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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畸形政商关系的路径选择

2016-05-04刘平海

人民论坛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权力政商畸形

刘平海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重构政商关系应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篇之作。要破解畸形政商关系的死结,就只有从制定法律规则入手,使政商双方的行为方式法治化、规范化,进而实现政商关系的交往有道。

【关键词】政商关系 权力寻租 反腐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培育政商关系新生态”这一话题在近年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官、‘商交往要有道,要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如何构建各安其位、各负其责、各得其所的政商关系,已成为今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传统政商关系形成的历史背景

在中国历史的浩瀚长河中,人们一直有一种相似的认识,那就是公权力对商贾人群总是采取明知其对社会作用重大、却总是刻意压制其发展的举措,导致商人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迫经常性地选择拥入政治的怀抱,以寻求其发展所需资源和活动的合法依据。这种现象的产生其实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及政治要求密不可分的。

一是儒家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几千年来,儒家传统文化作为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管理思想,承担着对全社会的道德教化责任。其认为国家的稳定必然要求经济为政治服务,并以国家直接管理经济活动为自己的理想。因此,“重农抑商”的理念就成了儒家传统文化的主要思想之一,因其认为商业活动所带来的人口流动、逐利思想、人心浮动等会增加社会管理和控制的难度。

二是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需要。要保证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有效实施,经济上就需要能够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税收,并实行盐、铁专营。这种经济上的专营制度,就使得公权力将自然和社会资源牢牢控制在了自己的手中,其他社会力量要从事商业贸易就必须从公权力手中获取合法依据。

三是“四股力量”相互制衡的结果。“四股力量”即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人和普通民众分别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在这“四股力量”的制衡中,中央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它要在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两者中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即在追求经济发展时,需要给地方政府和商人放权,但若其实力过于强大,拥有的财富过多,严重损害了普通民众的利益时,则要相应的收权。这样一来,作为商人的一方就必须看清社会发展的整体局势,尽可能地踏准政府放权与收权的步伐,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当前我国畸形政商关系形成的原因分析

政府官员与商人,彼此的相互吸引可以说是天性。如果使两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仅有助于政治和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能使社会整体高效运转。但若两者距离过近,那将会带来灾难性的钱权政治。我国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两者关系较之封建专制时期有了明显的转变,但由于受到传统思想和法治不完善的影响,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是“内圣外王”思想依旧突出。外王以内圣为基础,内圣以外王为目标,我国的政商关系同样体现着“内圣外王”的一体两面现象。企业希望无限走近政府或官员,因为可以很便宜地拿到土地、很容易地得到贷款。同时,政府或官员也愿意不断地靠近企业,因为依靠大企业能够迅速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就意味着政绩优异,这是一个比金钱更大的诱惑。

二是“权力寻租”机会仍然较多。改革开放后,随着制度的变迁,旧的制度不再运用,而新的制度还尚未完全确立,导致制度系统中产生了大量的空白和漏洞,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各司其职、各就其位的政商关系就发生异化,成为了腐败的源头。

三是“丛林法则”规律尚在延续。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就是指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个人和组织按照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则所结成的一种关系。在政商关系中,官员企图用金钱来保护自身的仕途安全,不得已而选择靠近商人,而商人也期望用权力来保障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也只能选择接近官员。这种彼此的靠近在某种程度上是没有底线的,甚至出现了商人资助官员买官,遇到问题由官员出面摆平这种典型的丛林游戏。

培育新型政商关系的路径选择

不论是“内圣外王”思想、“权利寻租”机会还是“丛林法则”规律,归根结底都是规则缺失的产物。所以,我们要破解畸形政商关系的死结,就只有从制定法律规则入手,使政商双方的行为方式法治化、规范化,才能实现政商关系的交往有道。

一是坚持依法反腐常态化,矫正政商双方畸形的思想认识。封建专制体制下对政商关系畸形的思想认识长期影响着国人的思维方式,从而使人们产生了思维惯性。因此,强力反腐不应是一次运动,而要常态化,使其长时间撞击人们的心灵,逐渐使各司其职、各就其位、各担其责变成惯性思维。

二是制定权力清单,遏制公权力无边界运行。从制度层面看,畸形政商关系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的“模糊边界”使商人产生了财富的不安全感。因此,明确公权力“边界”是重构政商关系新生态的突破口。首先,要量化公权力的数量,用数量表达某个部门、某个职位的权力,并说明各项权力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其次,要明确权力的行使流程,权力数量的明确并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还应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说明书;最后,要公开权力清单,不公开的量化和说明就成了“牛栏关猫”,失去其现实意义,必须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是出台《商会法》,规范商人的有组织行为。政商关系是政与商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只规范一方显然效果有限,可能导致商人的群体组织——商会,利用其团体的优势形成行业垄断,甚至“绑架”政府行为。因此,应尽快出台《商会法》以规范商人的有组织行为。

四是建立预警机制,改变“事后反腐”的被动局面。应探索建立预防权力寻租的“事前反腐”预警机制,将反腐重点由当前的事后案件查处转移到事前预警、防止犯罪的方向上来。权力寻租预警机制应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是监测机制,要成立专门机构收集分析各个党政部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的信访、举报材料,对其进行归类甄别和监测;其次是报警机制,对具有腐败苗头但还没有恶化的风险源,向党政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发出警报,以使其尽快改正错误行为;最后是能力限制机制,通过报警的程度和次数,对责令改错的组织和当事人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优评先等措施予以惩戒。

(作者为中共宝鸡市委党校行政管理与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参考文献】

①《恪守处理政商关系的“纪律底线”》,《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3月23日。

责编/张寒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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