合同承包的方式将农业基础设施的维护承包给企业时,政府应放开市场准入,创造公平、规范、透明的竞争环境[12],在全面了解承包商资质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政府与企业签订全面的协议,协议中对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农业基础设施质量[13],但政府应授予承包商充分的决策自主权,承包商对影响生产率和服务质量的要素(如员工聘用、原材料购买等)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全面协议的前提下,企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引入激励机制,在合同中规定较小部分比例的报酬根据经营业绩取得,承包者的收入与一系列指标挂钩,使承包商能更好地生产与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当政府通过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供给农业基础设施时,可能产生一个问题,特许经营权不能为以其收费来养护和扩充其自身设施提供必需的刺激手段。并不拥有生产设施或者对合同续签把握不定的私营企业,有可能为了短期目的而使资产迅速折旧以致在正常的维修中缺斤少两。对特许经营权提供农业基础设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规避,如合同中写明具体的维护要求,对执行情况加以监督[14],规定私营企业对于资本总量有记录的损坏应负有责任,企业是否能续签合同可视资本存量状况而定[15]。
3. 农民自治型供给:沟通性协同
沟通性协同的目标一致,但利益相互分离。在农民自治供给农业基础设施中,虽然农民都想要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但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倾向于“搭便车”。实现沟通性协同的关键是如何将村庄中相互依赖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实现村庄农业基础设施的合作供给,促成农户集体行动以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集团规模与成员异质性是集体行动能否成功的关键[16],规模不等的小集团更能实现沟通性协同,通过农地流转把村庄从规模相等的大集团变成规模不等的小集团是一种实现路径[17]。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要实现沟通性协同需把占用者独立行动的情形改变为占用者采用协调策略以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的情形,村庄共享性规范有利于沟通性协同的实现。共享规范可以制约农户的“搭便车”行为。一群长期在一起互动的人认为是错误的行动,不会被个人当作许多常规决策的替代选择。如果个人认为支付很大的代价来采取这样的行动是有可能的,那么附加了高成本的行动便会包括在所考虑的替代选择中。一定的行为在一组强烈禁止该行为的个人中的发生率,要低于在对该行为不加责备的社群中的发生率,即使这种行为必然会给人们带来高收益[18]。减少监督和制裁活动成本的共享规范可减少沟通性协同的成本,有利于村庄内部成员合作供给农业基础设施。另外,实现村庄内部沟通性协同可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村委会在农户中有权威性,通过村委会的不断协调,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沟通性协同。
4. 政府与农民联合供给:战略性协同
战略性协同的目标一致,利益耦合。当双方或多方目标一致而利益又相互依赖时,便容易形成持续的、制度化的协同关系。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中,战略性协同多见于政府与农民组织联合供给方式中。政府与农民的目标都是要建造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系统以促进农业增产,政府通过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民由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能提高收入,因此,政府与农民的目标是一致的,利益是耦合的。由于政府与农民在利益上和目标上都没有实质性的冲突,在战略性协同中,政府下拨资金,农民负责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政府与农民可以达成制度化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稳固的协同性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与农民联合供给农业基础设施时,将出现委托代理问题。现阶段,政府主要通过项目制向村庄供给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制下,村委会作为农民的代理人向政府申报项目,农民对项目信息并不了解,政府也难以有效监督村委会的行为,这可能出现村委会贪污或在招投标中寻租等问题,使战略性协同难以实现。在政府与农民联合供给农业基础设施时,政府应对农业基础设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要求村委会财务公开,同时,调动农民监督村委会的积极性,畅通农民意见表达渠道,以真正实现战略性协同。
四、结语
纯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是中央政府,公共池塘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纯公共物品及公共池塘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主要供给方式是机构型供给,机构型供给产生的互相推诿、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可以通过成立专委会实现科层制协同。正外部性强的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应以政府为供给主体,正外部性较弱的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以市场为供给主体,俱乐部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与企业联合供给,政府与市场可以通过公私协同实现农业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村庄范围的公共池塘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政府与农民自身是供给主体,可以通过政府与农民联合供给或农民自治供给方式实现供给,通过战略性协同、沟通性协同实现村庄范围农业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村小组或几户的农业基础设施以农民自治供给为主,通过沟通性协同使农户能顺利实现合作供给。私人物品属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可以完全由企业供给或农户自己供给,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构建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使各供给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能有序合作以提升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绩效,为农业生产高效运行提供物质保障,最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增产,提高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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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Cente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or the Supply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GUO Zhen, et al
(College of Economy,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China)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product attributes and benefits region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the paper define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supply subject, scope and the supply mode to construct a multi-center cooperative supply system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The main supply pattern of pure public goods and common pool goods attribute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is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committees to achieve bureaucracy synergy. The club goods attribute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is jointly suppli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enterprises can achieve effective supply through public-private collaboration.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which can bring benefits to the village groups or a few families is supplied by farmers themselves, and they can achieve smooth cooperation supply through communication synergy.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with public pond goods properties can bring benefits to the whole village achieve joint supply by government and farmers or autonomy supply by farmers through strategic cooperative or communication synergistic.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with personal goods properties is supplied by enterprises or farmers themselves, which can achieve optim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supply subject; supply mode; collaborative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4970(2016)02-0048-06
作者简介:郭珍(1987—),女,湖南冷水江人,助理研究员,博士,从事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273086)
收稿日期:2015-12-22
DOI:10.3876/j.issn.1671-4970.2016.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