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舱底水旁通排放管路滞留案例
2016-05-04珠海海事局
珠海海事局
船舶机舱中污油、舱底水的非法排放是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对舱底水的排放检查也就成为港口国监督(PSC)的重点检查项目之一。通过对一艘存在舱底水旁通排放管路的液化天然气船(LNG)实施PSC滞留实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与对策。
案例回顾
2016年3月11日,珠海PSC对一艘液化天然气船(LNG)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轮机长提供的舱底水管路图时,港口国检查官(PSCO)发现舱底水储存柜(Bilge Holding Tank)出口管路上有两路管路,其中一路没有通过油水分离器,而是通过一台舱底水分离水泵(Bilge Separator Pump)和一套15ppm报警装置直接排放出海。
轮机长表示,船上从来没有通过该管路排放过舱底水,且在出海排放管路之前安装了15ppm报警装置。即便排放了,含油量超过15ppm的舱底水也排不出去。随即,PSCO调阅油类记录簿近一年记录,无确切证据表明船员通过此旁通管路排放了舱底水。
在轮机长的陪同下,PSCO走进机舱,仔细查看了机舱舱底水管路布置,确认了舱底水储存柜存在旁通管路。
经过与船长及轮机长沟通和交流,按照滞留程序,PSCO对该船舶实施了滞留(30),并通知船级社(70)。滞留缺陷的中文描述为舱底水储存柜的含油舱底水排放管路旁通了油水分离器,英文为DISCHARGE ARRANGEMENT OF OILY BILGE WATER OF BILGE HOLDING TANK BY-PASS OILY-WATERSEPARATOR。
该船舶总吨135848,安放龙骨时间2007年2月5日。
MARPOL73/78公约2004年修正案附则I第15条规定,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除外: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5 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东京备忘录(Tokyo MOU)秘书处出版的《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PSC MANUAL)专门针对舱底水非法旁通排放管路的检查进行了举例说明,并提供了检查的指南,同时将舱底水的非法旁通排放管路列入滞留项目之一。
原因分析
首先,舱底水储存柜的水属于含油舱底水,这一点可从该船舶的舱底水管路图看出:舱底水储存柜的水一部分来自预处理单元(PRE-TREATMENT UNIT)和一级舱底水柜(PRIMARY DIRTY BILGE TANK),一部分来自主机空冷器放残、货物机器处所污水系统及其他污水系统。
其次,经过现场核查,PSCO发现该船舶安装了综合舱底水处理系统(IBTS)。所谓IBTS,实际上就是通过对不同品质的含油舱底水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使清洁水或纯污油分别直接进入相应的储存柜,并对其他油水混合物分级综合处理的设计理念。船级社很有可能将舱底水储存柜、清洁舱底水柜以及主机空冷器放残柜混为一谈,认为均可以通过一台泵和一套15pp报警装置直接排放出海,才导致了舱底水储存柜排放管路旁通了油水分离器。
第三,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节约成本,船东在采用IBTS时一般会共用一段清洁放残和清洁舱底水的排放管路,这与海环会642通函的要求不符。
延伸思考
PSCO在检查该船舶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证书)附件时,发现第3.3项将主机空冷器放残柜(M/E A/C Condensate Water Drain Tank)列为含油舱底水储存柜(Oily Bilge Water Holding Tank),将会产生以下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1.该轮如果将主机空冷器放残柜列入IOPP附件第3.3项作为一个舱底水储存柜,则该柜的水排放时需要通过油水分离器,但该轮仅通过1台舱底水分离水泵和一套15ppm报警装置直接排放出海;
2.如果主机空冷器放残柜作为一个清洁放残柜,则不应列入IOPP证书附件3.3项,并且排放此柜的水不应记录为D代码,甚至无需记录在油类记录簿。
建议与对策
1.为了“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任何形式的舱底水旁通排放管路都将受到PSC严厉检查和从重处理。舱底水储存柜只能有一个入口和出口,油水分离器也只能有一个入口和出口,且舱底水储存柜出口和油水分离器入口应保持连接,不能有旁通(或并行)管路,舱底水泵可安装在油水分离器入口线上。
2.船级社应加强现场检验,特别是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检验,签发证书(如IOPP证书及附件)时,应通盘考虑。
3.船级社应当充分考虑同类型船舶是否存在相同问题。如果存在,应当及时通知船东,共同协商采取必要措施,纠正缺陷。
4.油类记录簿记录是PSC检查的重要文书之一,记录应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要求。对于哪些操作需要记录在油类记录簿,MARPOL公约附则I做了详细说明,船公司和船员应加强对公约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记录的准确、真实。本案例中,PSCO没有查到船员违章排放的确切证据,因此也就没有采取后续(如处罚)措施。
5.PSC在检查船舶舱底水排放时,可以重点检查IOPP证书及附件、油类记录簿、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油分浓度计校验报告等事项,必要时可查看机舱舱底水管路布置图和实船检查,为认定的缺陷提供充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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