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招》与《招魂》的作者及招魂的对象
2016-05-05邹旻�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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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楚地风俗与周王朝官方礼仪有所区别,关于“复礼”的记载不能印证“招魂”的模式,从种种证据来看,《招魂》应是宋玉自招己魂之作,《大招》则是景差为招顷襄王魂而作。
关键词:招魂;复礼;高洁不群;文学侍臣
中图分类号:I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6)01-0071-04
《大招》自王逸起已不能明确作者,而《招魂》虽然王逸和朱熹都说是宋玉所作,历来怀疑者也颇多,至于文中所招者为何人更是众说纷纭,计有王逸、朱熹的宋玉招屈原魂说,黄文焕、林云铭、蒋骥等的屈原自招己魂说,吴汝纶、马其昶、郭沫若等的屈原招怀王魂说,金荣权、潘啸龙等的宋玉招顷襄王魂说,陆侃如、冯沅君的宋玉招不确定之魂说,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编《中国文学史》中所说的宋玉招某一楚王说等等,未有定论。历代学者且多征引《三礼》中之“复礼”来考察楚地的“招魂”之俗,未知“复礼”与楚地之“招魂”是不是一回事首先就是个疑问。
一、“复礼”与“招魂”未必等同
“招魂”作为楚地风俗,其地域性是不得不考虑的方面。近人王维堤认为“楚文化除了与中原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可以说,它是华夏文化的一个具有浓烈地方色彩的分支”[1]1,“芈姓之族从中原带来了虞商文化和夏文化,当地居民复以百越文化、夷濮文化、巴蜀文化、氐羌文化和土著苗蛮文化充实之”
[1]7,张正明也说“楚文化的主源可推到祝融,楚文化的干流是华夏文化,楚文化的支流是蛮夷文化,三者交汇合流,就成为楚文化了”[2]26,就是说楚文化与周王朝代表的华夏文化是不完全相同的。楚地民俗又多信巫鬼,王逸《九歌章句》言:“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而好祠” [3]55,与周朝王畿之地风俗有异。“复礼”见于《三礼》,记载的是周王朝官方礼仪,唐贾公彦《仪礼疏》序曰:“至於《周礼》、《仪礼》,发源是一,理有终始,分为二部,并是周公摄政大平之书”可证,与作为楚地风俗的“招魂”自有区别。《仪礼·士丧礼》记载:“士丧礼。死于适室,幠用敛衾。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复者降自后西荣”,是一套程序严谨的礼仪制度,与《二招》之“魂兮归来”完全不同。
“复礼”既是一种礼仪,就已经摆脱了它的原始含义而转变为一种规范化了的程序,从而更注重“礼”的意味而不是它的本来用意。《仪礼》中还有“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礼记·丧服四制》云:“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 [4],服丧之人拄着丧杖,原来可能确实是因为“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礼记·问丧》),但是一旦成为礼仪之后,就成了“礼”的表现而具有了象征的意味,不再属于实用的范围。如果真的是“以杖扶病”,又为什么要在第七天才“授士杖”?又为什么妇人童子“不能病”?其中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复礼”也是如此,由《礼记·问丧》中所云“三日而后敛者,以俟其生也”以及郑玄《礼记》注所云“复者庶其生也”,并不能推导出“复礼”可以招“生魂”的结论,所谓“俟其生”、“庶其生”、孔疏所云“复而犹望生”,无非是在说死者家属不愿亲人死去,希望他还能活过来,这在早期人类社会可能人们真的这样想,但到了丧葬制度已经完备的周代,可能就只是一个象征性的仪式了,并不是说家属们真的守在死者身旁等着看他能不能活转回来,所以“复礼”中的“招魂续魄”只是针对“死魂”而言,不过是丧葬礼仪的一部分,关于这一点当代学者金式武在《招魂研究》一文中[5]论之甚详。若是在家里老病而死之人说是“复而犹望生”还可以理解,而《礼记·檀弓》记载:“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按照孔颖达的说法“若因兵而死身首断绝不生者,应无复法。若身首不殊因伤致死,复有可生之理者,则用矢招魂”,那就要首先判断一个人是真死了还是暂时死过去了,然后再分门别类有的“复”有的不“复”,是把“复”当作了一种医疗手段,恐怕是对“以俟其生也”的误会,《三礼》中也不见相关的记载。反观《九歌·国殇》“出不入兮往不反”、“身既死兮神以灵”,或者有灵魂不死的观念,但人死不能复生的概念是明确无疑的。
二、“招魂”之俗为楚地巫医的疗救之术
楚地“招魂”之俗,未有文献明确记载,仅就《二招》来看,很可能是楚地巫医为“颜色憔悴,形容枯槁”的“魂魄离散”之人招“生魂”之用的。当时巫医不分,巫即是医,医即是巫,生病了去找巫师是自然的,洪兴祖补注引《山海经》云:“开明东有巫彭、巫抵、巫阳、巫几、巫相、巫履。注云:‘皆神医也。”,即是明证。《招魂》中写道:“曰‘有人在下,我欲辅之。魂魄离散,汝筮予之!”,《大招》中也说“魂乎归来,凤皇翔只。曼泽怡面,血气盛只。永宜厥身,保寿命只”,王逸注云:“言魂既还归,则与己身相共俱生,长保寿命,终百年也”,可见是招“生魂”无疑。
《招魂》中提到的“掌梦”之官也颇有意味,从“帝告巫阳曰:‘有人在下,我欲辅之”来看,这个人就应是活着的了,而“巫阳对曰:‘掌梦”,王逸注云:“招魂者,本掌梦之官所主职也” [3]198,古人往往有睡梦中灵魂会暂时离体的观念,《周礼》也有“占梦”之职:“占梦掌其岁时,观天地之会,辨阴阳之气,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而只有生人才可能做梦,只有在生人中才有梦可掌,所以这里的“招魂”必定是为生人招“生魂”。 王逸出生于楚地,去古未远,他对楚地这一民俗的解说应有相当的可信度。而当代学者张中一在《〈招魂〉乃屈原自招新证》一文中说,《招魂》“作者在‘梦地哀‘江南的‘梦就是楚江南地”,“楚国历史上习惯把黔中郡洞庭之域称之为江南地”,“战国中期,秦楚争雄,秦国多次想攻占楚江南地,楚予以坚决护卫,在此曾发生过拉锯战”,“‘掌是掌管某地或某行业的官员”,“‘掌梦即掌管梦地的官员” [6
],这种说法恐怕证据不足。第一,史书并无“梦地”这种提法。《史记·楚世家》云:“二十二年,秦复拔我巫、黔中郡”,《秦本纪》云:“蜀守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战国策·秦策》云:“秦与荆人战,大破荆,袭郢,取洞庭、五都、江南”,不见“梦地”在何处。第二,文中对“‘掌是掌管某地或某行业的官员”的推测,来自《周礼》“掌舍、掌葛、掌染、掌炭、掌节”等官职的记载,这些职位都只是掌管“某行业”而不是“某地”,况且相对地位低下,和“掌管某地”的地方官当有不同。按王逸的说法,“掌梦”既可招魂,应是“巫”一类的沟通神人天地的人物,恐怕和行政上的地方官无涉。
对于巫阳所言之“若必筮予之,恐后之谢,不能复用巫阳焉”,历来解说不详,王逸注云:“一云:谢之”、“谢,去也”,《说文》云:“谢,辤(辞)去也”,王逸注引五臣云:“阳意不欲以筮与招相次而行,以为不筮而招,亦足可也”,综合考虑,这句话的意思很可能是这样:要是一定要先筮再招,恐怕将来魂魄辞去,就不能再用巫阳之术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则楚地之“巫”与“掌梦”皆可招魂。楚地尚巫,“巫”的地位很高,或者“巫”也兼招死魂,未可知。
三、《招魂》的作者为宋玉而非屈原
《招魂》历来就有屈原作、宋玉作两种看法,最早为《楚辞》作注的王逸对此的态度是明确的,他说:“《招魂》者,宋玉之所作也”。若说是屈原自招己魂,则“主此盛德兮,牵于俗而芜秽”一句无法解释,屈原对自己的高洁不群是很自信的,《离骚》中的例子不胜枚举。若说是屈原招楚王魂,“牵于俗而芜秽”的不是屈原而是楚王,则又何必一定要写“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这两句?有一种可能就是该篇从头到尾都是屈原代楚王自招,第一句的“朕”也是指楚王自己,这个“朕”不是在为他人,而是在为自身的“离殃”而诉告上帝以求帮助,这样的话则后面乱辞中对陪同楚王云梦狩猎的叙述又无法解释。如果像钱钟书《管锥篇》中所说“夫发端‘朕幼清以廉洁兮至‘长离殃而愁苦,乃患失魂者之词,即‘君王也”,“《乱》之‘吾即招者自称……乃追究失魂之由”,一则文中并无人称转换的提示,二来这一段乱辞的用意恐怕还是借回忆随楚王射猎来抒发“时不可以淹”的感慨,王逸注云:“以言尝侍从君猎,今乃放逐,叹而自伤闵也”,正是这个意思,正如孙作云在《〈大招〉的作者及其伪作年代》一文中说的那样,“这一段话的意思是追述作者和楚王田猎游乐之事,并且对于这样的大猎予以赞扬和夸张。案这种有近于弄臣,——至少是帮闲的文学侍从之臣的姿态和屈原的身份绝不相应,和屈原的思想更不相应”,并引《离骚》中征引古代荒唐田猎的帝王以为戒的例子说:“他一再地以荒唐田猎为戒,如何能在招魂词中反以此为荣、大事宣扬呢?这种思想和行为是和屈原的思想、人格、作风相矛盾的” [7]583。而且所谓“君王亲发惮青兕”,怕是和招魂的原由关系不大,若是重在阐明招魂的原委,重点就应放在楚王怎样被猛兽惊吓这一点上,即使这样也与第一段的“长离殃而愁苦”矛盾,无论如何,偶尔一次被猛兽惊吓也不能算作是“长离殃”。单就对“君王亲发惮青兕”这一句的理解来看,也有许多疑问,王逸注云:“言怀王是时亲自射兽,惊青兕牛而不能制也”,是说惊吓了兕牛,若按钱钟书的说法,是“盖言王今者猎于云梦,为青兕所摄,遂丧其魂”,则是说兕牛惊吓了楚王,二者相去极远。至于有学者认为楚人迷信射杀兕牛不出三月必死,张正明在《楚文化史》中说:“楚人有种种禁忌。其中,一项突出的禁忌是不得射杀科雉,说是射杀科雉的人不出三月就要死掉。‘科借作‘窠,科雉即尚在窠中的雏雉。《说苑》卷四记:‘楚庄王猎于云梦,射科雉得之,申公子倍劫而夺之……射科雉者,不出三月必死……《吕氏春秋·至忠篇》亦记此事,但射杀的是‘随兕而非科雉,‘随兕必误,因为兕是长着坚厚的皮的庞然大物,非一人所能射杀或夺走。而且,楚人并不以杀兕为禁忌,恰相反,见了兕,只要能杀,他们是不会放过的。杀了兕,可以用它的皮制甲。《吕氏春秋》虽早出,但作者非楚人,不免误记。《说苑》虽晚出,但作者先世是楚人,所记反而近真”[2]119-120,所以这一说或者也有疑问。屈原作《招魂》说的其余证据如史迁读《招魂》而“悲其志”、王逸《章句》序与其内容不符等,许多学者已经予以推翻。
从《招魂》本文来看,也多显示其非屈原所作。屈原一生身陷政治漩涡,几遭放逐,他本身又是一个具有强烈个性和感情的人,日人浅野通有称“其强烈的程度已远远超过常人的标准”[8],他并总结出“自我夸颂”、“自杀的决心”等几个特点。从《离骚》、《天问》等作品来看,屈赋有下列典型特征:1)围绕着自己的政治理想,抒发不为所用的愤怒、哀伤和绝望,展示自己高洁不群的意愿。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即使在为娱神所作的《九歌》中也不乏其例,如《云中君》“思夫君兮太息,极劳心兮忡忡”,《湘君》“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悱恻”等;2)多跳跃性思维,气势大而情绪激烈。3)多写神异高贵之物,意象奇崛险怪而脱俗。而就《招魂》观之,第一,乱辞中的“目极千里伤春心”,充满了对楚王射猎的怀念与留恋,是无可奈何的哀惋而不是愤世嫉俗的失落;第二,语言琐碎,全文略显小气。朱熹评价《大招》时说:“虽其所言,有未免于神怪之惑、逸欲之娱者,然视《小招》则已远矣”[9],以屈原的激烈个性,恐怕不会津津乐道于鬼神怎样害人、房屋如何豪华、饮食如何精美、歌舞如何繁盛这些俗事。
另外还有一个细节也颇能看出些端倪。《招魂》中写到“长人千仞,惟魂是索些”、“雄虺九首,往来倏忽,吞人以益其心些”,而《天问》中也有“雄虺九首,倏忽焉在?何所不死,长人何守?”,从《天问》来看,屈原对此是持怀疑态度的,在《招魂》中又煞有其事活灵活现地写出来以警告鬼魂天地四方“不可以託些”,这种可能性应该说是很小的。种种证据表明,《招魂》为屈原所作的可能是不大的,还是依王逸所说是“宋玉所作”更为妥当。
四、《招魂》为宋玉自招己魂
上文已经分析过,不论是全文代他人招魂还是局部的代他人招魂,就《招魂》本文来看都有难以解释的地方,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即宋玉借巫阳之口自招己魂。批驳自招己魂之说的学者往往以《招魂》中对生活起居的描述不合人臣身份为由,如郭沫若就说:“文辞中所叙的宫庭居处之美,饮食服御之奢,乐舞游艺之盛,不是一个君主是不够相称的”,对此也有学者有不同意见,当代学者熊任望在《运用筛选法为〈楚辞·招魂〉决疑》一文中说:屈原“自招说可通”,“其中‘二八侍宿,夕递代些,在春秋战国时的高官生活中习以为常,就连小小的卫国大夫公良桓子家中,也有‘妇人衣文绣者数百人(《墨子·贵义》)。至于大夫私畜女乐,如魏绛受晋侯所赐女乐(《左传·襄公十一年》),在当时也是合法的”,“招辞中说‘二八齐容,起郑舞些……相当于大夫(或士)一级的‘法定标准” [9],非但不是“不够相称”,反而是“低于实际水平”( 熊任望语)了,更何况巫阳的招辞带有很大的夸张成分,以这一点来否决屈原或是宋玉自招己魂,证据不是很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