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IPO,应否清理“三类股东”?
2016-04-29陆玲
陆玲
有市场人士寄希望证监会能对在新三板形成的三类股东问题进行豁免,因为这涉及数百家新三板企业
4月13日,一则传闻刷爆新三板投资圈:拟申报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按照证监会要求,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
此前,证监会一直对拟定IPO企业的股东有200人的限制和适格性(法律用语,即合适的资格)要求。实践操作中,投资于拟IPO企业的基金,也都是公司型私募或合伙企业,并不包含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
因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不符合适格性的要求,在穿透式核查的要求下,证监会无法审核最终的实际投资人。也就是说,此前没有上过新三板的企业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这已是行业惯例。
此次为什么又引起热议,甚至引发部分新三板公司的恐慌?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陆续有新三板企业进入IPO辅导,截至目前,这一群体的数量已经超过百家,其中有6家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对于这上百家企业来说,上新三板以后,其大多都已通过定向增发或二级市场做市交易,增加了一些外部股东,其中可能既有一级市场资金也有二级市场资金,不排除有这三类产品。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新三板上已有100多家公司发布上市辅导公告,其中30多家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包含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和信托计划等。这100多家公司中一半以上的公司是做市交易。
据媒体报道,可能由于个别新三板企业IPO申报时其主办券商得到了证监会的窗口指导。不过,截至目前,这并未得到证监会的官方确认,包括从3月开始,市场一直盛传的“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只收不审”。
有券商投行人士称,他们很早就对有IPO打算的新三板公司预警,建议公司注意这三类股东,有的公司在申报材料前也做了清理。
接近股转系统的人士提醒,此前证监会一直要求穿透,但并没有明确要求股份还原和清理,概念不完全一样。
根据证监会2013年54号文,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的“(二)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去年10月,股转系统也特意发文做了解释称,在拟挂牌公司中,以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但需要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股转系统之所以放行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一方面,与传统的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基金相比,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发起设立灵活、税负成本优势明显,而通过分级设计,资管机构还能为投资者放大交易杠杆。另一方面,有助于新三板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流动性的改善。
本来新三板与沪深A股的衔接不是新问题,但随着对新三板市场前景预期的分化,最近欲重新IPO的新三板企业开始增加,问题亦变得棘手。如果一直悬而未决,可以预见的影响有:
首先,受冲击最大的是已经递交主板IPO申请材料的几家新三板公司,以及上百家进入IPO辅导期尚未申报材料的新三板公司。对于有此类问题的企业,要清理这三类股东本身就很麻烦,即便清理后仍需重新排队,无疑增加了障碍和成本。
其次,会影响新三板企业后续交易方式的选择,一旦企业选择了做市交易,就没法确定交易对手产品(股东)的情况,所以新三板公司以后可能会更倾向选择协议转让的方式;
最后,对于新三板企业的资金参与方来说,一直期待通过IPO登陆沪深市场退出,一旦此条路线被堵死,可能影响前端资金的投资热情,对新三板的流动性产生极大的影响。
为此,有市场人士寄希望证监会能对在新三板形成的三类股东问题进行豁免,因为这涉及数百家新三板企业。但也有不乐观者认为,如果新三板企业IPO可以豁免清理这三类股东,这是搞双重标准,不甚合适。
无论如何,监管系统内部应该加强沟通,尽快给出统一的解释或出台相应的指引。