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问答
2016-05-04辽信
辽信
问:《居住证暂行条例》何时公布施行?
答:《居住证暂行条例》由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亿。这部分常住人口在当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很多问题。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同时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问:申领居住证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问:《居住证暂行条例》对居住证是如何定义的?
答: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解读:《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公布施行,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了制度框架,促进了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
问: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答: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问:确定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本栏编辑/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